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了“紧箍咒”
资料图片
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了“紧箍咒”
房地产市场出“新政”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牛安成介绍,2000年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又对其进行了修订。但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主要表现在:企业结构不合理,大型优势骨干企业少,影响了产业发展质量和结构优化升级;市场准入条件低,企业抗风险能力弱。同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要求低,技术管理跟不上,工程质量缺陷多,而且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采取欺瞒、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违法销售,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对此,对《条例》进行修订,出台新政策,对目前我市房地产业暴露出的新问题新情况作进一步规范和补充,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市法制办副主任纳志军认为。
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
“《条例》提高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力量和申请开发资质等申报条件。”牛安成解读说,即把原《条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不得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并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同时,持有资格或职称证书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4人。
《条例》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申请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经过暂定资质的过渡,其注册资金、专业技术力量等资质申报条件不低于四级资质等级标准。
满两年未动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额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牛安成介绍说,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开发项目后的30日内,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填制《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应当载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要求和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责任等内容。
特别是,《条例》作出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不良记录企业两年内不准预售商品房
从《条例》中,记者还了解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如有违法或欺诈等不良记录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其两年内预售商品房。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特别要注意的是,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保修期内,应由开发企业负责保修;保修期满以后出现重大结构质量问题,经鉴定,不属购房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仍应由开发企业负责保修;如果鉴定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经返修后仍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应予以调换或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记者 姬恒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