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常委会34次会议分组审议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市民族教育条例实施情况报告
5月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市和旗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教育政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坚持“优先、重点”的发展方针,积极推行“两主一公”(以寄宿制为主,以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学校)办学模式,探索出了一套适合本地区特点又兼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教育模式,形成了与本地区普通教育相协调,以蒙古族、回族为主的从幼儿教育到高中教育,层次结构较为合理,具有地方特色的完整办学体系,走上了质量、效益、特色相统一的发展之路,为包头市的民族教育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近年来,我市民族教育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条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发展壮大我市的民族教育事业,一要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把有关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二要继续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在资金投入和政策上对民族教育予以倾斜,特别是尽快解决蒙中、回中异地迁建的困难和问题。三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拓宽教师培养培训渠道和途径,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化水平。四要根据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适时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市和旗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教育政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坚持“优先、重点”的发展方针,积极推行“两主一公”(以寄宿制为主,以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学校)办学模式,探索出了一套适合本地区特点又兼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教育模式,形成了与本地区普通教育相协调,以蒙古族、回族为主的从幼儿教育到高中教育,层次结构较为合理,具有地方特色的完整办学体系,走上了质量、效益、特色相统一的发展之路,为包头市的民族教育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近年来,我市民族教育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条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发展壮大我市的民族教育事业,一要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把有关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二要继续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在资金投入和政策上对民族教育予以倾斜,特别是尽快解决蒙中、回中异地迁建的困难和问题。三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拓宽教师培养培训渠道和途径,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化水平。四要根据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适时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编 辑: 刘冬
责 编: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