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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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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台湾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持下,2012年12月中旬至2013年1月,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选举会议,由民主推选产生的台湾省籍同胞组成的协商选举会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代表大会会议,共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87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全国各选举单位高度重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和有关法律,注重优化代表的素质和结构。各选举单位选出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了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在选出的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09名,占代表总数的13.69%,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归侨代表35名;连任代表1027名,占代表总数的34.38%。与十一届相比,妇女代表699名,占代表总数的23.40%,提高了2.07个百分点;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401名(其中有31名农民工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3.42%,提高了5.18个百分点;专业技术人员代表610名,占代表总数的20.42%,提高了1.20个百分点;党政领导干部代表1042名,占代表总数的34.88%,降低了6.93个百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认为,35个选举单位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符合法律规定,2987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全部有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1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