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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7年12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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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所以减除费用标准应当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因此,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

近两年来,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又有所提高,需要对减除费用标准做适当调整。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测算,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7395元,按照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193人计算,2007年就业者人均负担的年消费支出(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将达到19030元,即1586元/月,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消费支出还要大于全国平均水平,为了使减除费用标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2000元/月。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有关数据测算,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降为30%左右,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纳税,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将减轻。根据2006年相关数据测算,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将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2000元/月,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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