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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检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情况

来源: 兰州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2年06月11日 16:23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执法检查工作安排,6月4日至6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康生带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市政府副市长、红古区委书记咸大明,市政府市长助理窦希铭,以及市司法局局长曾效勇等陪同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和召开座谈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组成员先后深入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和甘肃玉榕等三个律师事务所,实地察看和调研了律师事务所建设和开展工作的情况。实地察看后,检查组成员听取了市政府和城关、七里河、红古、榆中等区(县)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律师法情况的汇报。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还召开了由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仲裁委、市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法律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对贯彻实施律师法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另外,检查组还委托西固、安宁、永登、皋兰等区(县)人大常委会对本区(县)贯彻实施律师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通过检查,代表们认为,自2008年6月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以来,我市律师工作能够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以公平正义为主题,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主线,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提升律师队伍素质,认真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为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加强律师教育、强化律师管理、提升律师执业水平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全市广大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在充分肯定所取得成绩的同时,代表们也指出了我市在贯彻实施律师法方面还存在的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有:一是对律师法的学习宣传还不够广泛、不够深入。一方面国家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对律师法的学习不够重视,另一方面个别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律师法的学习不够深入。二是律师的执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少数律师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不强。

  针对今后如何贯彻落实好律师法,充分发挥律师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方面的作用,胡康生副主任提出了五点意见: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律师法的学习和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贯彻律师法的自觉性。要把律师法的学习和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进一步学习贯彻律师法。重点加大工商、税务、房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贯彻落实律师法的力度,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同时,对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加强律师法的学习,提高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律师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正确认识律师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认识到两者虽然职业角色不同,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上是一致的,从而做到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真诚的而不是敷衍的配合律师工作,为律师执业提供更好的环境。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对律师队伍的监管,有效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作为律师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司法局要适应新形势,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律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对于恪守社会公平正义,职业道德特别好的律师,要大力宣传表彰;对于少数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要加大查处和惩治力度。市律师协会应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三是要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这次律师法执法检查活动,对全市法律服务市场进行整顿和规范。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执业案件,坚决取缔无证执业,制止乱收费,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要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律师工作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修正不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在侦察、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依法执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努力解决律师执业中“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四是要进一步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要对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五是要进一步拓展非诉讼服务领域,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努力改变律师以参与诉讼为主的工作局面,不断开拓公司上市、国企改革、房地产、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风险投资等法律服务领域。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积极在广大农民中开展非诉讼法律业务,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纠纷方面的调解职能,努力进行非诉讼调解,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谢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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