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人大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3年6月26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鸣起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环保组织和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山西和山东调研,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环境保护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5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  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在修正案草案初次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有关方面对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基本制度及主要内容等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党的十八大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和各方面的意见,有必要对修正案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6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目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征求意见中,各方面都赞成这个意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修改中应注意把握好这个定位,对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取舍,同时,要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在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三是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二、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环境保护法应当强化保护环境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明确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保护环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三、有些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在法律中强化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工作,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四、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修改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增加“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三是明确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四是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已经达标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技术改造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以及按照产业结构和城乡规划布局调整的要求关闭、搬迁、转产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五是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或者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六是加强对引进外来物种等行为的规范,规定“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七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五、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应当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六、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应当建立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专章  规定。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四是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应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另外,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相应加大了处罚力度。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这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以修正案的方式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提出,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应当回应环境保护的制度需求,解决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建议采用修订方式对这部法律作全面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