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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审议通过

来源: 大连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08年07月28日 08:29

  买房是百姓生活中的大事,而买房贷款也成为大多数老百姓面临的问题。我市自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住房公积金家村覆盖面不断扩大,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业务也在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与百姓息息相关。昨日,倍受关注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正根据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并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后,该条例将在我市生效实施,发挥法规效力。记者了解到,《规定》的制定在依据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充分结合了我市实际。

  录用新职工要在签订合同30日内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

  《规定》要求,新设立或者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交村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对于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以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账户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转移等手续。单位未办理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

  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职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以及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依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本人可免缴公积金

  据介绍,《规定》的出台充分考虑了困难群体的利益。《规定》指出,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职工本人可以免予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应当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月工资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因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需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一年。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存或者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无力缴存的,应该在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改制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

  对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者全部存储余额,需满足下列情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定居;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遇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或者父母、配偶、子女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提取本人公积金不能满足使用时,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当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遇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提取公积金时,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中心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对于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退回所提款项的同时,取消其一年至三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职工或者其父母、子女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职工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申请时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贷款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具有稳定的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有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无明显不良信用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办理贷款时,应持相关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规定》同时明确,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款项的同时,五年内不得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已审议通过,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编 辑: 唐志强
责 编: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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