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侧记
7月18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从节能管理、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有关方面作了规定。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出台该办法很有必要。
经过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交通运输工具、鼓励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清洁燃料;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工作岗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优先列入取得节能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等内容。
“谁来管,如何能够管得更好?”在这次审议的过程中,哪个部门牵头监管、如何加大监管力度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张玉峰委员、郝富委员认为,要进一步明确节能审查的责任主体,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节能的日常监管工作。王玉英委员认为,综合管理部门、职能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察机构;汤爱军委员提出,产业结构对节约能源的影响很大,要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各级政府应实行节能目标化管理、鼓励优化产业结构、定期组织节能经验交流。
编 辑: 刘冬
责 编: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