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修改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采取合伙形式
法制日报讯 记者徐伟 实习生李春光《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修订草案)》近日被提请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参照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采取合伙形式”。
修订草案主要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有关行政许可、执业条件、执业范围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增加了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范围、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等内容。
修订草案拟取消现行条例中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认定”的规定。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特点,修订草案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采取合伙形式”,合伙人应“具有三年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经历”。同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伙人对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条件,修订草案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学历条件,将“具有法律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修改为“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二是增加了要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考核合格的内容。此外,修订草案还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编 辑: 沈娟
责 编: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