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黑龙江和河北调研,并召开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就主要问题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9月2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 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5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些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目前环境污染形势严峻,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的任务繁重,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并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环保产业发展。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二、有些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政府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科学决策。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拟订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三、有些地方、部门提出,目前企业违法排污情况严重,环保部门缺乏有效手段及时制止,应当赋予环保部门相应的执法手段。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
四、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一款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作出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放在考核的突出位置,加强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考核。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考核对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五、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落实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法应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机制。四月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提出要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明确了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方式。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鼓励和引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六、有些常委委员、代表提出,土壤污染已经成为当前环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关方面正在加紧研究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本法作为规定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法律,应当对土壤环境保护问题作出原则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七、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保护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起表率作用,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八、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二审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受到较多关注。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较窄,建议扩大诉讼主体范围。也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不宜过宽,对环境违法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行政执法、刑事制裁和有关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予以救济,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补充的救济措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宜积极稳妥地推进;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也需要考虑诉讼主体的专业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防止滥诉。据此,建议将这一条 修改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要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增加对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人身处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 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或者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对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应规定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严重失实,对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有些常委委员、代表提出,现行环境保护法制定较早,应当采用修订方式对这部法律进行全面修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为修订草案。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环境保护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公众的期望也高。面对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中央高度重视,有关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预防治理措施,成效是明显的。目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地方因经济发展的冲动而忽视环境保护,有些企业单纯追求利润而无视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执法不严、处罚过轻、违法成本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薄弱、公众环境意识有待提高等。对这些问题,草案已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还需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深入研究,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