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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投机倒把,立法进入质量时代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8-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8月24日,随着建议将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铁路法、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意味着这两个曾经的“法律术语”可能将退出历史舞台。然而,“投机倒把”“坚强的”生命历程在人们心中震荡出的历史涟漪,却久久难以平息。

  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了“投机倒把罪”,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了大约11种“投机倒把”行为,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新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1999年3月16日、2001年8月23日和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次以答复的形式宣布“暂行条例”仍可适用,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废止“暂行条例”……到2009年8月24日,虽然历史不过是摆了个尾巴,时间却已过去了20年。在这大约五分之一个世纪、四分之一的人生里,历史的轨迹勾勒出多少人生的曲折,一个法律术语的兴废又彰显了多少生命的悲喜,时代的悸动。

  正是在审视这一段兴废的历程中,我们才能体会时代大潮的汹涌所裹挟的那么多渺小但却坚毅的人生,才能体会一个法律术语的存废所勾起的人生百味,也才能理解人们在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术语被抛弃时从内心里所松的那一口气。因为,这是一个象征,一个告别一个时代的象征,人民不再担心历史会回潮的象征。

  然而,正由于这是一个象征,所以我们还要体味其超越象征的真正意义。全国人大此次行为的真正内涵,毋宁是追求国家法制统一的努力,彰显的则是在我国进入“立法快车道”、立法数量飞速增长之后进行立法评估,提高立法质量的时代使命。

  我国的法治建设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任务与侧重点。如果说从改革开放初到20世纪90年代是我国法制拨乱反正与重新进入轨道的重要时段,从90年代后期到新世纪前10年是我国法制体系初步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时期。那么,在改革开放届满半个甲子之后,我们必须承载新的法治建设使命。要从以前主要关注“有法和无法”,转到更关注“高质量的法还是低质量的法”;要从以前主要关注制定单件的精良法律,到更关注制定构成有机体系和系统的、彼此支撑互嵌的一批精良法律。法治建设成熟的标志不仅仅体现在一两件高水平的法律上,也体现在高水平、成系统、有机统一的一整套法制体系上,更体现在这些法律的切实施行及对公民权利保护与社会文化发展所真正发挥的作用上。

  而这就要求全国人大更好地履行其制度功能,承担起历史使命:不仅制定更精良的法律,还要关注这些法律的实施情况;不仅关注自身或者地方立法机关一时一地的立法,也注重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一言以蔽之,不仅要关注立法前的切实调研,也要关注立法后的质量评估。如此,大概以百为单位(难以统计)的诸如已经“超龄服役”了几十年甚至半个多世纪的《户口登记条例》、《兽医卫生检验规则》、《生活饮用水标准》,“暂行”或“试行”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办法》、《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等陈年旧规,也将不会再与整个国家法律秩序相冲突。

  当“投机倒把”从历史中淡去,我们正满怀信心地迎接一个更注重法制统一、更强调立法实效时代的到来,而这一定会掀开中国法治新的一页。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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