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成立30年发挥重要作用
公民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上旁听 首席记者 史宗伟 摄
1979年,我国出台《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议,确定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第二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近30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监督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出台首个“民告官”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后,很多市民对人大常委会不了解,有时寄到人大常委会的信,写的是“中共重庆市委人大办公室收”,或者“重庆市人民政府人大办公室收”,甚至还有写“重庆市政协人大办公室收”的。
但是,随着市人大常委会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市民的了解也越来越深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大致来看,市人大常委会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发展阶段是1980年-1996年。在1985年前后,市人大常委会有了“半个”立法权,制订了法规后还要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1986年,我市制定了一个行政诉讼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民可以告官”的法规,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该规定出台后,当时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进行了高度评价,“重庆不简单,敢为天下先”。
据统计,在第一个阶段里,市人大常委会利用自己的“半个”立法权,先后制定了56件地方性法规;第二个阶段是从1996年下半年到2007年初,该阶段是以重庆设立直辖市为标准的,开启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征程;第三个阶段是从2007年3月开始的,也就是胡锦涛总书记做出关于重庆发展的三要素总体部署的标志,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推出监督法实施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在制订法律法规中,日趋成熟和完善,很多法律还引进了一些现在法律上一些技术性的东西。今年7月1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实施办法的出台在全国各大省市并不多见。该办法共11章103条,是根据监督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内容全面、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性配套法规。
据悉,实施办法在《监督法》九章的框架基础上新增设“其他规定”和“责任追究”两章。明确规定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属于人大监督对象,以避免出现此类监督“真空”。同时,实施办法在人大基本监督形式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延伸,规定人大可对政府和司法机关专项工作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还可开展满意度测评。
对于个别特殊的信访申诉,实施办法还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通过督促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处理一些涉及法院判决、裁定的问题。实施办法第91条规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收到不服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信访申诉,涉及重大问题的经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认为确有进一步审查必要,可交由该市检察院依法处理,市检察院应当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实施办法的出台,不仅让人大的监督不再有“真空”,还让市人大的监督更加有力、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公民旁听实施监督作用
去年7月23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35位公民首次参加了旁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报名申请旁听的公民达150多人,但由于旁听室太小,最后随机抽取了35人。在旁听的公民中,年龄最小的18岁,最大的67岁。有退休职工,也有在职人员,有学生、工人,也有个体户和农民。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室位于8楼,旁听室在9楼。从旁听室透过玻璃朝下看,可看到整个人大常委会会场。旁听室还装了3台等离子电视,6个音箱。会场的情况和开会的声音同步传输到旁听室。此外,还为每位旁听公民发了一张纸,方便他们提建议。他们所提的建议意见,将会通过相关部门转到政府职能部门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每次常委会都将邀请一定数量的公民参与旁听。会议之前,会通过媒体对外公布会议的议题、报名的时间。
正如市人大常委会一位负责人所说,人大的工作本身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我们是怎么履行职权的,要公民来监督我们。正因为有了监督,开会时的打瞌睡,交头接耳等情况就能很好避免了,甚至包括我们的着装也得注意。”他表示,公民旁听对人大本身也是一种监督,也是人大自己主动接受社会和市民监督的一种形式。
记者 易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