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
(2013年3月29日顺义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实效,改变“重答复,轻落实”的代表建议办理现状,切实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代表对有关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代表应当深入基层,加强调研,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承办单位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认真研究,积极办理,及时答复。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四条 代表对有关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向大会提出,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一事一案,事由明确,内容清楚,符合法定要求,有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代表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区人大网站“代表之声”信息服务平台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本区有关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其内容分别转交区人民政府(含中央、市驻区单位)、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具体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负责。
代表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交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交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期限为: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含议案转为建议办理的),自大会闭会之日起30日内交办;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自收到之日起及时交办。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后,应在15日内召开承办工作会议,研究承办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期限为:自区人大常委会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如遇特殊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经交办机构同意后退回重新交办,不得滞留或自行转办。
第十一条 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承办单位明确提出保密要求的,代表应当为承办单位保密。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列入重要议程,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集体研究、专人负责的制度,严格办理程序,确保办理质量。
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力量,认真对待,做细交办分类工作,对承办主体不很明确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加强沟通协调,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的现象。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做好与会办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会办单位要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及时提出书面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工作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制定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有困难解决不了或不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的向代表解释清楚。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主动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不断改进办理方式,努力提高与代表的见面率和代表满意率。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议案转为建议办理的)要逐人进行答复;对于内容相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邀请代表集中答复并听取意见。对代表提出的重点建议件,承办单位要分类办理、集中答复。
第十七条 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书,须经承办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区政府所属部门办理的,要报送区政府审查盖章后,分别发送代表,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存档。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秉承认真分类研究、积极恰当处理、诚恳明确答复、加强统筹协调的指导思想,采取主任、副主任牵头重点督办,常委会工作机构分类督办,代表联络室统筹督办的代表建议督办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代表联络室负责。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
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要通过办前了解、办中协商、办后征求代表意见的方式,全程参与监督。
第二十条 对代表提出的重要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召开两次主任会议(扩大),召集人大代表、承办单位、常委会有关机构三方见面沟通,听取承办单位专题汇报,询问办理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并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实地视察和检查。
对于代表建议件,承办单位在办理完毕后,要报送区政府主管副区长签字后,方能与代表见面和答复,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联络室应通过区人大网站“代表之声”信息服务平台或其他形式及时向代表通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进度和结果,切实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二十二条 本年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并答复代表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将通过有关途径和形式征询代表意见,代表对承办工作或答复不满意的,退回原承办机关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后,整理印发全体区人大代表。
第二十四条 每次区人代会召开前夕,区人大常委会都要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对提出优秀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表彰;对在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使全区人民及时了解代表的履职及“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对承办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代表对两次答复意见均不满意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以各种理由拖着不办,对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或打击报复的,通过有关形式和法定程序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