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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呼应时代和现实要求

毛晓刚

来源: 《北京日报》  浏览字号: 2010年08月28日 19:08

  此次刑法修改,是我国立法工作重心转移的一个典型表现,更多地体现着鲜明的时代背景和突出的现实需要,反映着国家发展形势的深刻变化。归根到底,一项法律条款和罪名的设定,与当时的时代背景、经济社会条件、司法观念、立法水平、文化传统、公众心理等都有很大关系,并不是简单的观念先行的理想化产物。一些人盲目鼓吹“维护人权”、“废除死刑”、“与国际接轨”等理念,反映的是对中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本质认识的缺失。

  在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首次提出要取消现有的13个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延长严重犯罪的实际服刑期;从多个方面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提出75岁以上罪犯不适用死刑;同时,拟将醉驾、飙车、恶意欠薪等行为入刑定罪。刑法修改引发了专家学者和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尤其是较大幅度地削减死刑罪名,被不少人解读为更好地尊重生命权和保障人权的切实举措。

  确实,对死刑的控制是国际潮流和趋势。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明确“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从2007年开始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反映了新时期我国对死刑判决的再认识和新思考。此次刑法修改提出削减死刑罪名,同样是这种思路在立法领域的体现,无疑具有法治进步的意义。但是,这一举措是不是如一些人所炒作的那样,就意味着我们要“加快与国际接轨”、“废除死刑”等等,笔者以为并不尽然,从深层次看,这些看法恐怕有失准之处,甚或有混淆视听之嫌。

  应当看到,此次刑法修改,是我国立法工作重心转移的一个典型表现,更多地体现着鲜明的时代背景和突出的现实需要,反映着国家发展形势的深刻变化。近些年,根据不断变化着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走向成熟,立法工作的重心已经从大规模制定新法转向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转型不断加快,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立法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刑事法律领域也不例外。

  以此次刑法修改为例,不管是削减死刑罪名,延长严重犯罪的实际服刑期,还是将醉驾、飙车、恶意欠薪入罪,还是对“老、少”罪犯从宽处理,增、减、强、弱的出发点更多地是呼应我国当前时代和现实发展要求,破解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利益矛盾相对复杂的领域的司法难题,从立法上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归根到底,一项法律条款和罪名的设定,与当时的时代背景、经济社会条件、司法观念、立法水平、文化传统、公众心理等都有很大关系,并不是简单的观念先行的理想化产物。对此,一些专家和媒体只知道借用一些西方概念或名词进行牵强挂钩、过度解读,只知道拿一些所谓的国际理念、国际惯例、国际规则来当作衡量标准,显得尤为失当。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底线,这一底线带有明显的上层建筑特征,其反映的必然是一定时代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我们经过几十年努力所基本形成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性,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属于中国创造、中国模式。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与世界上很多国家大不相同,与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更是有本质区别。因此,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实践,只会立足于我国目前国情和发展阶段,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只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会超越阶段提出过高要求,更不能无视国情简单地套用照搬别国理念、模式和经验。围绕着此次刑法修改,一些人盲目鼓吹“维护人权”、“废除死刑”、“与国际接轨”等理念,实际上折射着对中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本质认识的缺失。

  中国正处于一个日新月异、大步向前的黄金发展期,同时也处于矛盾凸显期,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这种现状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开放、发展的,立法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向更注重质量和成效的方向努力,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此次刑法修改所引发的一系列讨论也再次说明,社会舆论和广大公众参与立法过程,有助于厘清偏误观念、凝聚社会共识,不失为一件好事,应当成为一种常态。

编 辑: 苏大城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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