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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制定《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立法前调研

来源: 兰州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2年03月22日 08:59

  为了做好立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3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志乐带队,对制定《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立法前调研。

  在调研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情况、立法的必要性、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法规起草进展等情况作了汇报。大家认为,为了推进药械监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全面规范我市药械流通领域秩序,加强对流通领域药械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兰州市药械流通监管量大面宽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兰州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也十分紧迫。

  在听取了工作汇报和大家的意见后,魏志乐副主任强调,药品和医疗器械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依法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做好各项工作。一是明确立法指导思想,提高立法效率。要坚持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立法工作要始终服从和服务于全市的中心工作,依法保障国家法律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要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法制统一原则。遵循法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情况下,坚持从市情出发,立足于实际,立足于需要,立足于发展,立足于民生,立足于保障,并注重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针对性、操作性的研究。二是协调处理好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办法》的内容涉及到药监、工商、卫生、质监等多个部门的职责权限,市药监局作为起草部门,要充分征求这些单位的意见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在人大一审前,把矛盾和争议协调解决好,避免在人大审查过程中出现大量不同的意见。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做到开门立法。在《办法》草案的起草环节,要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相对人、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广泛了解民意,集中民智,既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又能起到地方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地方性法规要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四是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相关单位都要认真负责高效地做好这项立法工作,市药监局作为起草单位,承担着大量的工作,除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外,要有专门的领导负责这件事,有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起草工作和报审工作;要时间保证,从现在起到人大一审,不到五个月的时间,可以说时间紧、任务重,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拿出比较成熟的《办法(草案)》(送审稿);要有必要的经费保证,确保立法过程中学习考察、专家咨询、调研论证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谢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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