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监督法实施办法让监督工作更有力
省委两次作出批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反复征求全省14个市(州)和86个县(区、市)人大常委会及省直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的意见,积聚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经验和智慧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终于出台。
监督法实施办法让监督工作更有力
2010年7月29日下午,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高票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出台,进一步细化了有关程序,补充了相关内容,增强了针对性,提高了可操作性,对于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12人小组专门负责起草工作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了保障、规范监督权的行使,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重要保障。监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按照这一授权,根据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践,对监督法规定比较原则的方面进行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制定实施监督法办法,使其更加符合我省实际,对于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行为,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证监督法在我省的全面贯彻实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十分重要和必要。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后,常委会领导对制定实施监督法办法工作十分重视,将其列入了2009年立法计划。
2009年4月,由常委会主要领导担任起草顾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成立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共12人组成起草小组。从不同机构和部门抽调人员达10多人,专门负责一部法规的起草工作,这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史上并不多见,此举足以显示省人大常委会对实施办法立法工作的重视。
起草小组成立后,对监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人大有关领导在监督法培训班上的讲话精神进行了深入学习,明确实施办法的起草,一是要充分体现监督法精神,贯彻监督法规定;二是要结合我省实际,充分体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特色。
起草小组拟定了工作进度和较为详细的分工安排。根据监督法和有关法律,参考常委会以往制定的现行相关地方性法规,同时吸收借鉴已出台实施监督法办法的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及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和做法,完成了实施办法草案(草拟稿),并于7月中旬分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顾问征求了意见。
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各方意见、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反复修改、赴各地进行调研,起草小组这一忙乎,就是一年多的时间,修改稿前后多达20余稿。
征求意见128条
实施性法规是国家法律的延伸、细化和补充,其主要任务是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上位法原则性规定予以具体细化,对上位法没有充分考虑到的问题予以补充,确保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得到遵守和执行。
监督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经3年多时间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制度设计,在监督工作上积累了诸多经验。
既要对监督法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还要结合我省实际,吸纳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积累的工作经验,从一开始,起草领导小组就明确了这一原则。
2010年3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各市(州)、县(区、市)发出通知,同时将经过常委会初审后修改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印发,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通知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把征求意见工作列入常委会议事日程,认真组织讨论,切实把征求意见工作做好、做实。要广泛征求意见,不但要征求人大系统的意见,还要征求“一府两院”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把监督工作实践中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加以收集汇总。同时,通知中还特别强调,要深入了解掌握监督工作的重点、难点,力求探索新的有效解决方法。
征求意见稿同时也印送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及各有关厅局、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的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在发出通知征求意见的同时,起草小组的成员又赴部分市州进行调研,征求意见,
不到一个月时间,128条意见汇总到了起草小组的手中。128条意见,凝聚着全省的智慧,被起草小组广泛吸收。
举全省之力,就一部法规的制定广泛征求意见,足以显示出实施监督法办法的立法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省委两次作出批示
实施办法的制定,不仅引起了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更是受到了省委的高度关注。
经过半年时间的起草、论证、修改,2009年10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提请将于11月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2009年10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拟提请十二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实施办法草案上报省委。同时,请示中还对制定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施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的主要内容等对省委进行了汇报和说明。
2009年11月20日,省委以“省委复字[2009]8号”文发出《中共甘肃省委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的批复》,原则同意办法草案,同时提出了4条总体修改意见和37条具体修改意见。
省委在批复中还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的责任主体、人大常委会监督向社会公开的问题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吸纳省委意见,大规模征求全省意见,常委会经过两次审议后,准备提请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定。
2010年6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报告了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省委很快作出批示,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
就一部法规的制定,省委两次作出批示,这在我省地方立法史上是第一次。
常委会三次审议终通过 如果说省委两次作出批示和举全省之力就一部法规的制定广泛征求意见是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的两个“记录”。那么,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记录”——那就是经过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后,实施办法终获通过。
2009年11月23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被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
2010年5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2010年7月29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实施办法终获通过,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正式出台的实施办法,分总则;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附则,共八章六十二条。
有特色、可操作、能管用,是地方立法的生命所在。监督法中的制度设计与程序规定,不仅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而且给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留下了实践探索的空间,为地方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留下了立法的空间。我省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监督形式源于监督法,和上位法保持着法制统一。但按照立法原则,实施办法并没有简单地“复制”监督法,而是更多地立足我省实际,突出监督重点,细化监督程序。
细观实施办法中的条文规定,不乏针对性很强的具有甘肃特色的创新之举。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有关程序,补充了相关内容,增强了针对性,提高了可操作性,无疑会使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加有力。(张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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