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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 广东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3年11月21日 09:09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日(11月20日)分组审议《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记者获悉,针对草案建议稿中存在的政府问责规定较“虚”,本条例草案“写实”了对国家机关的责任追究,此外,在畅通信访渠道上对网络信访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据悉,《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稿的面世历经半年,凝聚了全省上下的智慧。从4月至5月的立法大调研寻找我省信访工作问题症结,到广泛征求立法咨询专家、基层信访工作干部、有上访经历基层群众等的意见建议,再到首次委托三所高校立法基地起草建议稿,省人大常委会连续开展论证评估,进行反复研究。

  国家机关问责规定趋“实”

  省人大常委会对草案建议稿进行了反复的研究推敲,其中,政府的问责机制的规定被诟病不够“实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强调,对政府信访工作的问责机制要有“实”的规定,明确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对公职人员的责任追究的规定必须清晰,条例才能站住脚,真正规范好信访工作。

  经过对建议稿的修改,条例草案对首办责任制、重大信访事项倒查机制等问责机制进行了“细化”,规定首办单位或个人推诿造成严重后果将被追责;倒查机制将会对信访事项的缘由进行调查,公职人员如因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也将追究责任。

  草案明确,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者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信访工作职责,导致矛盾激化的,责令作出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草案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上信访办理也要督查督办

  在畅通信访渠道上,条例草案明确了网上受理信访制度,规定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设立网上信访平台、公布信访电子信箱,并为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和信访电子信箱提出信访事项提供相应的帮助,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此外,条例草案还建立了网上督查督办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建立网上督查、督办制度,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收集、汇总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反映的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属实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

  功能定位问题成争议焦点
  从条例草案的酝酿到拟定,信访的功能定位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之一。三所高校立法基地对其功能定位都各有侧重,其中两所学校都不用程度地提到“救济”功能,部分立法咨询专家也提出,结合当前实际,不应忽视信访的“救济”功能,条例草案中的提法也是“合法权益的补充救济制度”。

  在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朱穗生认为,“合法权益的补充救济制度”这个提法应该斟酌,不赞成把信访作为一项救济制度。他表示,信访本身的功能定位应是加大对国家机关各部门解决群众反映诉求情况的监督力度,“如需要民政部门救助的,信访部门可引导群众前去,需要司法救助甚至国家赔偿的,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撑,没必要增加信访的救济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包括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朱穗生建议,这里面还应当把“人民调解”写进去,鼓励群众多走人民调解程序,可以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的事项,不应去找信访部门,先利用基层组织调解群众矛盾,尽量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诉访分离应更多地强调‘走程序’。化解矛盾可以先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仲裁,仲裁不成才进入司法程序,而不能行政部门一作出行政处罚,就到信访部门。”

编 辑: 刘冬
责 编: 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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