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人大就《自治区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11年12月1日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1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学习宣传贯彻办法进行安排部署。
据了解,从2002年开始,自治区先后制定实施了四轮积极的就业政策,全区每年平均实现就业30万人以上,登记失业率始终控制在4%以内。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共7章52条,以扩大就业、市场就业、公平就业和统筹就业为主旨,结合我区实际,对《就业促进法》有关法律内容和要求进行了细化,制定相应具体举措;还将我区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办法明确了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强化了就业支持,体现了公平就业原则,重视和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工作规范,明确了实施就业援助的措施和对象,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强化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的处罚力度。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明成出席会议并指出,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切实抓紧抓好。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责,有计划地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办法的实施情况。对于办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基层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反映。
自治区副主席史大刚在发布会上就办法实施提出具体意见。他指出,自治区将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工作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修订和清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和常态监管制度,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和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毛肯·赛衣提哈木扎主持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志军宣读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办法施行的公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明成出席会议并讲话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毛肯·赛衣提哈木扎主持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副主席史大刚在发布会上就办法实施提出具体意见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志军宣读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办法施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