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议员执行职务的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 李菊
为了保障议员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作用,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法律中确立议员的法律地位,规定议员享有的一些特殊权利,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包括言论免责制度、人身特别保护制度、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条件保障制度以及其他保障制度。各国关于议员执行职务保障的规定,有许多相似之处,同时基于各国历史传统以及现实国情的差别,具体制度的构建又不尽相同。
一、言论免责
言论免责是指议员在议会内的发言、辩论、动议、投票、口头或书面质询以及受议会委托发表的演说、起草的报告和文件,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这是议员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这一规定最早见于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当时是为了避免议员因发表抨击封建势力的言论而受到起诉和迫害而设置的,之后逐步得到发展。由于有了言论免责权的保护,议员可以在议会内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和观点而无后顾之忧。
关于免责的范围,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议员在议会内的言论免责,如英国、美国等国家。日本国宪法规定,两议院议员在议院中所作之演说、讨论或者表决,在院外不得追究责任。二是,议员在行使职权中言论免责,而无论行使职权的地点是议院还是其他地方,如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等。法国宪法规定,任何议员不得因行使职权所发表的意见或者所投的票而受到追诉、搜查、逮捕、拘禁或者审判。
关于免责的程度,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不受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如叙利亚规定,议员在议会及其常设委员会活动中的任何行为,或所发表的意见,或在公开或秘密会议上的表决,均不受刑事法院或民事法院的追究。二是,不受法律责任的追究。如西班牙规定,众议员和参议员履行其职时,其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即不得追究议员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是,免除一切责任的追究,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纪律责任、道义责任等。如德国、韩国、比利时、葡萄牙等。荷兰规定,议员在议会、议会委员会上的发言,或者文字形式的信息交流不受任何形式的法律起诉和控告。而美国规定,议员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在任何其他地方不得受到质问。四是,对外免责。如冰岛、韩国在宪法中都规定,议员在议会内所发表的言论,对外不负责任。这种规定的免责程度是很有限的,强调议员言论对外不负责任,但对内可能还要承担某种责任。做这样规定的国家很少。
言论免责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几乎所有的国家在确认议员言论免责的同时,都对言论免责规定了一定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例如,美国将议员的言论及行为分为“立法言论行为”和“非立法言论行为”,前者受言论免责权保护,而后者则不受保护。许多国家都规定议员在讨论和发言中不得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不得谈论他人的私生活,不得发表蛮横无理的言论,不准利用发言扰乱会议秩序等。否则,议长可以行使惩罚权,如禁止其发言,驱逐出会场,而且上述言论均不受法律保护。另外,英国作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出于对君主的敬意,规定议员在议会中的言行不能冒犯国王,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再享有豁免权。
二、人身保护
人身保护是指议员具有司法豁免的权利,即非经议会批准不受拘留、逮捕或审判的权利。这项特权是从议员的言论免责权发展而来,确立初期主要是为了确保议员在参政议政时不受封建势力的迫害,后来主要是为了确保议员不受无根据的司法干扰。各国宪法大多规定了议员的人身特别保护制度,但各国规定的保护期限和保护程度是不同的。
关于人身保护的期限,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在议员任期内,如西班牙、希腊、古巴等国都规定,议员在整个任期内,无论是议会开会期间,还是闭会期间,都享有人身特别保护的权利。二是,在议会开会前后和议会会议期间,如韩国、美国、比利时等都规定,议员只在议会会议期间才享有人身特别保护,闭会期间则不享有。日本国宪法规定,除法律规定外,两院议员在国会开会期间不受逮捕,开会前被逮捕的议员,如其所属议院提出要求,必须在开会期间予以释放。
关于人身保护的内容,许多国家规定主要是对议员的人身自由的保护,禁止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法国、德国、希腊、韩国等。有的国家还规定,禁止对议员进行人身搜查,禁止对议员的一切起诉行为,如俄罗斯、比利时。大多数国家规定议员的免捕权只是在刑事犯罪方面有效。而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英国,其对议员的人身保护,只限于不得因民事案件而逮捕议员,如议员有犯罪行为,则仍可被捕,只是逮捕机关在逮捕后,必须立即通知议院。
此外,有的国家规定不仅议员本人享有人身保护权,其家属同时也享有。如英国规定,议员及其家属均享有保护权。意大利规定,议员享有保护权,其家庭享有免于搜查权。
为防止个别议员成为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许多国家在确认议员享有人身保护的同时,都作了一些限定。大多数国家为制止即时的犯罪行为、保护受害人权益,规定现行犯不受人身特别保护。德国规定,在犯罪时当场拿获或在犯罪次日内拿获者除外。美国规定,议员犯叛国罪、重罪和妨碍治安罪时不在保护之列。
关于采取限制人身措施的批准程序,大多数国家规定必须征得议会的许可,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许可程序。越南规定,国会代表非经国会许可,在国会闭会期间非经国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起诉。如果国会代表因严重犯罪而被拘留,拘留机关必须立即向国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情况,由国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理和作出决定。有的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程序,如俄罗斯宪法规定,对于议员人身特别保护权的剥夺由国家总检察长提议,最终由联邦议会相应的院予以解决。法国宪法规定,在议会闭会期间逮捕议员要经所属议院秘书厅许可,但现行犯、已经认可的追诉或者已经确定判决的除外。此外,为了确保公正审判,个别国家还特意提高了审级,规定对议员的审判要由最高法院或者其他高级别法院来进行,如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审议众议院议员或共和国院议员的刑事案件。西班牙、挪威等国亦有类似规定。
三、生活保障
国外议员大多是专职的,担任议员后必须放弃原有的工作,一般不得从别的地方获取报酬。因此,为保障议员行使职权,保持政治上的独立性,各国大都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议员应当享受的待遇,并以薪金制及其他补贴的形式为议员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保障的水准。
1.给付一定的年薪
年薪的规定方式和标准,各国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议员享有年薪的权利,由法律另行规定具体数额。有的国家则在宪法中具体规定议员年薪的数额。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议会议员有权领取适当的保证其独立性的报酬。日本国宪法规定,两议院议员得按法律规定自国库领取相当数额之岁费。日本国会具体规定,国会议员岁费不低于相当职务级别的国家公务员的最高薪金。两院议长与内阁总理大臣的薪金待遇相等;两院议员与各部政务次官相等。
2.享有津贴待遇
津贴是对年薪的补充,而且数额有时甚至高于年薪水平。德国、希腊、澳大利亚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议员的津贴待遇。有的津贴用于特定的项目,如出席会议的旅途津贴、会期住房与伙食津贴、赴外考察津贴、医疗补贴、房费补贴等。各国规定议员获得津贴的标准、方式不同。澳大利亚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津贴为每年400英镑,从就职之日起计算;法国是根据议员的出勤情况给予相应的职务补贴;希腊则规定缺席者扣津贴,即议员的津贴实际包含出席议会会议的费用。
此外,有的国家还规定议员在离职后,享有一定待遇,如法国、英国规定议员离职后可获得退休金或养老金;英国议会还向前议员提供安置费。
四、工作条件保障
1.工作时间保障
因大多数国家的议员都是专职的,所以工作时间能得到保证,议员每年的工作日基本上都用来履行其议员职责。议员履职的时间由两部分组成,即议会会期和在选区为选民工作的时间。由于许多国家议会的开会时间都已经年会化,如日本国会一般会期为150天;法国每年两次例会,计170天,所以,议员除在议会开会外,在议会歇会期间、法定节假日等,通常是回选区工作,包括在选区接待选民、走访选民、为选民办事和在议会为选民排解与政府部门的矛盾。只有越南规定,国会代表必须备以足够的时间以履行其职责。但类似越南的这种规定比较少。
2.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许多国家为议员提供免费的办公室,提供免费的书籍及办公用品。议员可配备多名秘书或助手,有的助手负责帮助议员处理常规事务,有的助手则是不同领域中的专家,为议员提供专家性论证和建议,聘请助手的费用由国家承担。议员接见选民、为选区办事,国家提供相应的杂费。许多国家议员在议会开会时免费邮寄信件、打电话、发电报等。
3.提供交通上的便利及费用
很多国家在宪法中直接明确议员有权免费使用国家的一切交通工具,如德国、希腊、比利时。有的国家规定议员可报销交通费用,如德国、俄罗斯。韩国国会法规定,议员可以免费乘坐国有公司的飞机火车轮船,或者由国家支付旅费,报销汽车维持费用。法国议员可免费乘坐来往于巴黎与议员选区之间的飞机及其它交通工具。
五、其他一些保障条件
有的国家还规定了一些其他保障条件和福利待遇。如德国规定了安全保障制度,要求联邦议院设置一名保卫专员,以维护议员的基本权利。古巴规定他人的协助义务,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机构必须在代表履行职务时给予必要的帮助。俄罗斯、葡萄牙等国规定了信息保障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必须为议员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材料。美国议员还享有公费人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