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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到青南地区进行专题调研

来源: 青海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09年06月10日 14:42

  6月4日至9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桑杰赴海南、果洛、玉树州及所属有关县(乡、村)就生态立法进行专题调研,期间通过走访牧户,召开座谈会,听取州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详细了解了两地的生态建设情况,并就生态立法问题与有关人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桑杰副主任在谈到中国共产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时说,中国共产党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和我国的国情,与时俱进,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与创新。 首先,关于生态文明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有过很多论述。马克思主义关于生态文明的思想集中表现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其次,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结合我国国情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与创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根据时代发展和我国国情,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中国共产党倡导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含着丰富的生态文明建设思想。 第三,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生态建设滞后也比较严重。我国生态建设状况总体上由“治理小于破坏阶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是治理力度和破坏程度对比相当的一个时期。这是生态建设一个非常关键和艰难的时期,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遵循生态建设的客观规律,探索生态建设的正确道路,进一步推进我省的生态建设进程。

  在谈到如何推进我省生态立法进程时,桑杰副主任指出,青海是全国的水源地和生态屏障,生态地位重要。但随着三江源的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源头来水不断减少,源头数次断水,不仅严重影响到农牧民群众的生存发展,而且直接威胁到三江流域中下游地区的水安全和生态环境,这种严峻形势引起了党和政府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务院通过的《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为推动三江源等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加快建立生态补偿以及建立三江源国家级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和安排,这是三江源地区生态建设前所未有的政策机遇,我们应当认真地落实好,把三江源生态建设放在首位,全力推进生态保护建设各项工作。鉴于三江源生态保护具有事关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的重大意义,生态立法具有非同一般的特殊性,千头万绪之中,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省情,制定出的相对科学与完善的《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并以此作为我省生态立法的突破口,是一条化繁于简的路子。但首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青海的省情,充分体现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立法的法制原则。严格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好《条例》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关系;处理好《条例》与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的关系;处理好《条例》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的关系。 二是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人民是立法的主体,在立法中坚持走群众路线,维护人民的利益,充分发扬民主。三是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要把立法当作科学看待,自觉运用科学的理论作指导,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建立科学的立法体制。要解决方法、技术问题,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总结借鉴与科学预测相结合,当地特色与国内、国际大势相结合,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来确定《条例》的指标,既要顾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还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此外,还要注意《条例》的可行性,要能够为人所接受,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

编 辑: 李杰
责 编: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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