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7年12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4日上午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使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并取得的知识产权;满二年没有使用的,国家可以无偿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使用。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知识产权自取得到实施,有些需要较长时间,规定“满二年没有使用的,国家可以无偿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使用”,难以适用不同情况,建议对这个问题规定得原则一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将这一款中的“使用”改为“实施”较为确切。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二、不少常委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农业科技进步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应增加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基础研究、加大农业创新投入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如下补充、修改:(1)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2)在第六十条第一款关于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主要投入事项的规定中增加一项:“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和发展促进自主创新的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资本市场已经建立多年,规定“国家建立和发展促进自主创新的资本市场”不够积极,建议适当修改。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
四、有些常委委员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科学技术协会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恢复修订草案对科学技术协会的有关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主体表述与这一条第三款相一致,突出科学技术协会,修改为:“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此外,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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