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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8月1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人大监督工作将向社会公开

来源: 中国西藏新闻网  浏览字号: 2009年07月21日 09:39

  记者昨日从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1990年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已于去年3月份废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在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全票通过,将于8月1日起实施,相关配套法规正在起草中。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次松介绍,《监督办法》通过以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中心,实行政策、财政、法律和人事方面监督,“对推进依法治藏进程意义重大。”

  亮点一

  专项工作报告成监督主要形式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主要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对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就是俗称的“一府两院”行使监督职权。

  参与《监督办法》起草、修改的工作人员次松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将选择若干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涉及重大宏观调控政策以及重点建设项目执行等问题,有计划、有针对性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办法》结合我区实际,作出了有西藏特色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确定了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时间和程序,对没有列入专项工作年度计划,“一府两院”认为需要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做了程序性规定。如每年11月中旬,由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

  亮点二

  监督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

  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小到工程款被拖欠,大到财政预算人事任免,都在其范围。据次松介绍,过去人大监督工作哪些可以公开,哪些不能公开,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监督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开,是《监督办法》很大的一个突破。”

  今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预算审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执行决议情况报告,都将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报及网站和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让老百姓了解每件与他们切身利益有关的事情落实情况。

  亮点三

  一追到底落到实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议上发表的审议意见,虽不是正式通过的文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但按照《监督办法》的规定,这些审议意见也将受到重视,在常委会会议结束10日内,将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收到审议意见90日内,“一府两院”还需将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可作出有关决议。

  次松介绍:“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将跟踪监督到底,直到落实,切实维护百姓利益。”

  亮点四

  拉萨市规章向自治区人大备案

  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自治区和拉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地区行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备案审查。

  值得一提的是,拉萨市作为首府城市,拉萨市政府所制定的规章除了报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外,还需要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记者也了解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即将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方式、时间等作具体规范。依照法定程序,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或者撤销政府部门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亮点五

  中期评估“五年计划”

  依据我区实际,《监督办法》规定,每个“五年计划”实施过程中,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后的第三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需调整,人民政府也应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哪个时间段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监督办法》都作了详细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之前,自治区、拉萨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应当先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再提出审议或者研究意见。

  亮点六

  6种事项可提出质询

  人大行使人民权力履行监督职权有三把“尚方宝剑”:一是询问和质询,二是特定问题调查,三是撤职、罢免。

  看《监督办法》中如何“亮剑”。

  次松对此这样介绍,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执行法律、执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问题,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及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等6个方面提出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通过听取汇报、调卷、询问以及组织听证、论证、专项审计和技术鉴定等调查手段开展调查。“一府两院”、常委会主任会议以及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等提出的撤职案处理程序中,也明确了应当由谁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在调查期间是否暂停职务,由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最终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编 辑: 李杰
责 编: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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