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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供热条例:擅自停热双倍退还采暖费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1年12月07日 09:31

  法制日报讯 记者申东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为规范全区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温度调控和热计量装置,供热单位擅自或部分退出供热最高罚50万元。

  条例规定,供热期间,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日向居民用户退还日标准采暖费的50%。

  条例要求,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如果供热单位连续停止供热72小时以上或者累计停止供热7天以上的,按照停止供热天数采暖费的两倍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

  条例还规定,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热用户应当交纳采暖费。同时规定,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交采暖费,停止向其他热用户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

  条例明确,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调整供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供热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公布供热价格构成,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

  据了解,该条例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谢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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