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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首次审议“特区信访条例(草案)”

来源: 新民网  浏览字号: 2011年03月01日 15:59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或煽动他人以实施暴力、自残、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相威胁,又或将老幼病残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以及使用令人恐惧或厌恶的服装、道具等信访行为,都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在昨日结束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上,《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首次被审议,其内容包括重大复杂疑难信访可举行听证会、每年向社会发布信访工作年报以及对接访单位进行评价和考核等。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表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是此次立法的一项重要目的。记者注意到,草案规定,接访单位收到信访人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核实信访人身份(代表他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的,含核实委托授权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此外,市信访专门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派出信访督查专员,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对热点难点进行调研。

  草案称,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要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不过,不少法律专家和市人大代表对草案提出保留意见,认为在信访中,对上访人提出的限制要非常谨慎,尤其不要将信访人先入为主地设在对立面上。“信访条例宜疏不宜堵,应先考虑保护百姓的合理合法诉求,而不是限制信访”。

  还有律师则质疑,草案中关于“令人恐惧或厌恶的服装、道具”等表述是否过于带有主观色彩,认为还有较大修改空间。

编 辑: 杨凯
责 编: 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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