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信访条例
5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施行的《青海省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多个方面保障信访人的权益。
针对目前有些地区信访工作中存在着信访渠道不畅、信访问题无人管、受理之后不办的问题。《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相对独立的信访接待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信访活动。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范围、工作时间、接待场所、通信地址、电话、电子信箱、查询方式等事项。第十六条规定: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人员。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干扰和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
针对目前信访中出现的少数信访群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以及围攻、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为。《条例》在保障信访人权益的同时,还就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及规范信访行为作出规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四)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决定。《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公共场所等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围攻、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限制其行动自由,干扰其正常工作和生活;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信访接待场所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投寄有毒、有害物品,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及其他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作者:毛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