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修订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预售商品房不得虚假宣传
CFP供图
法制日报讯 记者申东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银川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为银川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企业立新规。
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提高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注册门槛,由原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提高至1200万元。
记者了解到,根据修改后的条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一旦在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有违法或欺诈行为,银川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予批准其预售许可证。同时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广告中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号,房地产开发商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销售进度控制表、商品房明码标价公示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银川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监控。
修改后的条例还增加规定严打捂盘惜售。规定不在销售场所公示或者公示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销售进度控制表、商品房明码标价公示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由银川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缺少其中一项或者其中一项是虚假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编 辑: 沈娟
责 编: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