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第六次地方立法研讨会召开 明确地方立法四个重点
9月10日,自治区第六次地方立法研讨会召开。会议总结交流近年来我区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做法,同时,深入探讨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路和举措,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及时有力的法制保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马明成出席会议并讲话。
马明成说,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准确选择立法项目是做好立法工作的首要环节。立法要坚持“四不立”原则,即不是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不立;能用党纪、政策、规章、道德解决的不立;虽有立法必要但立法条件不具备的不立;立法目的难以实现效果不好的不立,确保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立法项目上。地方立法不求“大而全”,关键“少而精”。要进一步转变立法理念,从注重立法数量转变到注重立法质量上来,在“及时”和“管用”上下功夫。
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地方立法四个重点:第一,坚持科学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继续加强经济立法。第二,牢牢抓住改善民生这个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做好社会立法。第三,紧紧围绕生态立区和两个可持续,加强生态环保立法。第四,始终把握维稳大局,努力做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立法。会议要求,突出立法重点,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实现由重经济立法向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并重的转变,由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促进型立法的转变,由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的转变,使制定的法规和条例切实体现本地特色,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刘志远)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谢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