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引言
第二章:有关《绿皮书》公众咨询的工作
第三章:行政长官普选模式
第四章:立法会普选模式
第五章:普选行政长官及普选立法会路线图及时间表
第六章:结论及建议
第一章:引言
101根据2004年4月6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
102《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及第六十八条,并通过《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并且进一步规定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至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产生的目标。
103自特区成立以来,香港的政治体制一直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地朝着普选的最终目标发展。自回归后,按照《基本法》规定以及“港人治港”的原则,行政长官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经选举委员会提名及选举产生。
104此外,立法会由地区直选产生的议席,由1998年的20席,增加至2000年的24席,及2004年的30席。地区直选产生的议席数目在回归七年后增加了百分之五十,占立法会全体议席60席的一半。
105香港特区政制继续朝着达至普选的最终目标发展,是中央和特区政府,以及香港市民的共同愿望。特区政府希望在达至普选之后,香港社会能够更多聚焦在经济发展、社会服务和民生等事宜上,而毋须继续因政制的问题而内耗。
106为了推动香港政制发展,特区政府于2005年就修改2007/08年两个产生办法,提出了一套扩大民主的建议方案,力求可循序渐进地进一步迈向普选最终目标。虽然方案有六成市民及过半数立法会议员支持,但未能按照《基本法》取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107此外,在2005年底至2007年中期间,特区政府通过行政长官成立的策略发展委员会,推动社会各界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的原则、模式、路线图以及时间表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108今年年初,在参选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期间,行政长官已清楚表明希望在新一届任期内,全力推动香港社会就普选模式凝聚共识,尽快实现普选。行政长官已履行竞选承诺:第三届特区政府在7月11日便发表了《政制发展绿皮书》(“《绿皮书》”),就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广泛咨询公众。咨询期在10月10日结束,为期三个月。
109为方便公众讨论,特区政府把在过去数年所收到的300多份由不同党派、团体和人士提供的意见书作出归纳和分类,并分别就这些有关普选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建议在《绿皮书》中表述为三类方案。
110《绿皮书》铺陈了所有关键议题,载列了有关普选的模式、路线图和时间表的各项选择。市民可以就不同的普选方案及时间表讨论及作选择。
111我们亦在《绿皮书》内详述了香港特区政制发展的宪制基础及政治体制的设计原则。《基本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宪法及《基本法》,中央有宪制权责制定特区政治体制的模式①。
112《绿皮书》亦指出,在达至最终普选目标的过程中,以及在制定落实普选的模式时,必须根据《基本法》有关规定及原则,考虑有关方案能否符合:
(i)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
(ii)政制发展的四项原则,包括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符合循序渐进的原则及适合香港实际情况;及
(iii)普及和平等选举的原则。
我们须根据以上的规定和原则发展一套适用于香港的普选制度。
113特区政府一贯的立场是,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于1976年被引申至香港时已作出了保留条文,保留不实施《公约》第二十五条(丑)款的权利。在特区成立后,根据1997年6月中央政府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以及《基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项保留在香港特区继续有效。
114根据《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两个选举办法的任何修改,必须取得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及获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因此,《绿皮书》表明要达至普选,我们须按宪制框架办事。当任何一套普选模式在按照《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程序,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及人大常委会同意,有关的普选模式便符合宪制的规定。
115最终的普选方案亦必须得到市民的接纳,因此,在参选期间,行政长官清楚表明,最终的普选方案除了须符合宪制的规定外,亦须获得香港多数市民支持。
116行政长官在参选期间亦承诺当公众咨询期于今年10月10日结束后,会归纳在咨询期所收到的意见,以评估社会能否收窄分歧,以提供足够基础就落实普选的方案形成共识。行政长官会向中央提交报告,如实反映在咨询期内所收集到的意见。
117现阶段有关普选的讨论,最重要的是先要在香港社会内部凝聚共识。因此,特区政府在根据于咨询期内所收集到的意见,评估社会能否收窄分歧,以提供足够基础就落实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的方案形成共识时,顾及了以下两个客观标准:
①根据中大香港亚太研究所于9月20-24日进行的民意调查,约69%市民同意对于香港政制的讨论,要尊重中央政府的宪制权力(即中央有最终决定权)(见附录二第11-15页)。此外,由香港研究协会于10月4-7日进行的民意调查亦显示,67%市民认为政制发展方案的最终决定权是在中央(见附录二第209-212页)。(i)方案是否有机会得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即不少于40名议员)通过。就这方面,我们是基于立法会内的党派和独立议员的书面建议作评估①;及
(ii)方案是否有机会得到香港多数市民支持。就这方面,我们参考了在公众咨询期内由不同学术、民间及传媒机构所进行的民意调查作评估。此外,我们亦参考了立法会、区议会及社会各界别的团体和人士透过不同渠道反映的意见。
118关于上文第117(ii)段所述的民意调查,我们主要是参考了以下调查结果:
(i)岭南大学公共管治研究部于8月13-15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213-222页);
(ii)南华早报/TNS于8月15-30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调查的受访者对象限于商界翘楚及民意领袖)(见附录二第224页);
(iii)中大香港亚太研究所于9月20-24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11-15页);
(iv)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于10月2-5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147-152及160-164页);及
(v)香港研究协会于10月4-7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209-212页)。
119此外,我们亦分析了所收到立法会内的党派和独立议员,以及个别团体和人士的书面意见,并参考了18个区议会所通过有关普选的动议及提出的意见。
120我们在本报告的第二章交代公众咨询的工作,在第三章到第五章归纳了立法会、区议会、民意调查和个别人士与团体意见书的回应,及就以下五方面的关键议题作分析:
(i)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人数;
(ii)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方式;
(iii)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后的普选模式;
(iv)立法会普选模式;及
(v)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普选路线图与时间表。
①就普选的议题作出了书面建议的立法会党派及独立议员包括:
(i)泛联盟的陈智思议员、石礼谦议员、吕明华议员、何钟泰议员及刘秀成议员;
(ii)中华总商会(由黄宜弘议员代表);
(iii)民建联(包括9名议员);黄容根议员亦分别提出了建议;
(iv)港九劳工社团联会(由李凤英议员代表);
(v)霍震霆议员;
(vi)社会民主联机(包括两名议员);当中陈伟业议员亦分别提出了建议;
(vii)20名属民主党、公民党、香港民主民生协进会(民协)、前线、香港职工会联盟(职工盟),及街坊工友服务处(街工)的立法会议员,及3名独立议员(23名立法会议员);当中民主党、公民党、民协、前线、职工盟及街工亦分别提出建议;
(viii)自由党(包括10名议员);
(ix)新界乡议局;及
(x)香港工会联合会(包括三名议员)。
虽然范徐丽泰议员未有在《绿皮书》咨询期间提出书面建议,但她在2004年向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就普选的议题提供了书面意见。
有关立法会内的党派及独立议员所提出的书面建议,见本报告的附录一。
此外,陈方安生议员于12月2日举行的立法会香港岛地方选区补选中获选。她的核心小组就《绿皮书》提出的回应见本报告的附录三(A2355)。根据有关回应,核心小组支持一次过取消所有功能界别议席,及于2012年普选行政长官及立法会;这与由23名立法会议员提出的建议一致。不过,就行政长官普选模式,则有别于由23名立法会议员提出的建议。核心小组认为一个以800人组成的提名委员会较为合适,但必须增加部分获选成员的代表性。就提名方式方面,核心小组认为每个有意角逐行政长官职位的人士必须取得至少80个提名,即整体提名委员会成员数目的10%。第二章:有关《绿皮书》
公众咨询的工作201在发表《绿皮书》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随即开展有关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模式、路线图及时间表的公众咨询。《绿皮书》的公众咨询为期三个月,至10月10日截止。
202在公众咨询期内,我们透过不同渠道进行广泛有序的公众咨询,收集立法会、区议会、社会不同界别的团体和人士,以及市民就《绿皮书》的反应。
203我们鼓励社会各界团体和个别人士就《绿皮书》所列的关键议题和其它相关课题,以邮递、传真或电邮方式,向特区政府提出意见。在咨询期间,我们共收到约18200份书面意见,以及超过15万个签名表达意见。
204为了推动社会各界对普选的议题作进一步讨论,政务司司长、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与及民政事务局局长出席了分别于8月21日、9月12日、9月17日及9月19日在新界西、新界东、九龙及香港岛举行的四场地区人士研讨会,直接听取地区人士的意见。出席人数超过770人,包括各区区议员、分区委员会委员、业主立案法团/互助委员会代表、学生、专业及中产人士、地区组织的代表等。
205此外,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与及民政事务局局长出席了分别于8月24日及9月4日举行的两场公开论坛,让全港市民参加和发表意见。有超过450名市民出席这两场公开论坛。公开论坛的录像片段载于《绿皮书》网页(网址为wwwcmab-gpcdgovhk)。
206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亦出席了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举行的三次公听会,听取超过150个团体和人士对普选议题的意见。
207与此同时,政务司司长、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与及一些相关的局长亦与立法会功能界别及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会面,并出席了由超过30个团体举办的论坛和会议,听取他们对普选议题的意见。
208此外,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出席了另外三次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的特别会议,以及所有18个区议会的会议,直接听取立法会议员和区议员对有关普选的意见。
209除了主动接触社会不同界别和市民,听取他们的意见外,我们亦密切留意由不同的学术、民间及传媒机构就普选议题所进行的民意调查,以更佳掌握民意。
210我们亦注意到于10月7日有数千名市民参与了活动及游行,表达他们对2012年“双普选”的期望。
211我们现把于咨询期间所收集到有关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模式、路线图及时间表的意见原文载列于下列附录:
附录一立法会内的党派及独立议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及18区区议会会议记录摘录
附录二由不同学术、民间和传媒机构就普选议题所进行的民意调查
附录三公众人士和团体透过不同渠道,包括邮递、电邮和传真,递交的书面意见
上述附录的文本已存放在各区民政事务处以供参阅。公众人士亦可从《绿皮书》网页上浏览有关附录。
第三章:行政长官普选模式
301《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302按此规定,当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实行普选方式时,行政长官的产生及任命涉及四个步骤:
(i)产生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
(ii)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
(iii)提名后,候任行政长官以普选方式产生;及
(iv)由中央人民政府作出任命。
303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行政长官是在特区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我们在《绿皮书》中表明,中央对行政长官的任命权是实质的,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亦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
304至于行政长官普选的模式,我们在《绿皮书》中提出,社会在讨论时应考虑以下三项重点议题:
(一)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人数;
(二)提名方式;及
(三)提名后的普选方式。
305有关上述的议题,我们在咨询期内收集到立法会内不同党派,及社会上个别团体和人士的意见。我们是根据上文第117段所述的客观标准来评估社会能否就相关议题形成共识。
306下文第307-336段归纳了立法会议员的书面建议、相关的民意调查结果,以及个别团体和人士的书面意见。我们所收集到的全数书面意见及民意调查,夹附于本报告的附录一至三。
(一)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人数
307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行政长官的普选模式,必须是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然后由市民以普选方式产生行政长官。因此,我们在考虑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时,须顾及能否符合“广泛代表性”的规定。
308有关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人数,《绿皮书》把过去收到的相关意见归纳为三类方案:
第一类方案:由少于800人组成提名委员会;
第二类方案:由800人组成提名委员会;及
第三类方案:由多于800人组成提名委员会。
立法会
立法会内提出了书面建议的不同党派及独立议员,都支持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参考选举委员会,并且由800人或多于800人组成(1200-1600人)。
不过,有关提名委员会的界别组成、划分或选民基础,则持不同意见。
309立法会内不同党派及独立议员就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人数提出的建议如下①:
(i)民建联建议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参考选举委员会的规模和产生方式②;
(ii)自由党建议将选举委员会转化成提名委员会,并且扩大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到1200至1600人。四大界别的席位应平均地增加,不应随便改变各界别代表人数的比例③;
(iii)23名立法会议员建议提名委员会由8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加上约400名民选区议员共约1200人组成④;
①虽然范徐丽泰议员未有在《绿皮书》咨询期间提出书面建议,但她在2004年向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就普选的议题提供了书面意见。就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人数,她建议由1600人组成,包括660名政界人士(当中加入了所有民选区议员)、740名工商专业界人士,及200名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界等人士。详情见附录一(LC18)。
②详情见附录一(LC10)。
③详情见附录一(LC31)。
④详情见附录一(LC29)。(iv)香港民主民生协进会(民协)建议考虑以现时选举委员会为基础,改变成提名委员会,把现时800个委员的组成规模,扩展至3200个委员。亦可加上现时一些当然委员,包括立法会议员、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及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提名委员会的选民基础须扩展至等同现时全港合资格地方选区选民人口①;
(v)前线认为在未能修改《基本法》第四十五条之前,提名委员会应以一人一票选出。为了与其它民主派团体合作,前线同意将现有800人的选举委员会转为提名委员会,并加入全数民选区议员②;
(vi)香港职工会联盟(职工盟)建议由现行选举委员会758名成员(不包括原有的42个区议会席位),加上约400名民选区议员,组成约1200人的提名委员会,作为2012年普选行政长官的过渡方案③;
(vii)街坊工友服务处(街工)提出在《基本法》修订之前,负责提名行政长官的架构,其所有成员须由民主选举方式产生④;
(viii)泛联盟的议员表达了以下意见:
(a)陈智思议员代表保险业界表示应扩大提名委员会至超过800人,并应该增加界别数目⑤;
(b)石礼谦议员建议提名委员会可参照目前800人的选举委员会组成。如若改变,可待将来落实普选后视乎情况再作修改。若将来的提名委员会更具代表性,可扩大提名委员会人数至1200或1600人,但须在遵循目前选举委员会四大界别基础上对各界比例作相应调整,例如增加工商、金融界别人数比例至35%⑥;
(c)吕明华议员建议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分类可完全参照选举委员会,人数照旧为800人⑦;
(d)何钟泰议员建议增加提名委员会的人数至1600人。新增的议席可分配予原来的界别分组,或增加新的界别分组。他亦建议扩大提名委员会的选民基础⑧;
(e)刘秀成议员建议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应增至1200-1600人⑨;
(ix)香港工会联合会(工联会)建议按800人的规模组成提名委员会,但应在当中适当增加劳工界的代表;
(x)社会民主联机(社民连)不能接受由提名委员会筛选候选人的建议,认为任何符合候选特首资格者,只须征集超过百分之五选民联署支持就可自动成为候选人;
(xi)港九劳工社团联会(劳联)(由李凤英议员代表)建议把选举委员会转为提名委员会,并把第一至第三界别人数由200人增至400人。至于第四界别,则由200人增至约600人,当中包括全体立法会议员、全体直选区议员、全体经选
①详情见附录一(LC34)。
②详情见附录一(LC21)。
③详情见附录一(LC38)。
④详情见附录一(LC41)。
⑤详情见附录一(LC1)。
⑥详情见附录一(LC6)。
⑦详情见附录一(LC4)。
⑧详情见附录一(LC2)。
⑨详情见附录一(LC3)。
详情见附录一(LC40)。
详情见附录一(LC23)。不过,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行政长官的普选模式,必须是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然后由市民以普选方式产生行政长官。举产生的乡议局代表及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总数约为1800人①;
(xii)新界乡议局(乡议局)(包括刘皇发议员、林伟强议员及张学明议员)建议提名委员会人数可增加至1200-1600人②;及
(xiii)中华总商会(由黄宜弘议员代表)建议提名委员会应以选举委员会为基础,即由目前的四个界别组成,人数维持800人③。
民意调查
有民意调查显示,较多受访市民赞成提名委员会参考目前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根据不同的民意调查,亦有较多受访市民认为提名委员会人数应该多于800人。
310在公众咨询期内就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人数进行的不同民意调查显示:
(i)根据香港研究协会进行的民意调查,较多受访市民赞成选举委员会重组为提名委员会④;及
(ii)根据岭南大学公共管治研究部、南华早报/TNS、香港研究协会、中大香港亚太研究所,及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分别进行的民意调查,较多受访市民认为提名委员会应该由多于800人组成,其次是由800人组成,最少受访市民认为应由少于800人组成⑤。
(二)提名方式
311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普选行政长官,候选人要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即是须获得不同界别不同阶层代表的支持;候选人获提名后由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即是须获得市民一人一票支持;普选产
①详情见附录一(LC19)。
②详情见附录一(LC32)
③详情见附录一(LC8)。
④我们参考了香港研究协会于10月4-7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209-212页):43%的受访市民赞成将选举委员会重组为提名委员会;20%则表示不赞成。
⑤我们参考了以下的民意调查结果:
(i)岭南大学公共管治研究部于8月13-15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213-222页):
(a)约59%受访市民认为提名委员会应由多于800人组成较为适合;
(b)约14%认为由800人组成较为适合;及
(c)约12%认为由少于800人组成才算适合。
(ii)南华早报/TNS于8月15-30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224页):
(a)69%受访市民认为提名委员会应该由多于800人组成;
(b)12%受访市民认为应该由800人组成;及
(c)10%受访市民认为应该由少于800人组成。
(iii)香港研究协会于10月4-7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209-212页):
(a)63%受访市民认为提名委员会应该由多于800人组成;
(b)14%受访市民认为应该由800人组成;及
(c)9%受访市民认为应该由少于800人组成。
(iv)中大香港亚太研究所于9月20-24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11-15页):
(a)约70%受访市民认为提名委员会由多于800人组成较适合;
(b)约16%受访市民认为由800人组成较适合;及
(c)约8%受访市民认为由少于800人组成较适合。
(v)根据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于10月2-5日进行的民意调查,58%受访市民支持由22名立法会议员提出的行政长官普选方案,即将现有800人选举委员会,加上约400名民选区议员,组成约1200人的提名委员会,而任何界别的50名委员可提名1位行政长官候选人,最后由市民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表示一半半及不支持的分别占17%及16%。(见附录二第147-152及160-164页)
此外,我们亦参考了明报于7月12-15日进行的民意调查(348名受访者):70%选择多于800人的提名委员会,22%选择800人及8%选择少于800人(见附录二第223页)。生候任的行政长官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12由此可见,提名委员会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要推举出能够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的行政长官候选人。因此,在考虑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方式时,我们须确保提名委员会作为提名机构能发挥其作用。
313除此以外,我们亦须顾及下列的因素:
(i)须符合《基本法》订明“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规定;
(ii)须确保候选人有广泛支持和足够认受性;及
(iii)能让有意参选的人士有公平的机会争取获提名。
314有关提名方式,《绿皮书》提出了以下两项重点议题:
(i)让市民投票选择的候选人数目及提名程序;及
(ii)应否设立其它提名规定。
候选人数目及提名程序
立法会
在立法会内,民建联、泛联盟的两名议员、工联会、乡议局及代表中华总商会的议员支持应该最多两至四名候选人。自由党认为首届普选行政长官,提名门槛不宜定得过低,反而应该相对地提高一些。
不过,23名立法会议员则建议提名委员会由约1200人组成,任何界别的50名委员可提名一名候选人,即最多可有24名候选人。
315立法会内不同党派及独立议员就提名方式提出的建议如下①:
(i)民建联建议有意参选的人士在800人的提名委员会中,获得不少于50名成员的提名后,可成为正式参选人。提名委员会通过民主程序,在参选人中确认不少于两名候选人参与普选②;
(ii)自由党认为首届普选行政长官,提名门槛不宜定得过低,反而应该相对地提高一些。但在首届普选行政长官后,则可按香港的实际情况,把普选门槛逐步降低③;
(iii)23名立法会议员建议在1200名的提名委员会内,任何界别的50名委员可提名一位行政长官候选人(即最多24名候选人)④;
(iv)民协建议在3200名的提名委员会内,若要正式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最少要获得5%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即160人,而每一位提名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名一位候选人⑤;
(v)泛联盟的议员表达了以下意见:
(a)石礼谦议员建议若由目前800人的选举委员会过渡至提名委员会,应将现时不少于100名改为不少于200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候选人(即最多四名候选人)⑥;
(b)吕明华议员建议最多二至四名候选人,每人最少要获得25%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才可参选⑦;
①虽然范徐丽泰议员未有在《绿皮书》咨询期间提出书面建议,但她在2004年向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就普选的议题提供了书面意见。就提名方式,她建议提名委员会由1600人组成,参选人须获得不少于400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才能成为候选人;详情见附录一(LC18)。
②详情见附录一(LC10)。
③详情见附录一(LC30-31)。
④详情见附录一(LC29)。
⑤详情见附录一(LC34)。
⑥详情见附录一(LC6)。
⑦详情见附录一(LC4)。(c)何钟泰议员建议候选人须取得125%的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即最多八名候选人)①;
(vi)工联会认为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推选产生的候选人应以二至四名为宜②;
(vii)社民连建议任何符合候选行政长官者,只须征集超过百分之五选民联署支持,便可自动成为候选人③;
(viii)劳联(由李凤英议员代表)建议提名行政长官所需人数维持于提名委员会总人数约八分之一(即最多八名候选人)④;
(ix)乡议局(包括刘皇发议员、林伟强议员及张学明议员)认为二至四名候选人的方案较为可取,而提名门槛可作出相应的修订⑤;及
(x)中华总商会(由黄宜弘议员代表)认为每位候选人宜由提名委员会200人推选,候选人宜二至四名⑥。
民意调查
有关提名委员会提名后让市民投票选举的候选人数目,有不同民意调查显示,过半数受访市民赞成在普选行政长官时,应该最多有两至四名候选人。
316根据岭南大学公共管治研究部、香港研究协会及中大香港亚太研究所分别进行的民意调查,若直接询问受访者在普选行政长官时应该有多少名候选人,过半数受访市民认为应该有最多两至四名候选人⑦。
317不过,由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进行的民意调查则显示,较多受访市民支持提名委员会由1200人组成,任何界别的50名委员可提名一名候选人,即最多可有24名候选人⑧。
①详情见附录一(LC2)。
②详情见附录一(LC40)。
③详情见附录一(LC23)。不过,有关建议没有提出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候选人,并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④详情见附录一(LC19)。
⑤详情见附录一(LC32)。
⑥详情见附录一(LC8)。
⑦我们参考了以下的民意调查结果:
(i)岭南大学公共管治研究部于8月13-15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213-222页):
(a)约45%受访市民认为若普选行政长官,要有2-4位候选人竞逐较为合适;
(b)约12%认为要有5-8位候选人较为合适;
(c)约9%认为要有超过8位候选人较为合适;及
(d)约25%认为不需要有固定数目的候选人才算合适。
(ii)根据香港研究协会于10月4-7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209-212页):
(a)51%受访市民认为,如果普选行政长官,应该有最多2至4名候选人;
(b)22%认为应该有最多8名;及
(c)13%认为应该有10名或以上。
(iii)中大香港亚太研究所于9月20-24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11-15页):
(a)约52%受访市民认为行政长官候选人有2至4位较适合;
(b)约20%认为有5至8位较适合;
(c)约21%认为有多于8位较适合。
此外,我们亦参考了明报于7月12-15日进行的民意调查(348名受访者):48%认为最多应提名2-4名候选人参选;32%认为最多8人;20%认为10人或以上(见附录二第223页)。
⑧根据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于10月2-5日进行的民意调查,58%受访市民支持由22名立法会议员提出的行政长官普选方案,即将现有800人选举委员会,加上约400名民选区议员,组成约1200人的提名委员会,而任何界别的50名委员可提名1位行政长官候选人,最后由市民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表示一半半及不支持的分别占17%及16%(见附录二第147-152及160-164页)。其它提名规定
318《绿皮书》提出了可考虑应否设立其它提名规定:
(i)是否应就每名候选人可取得的提名数目设立上限;及
(ii)是否应规定候选人须在每个界别取得一定数目的提名,或规定候选人须在某些特定界别取得一定数目的提名。
立法会
319自由党建议行政长官候选人所获得的提名,应来自四个不同界别,以体现均衡参与的原则①。
320劳联(由李凤英议员代表)认为对行政长官候选人可取得的提名数目应设上限②。
321至于立法会内其它不同党派及独立议员,并无就上述议题提出具体建议。
民意调查
322相关的民意调查并无就上述的议题搜集意见。
(三)提名后的普选方式
323关于提名后的普选方式,《绿皮书》归纳了过去所收到的相关意见,指出社会基本上都认同候选人获提名委员会提名后,应由全港市民一人一票方式选出行政长官。
324《绿皮书》亦提出社会应考虑以下相关的议题:
(i)在提名后应只举行一轮或多于一轮普选;及
(ii)在只有一名候选人的情况下,是否仍须进行投票。
立法会
325泛联盟的议员表达了以下意见:
(i)陈智思议员代表保险业界,表示应举行多于一轮选举,以确保选出的行政长官获大部分香港市民支持③;及
(ii)石礼谦议员提出只举行一轮选举,毋须要求候选人取得过半数有效票方可当选。此外,在只有一名候选人的情况下仍需进行投票④。
326民协建议正式获提名委员会提名的候选人,会经由全港合资格的选民,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票”方式选出⑤。
327职工盟建议采用两轮决选制。凡获得提名委员会50名成员提名的候选人,均可参加第一轮投票,任何候选人如获得过半数有效票即当选。如果第一轮投票中没有候选人获得过半数有效票,需要进行第二轮投票,让选民从第一轮投票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中,选出一人出任行政长官。如果只有一名候选人获有效提名,职工盟建议候选人可自动当选,不需要作信任投票⑥。
328至于立法会内其它不同党派及独立议员,并无就上述议题提出具体建议。
民意调查
329相关的民意调查并无就上述议题搜集意见。
行政长官普选模式:书面意见⑦
330我们分析了所收到社会上个别团体及人士的书面意见。
331在咨询期收到的约18200份书面意见
①详情见附录一(LC31)。
②详情见附录一(LC19)。
③详情见附录一(LC1)。
④详情见附录一(LC6)。
⑤详情见附录一(LC34)。
⑥详情见附录一(LC38)。
⑦我们亦参考了深水土步区议会就行政长官普选模式通过的动议。当中,约14000份就行政长官普选模式提出了建议,而其中约12600份是由23名立法会议员发起内容相同的意见书(标准回应)。
332有关的标准回应都支持由约1200人组成提名委员会(由8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加上全体民选区议员)。在候选人数目方面,则认为任何合资格人士取得50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后即可成为候选人,而不应限制候选人数目或再加上一重提名委员会投票选出若干名候选人的程序。至于提名后的普选模式,有关回应均支持一人一票的方式。
333至于标准回应以外的书面意见,当中较多建议以多于800人(例如1600人)组成提名委员会,例如参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平均增加各界别委员数目,或增设新的界别。亦有意见提出参考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以800人组成提名委员会。
334有关候选人数目,在标准回应以外的书面意见中,较多意见支持最多两至四名候选人。这与不同民意调查显示较多受访市民赞成在普选行政长官时,应该最多有两至四名候选人的结果吻合。
335至于提名后的普选方式,则较少个别团体和人士提出具体建议。
总结
336在归纳了立法会不同党派及独立议员的建议、相关的民意调查结果、公众的书面意见,以及其它意见后,整体而言,立法会及市民就整套行政长官普选模式的方案,未有形成共识。不过,在一些重要的相关议题上,分歧已明显收窄。
(一)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人数
(i)较多意见认为,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委员会可参考现行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组成。
(ii)立法会内不同党派及独立议员支持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由800人或多于800人组成(例如,增加至1200人及1600人);而民意调查显示,较多受访市民认为提名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应多于800人。
(iii)不过,提名委员会的具体委员数目、界别组成和划分,以及选民基础,市民及立法会并未形成共识,须进一步讨论。
(二)提名方式
(iv)较多意见认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以两至四名为宜。
(v)关于仔细的提名程序,社会须进一步讨论。就此,认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应该是由提名委员会整体作出,及认为参选人只须取得一定数目的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便可成为候选人,两种意见都有,并未形成主流意见。
(三)提名后的普选方式
(vi)社会整体认同,在行政长官候选人经民主程序提名产生后,应由登记选民一人一票普选产生行政长官。至于是进行一轮或多轮投票,及在只有一名候选人的情况下,是否仍须进行投票,则均须进一步讨论。
第四章:立法会普选模式
401《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402目前,立法会有60个议席,一半是由分区直接选举产生,另一半是由功能界别选举产生。
403我们在《绿皮书》指出,有关立法会普选的模式,一项重点议题,就是如何处理现有的功能界别,即是立法会在实行普选时,应否取消功能界别议席,抑或应改变功能界别议席的选举模式,以某种形式保留功能界别。
404我们亦在《绿皮书》强调,在考虑立法会普选模式时,必须顾及一个政治现实,就是立法会60个议席中,有30席是由功能界别所产生的。由于立法会选举办法的任何修改,须得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实际上须同时得到功能界别和地区直选产生的议员的认同和支持。
405就立法会普选模式,《绿皮书》把过去收到的相关意见归纳为三类方案:
第一类方案:地区直选议席取代功能界别议席;
第二类方案:保留功能界别议席,但改变选举模式;及
第三类方案:增加区议会议员互选产生的立法会议席数目。
406此外,《绿皮书》亦提出在过去收到的建议中,有意见认为可先作过渡安排,分阶段达至立法会最终以普选产生①。不过,亦有意见认为不应分阶段达至普选。
407关于立法会普选模式,我们在咨询期内收集到立法会内不同党派,及社会上个别团体和人士的意见。我们是根据上文第117段所述的客观标准来评估社会能否就相关议题形成共识。
408下文第409-423段归纳了立法会议员的书面建议、相关的民意调查结果,以及不同团体和人士的书面意见。我们所收集到的全数书面意见及民意调查,分别夹附于本报告的附录一至三。
立法会
立法会内不同党派及独立议员就立法会普选模式,包括应否一次过或分阶段取消功能界别议席,以至有关的具体模式,都并没形成主流意见。
409立法会内不同党派及独立议员就立法会普选模式提出了不同意见②:
(i)民建联认为基于普选立法会的讨论较为复杂,包括是否取消抑或保留功能团体议席的讨论,以及具体推行普选的技术细节,都有需要进一步探讨及讨论③;
(ii)自由党建议最快可在普选行政长官后一届起分三届逐步减少功能界别议席。首阶段可由30席减至20席,次阶段再减至10席,最后全部普选产生。对经济政策较有专长的传统功能组别,如工商及专业界别,因为需要较多时间去适应,建议可留到最后阶段才取消④;
(iii)23名立法会议员建议一次过取消功能界别议席,采用混合选举模式,一半议席透过分区单议席单票制产生,另一半由全港单一选区按比例代表制产生,每名选民可投两票⑤;
(iv)前线认为必须尽快废除功能界别议席,
①具体的建议包括:
(i)扩大功能界别的选民基础;
(ii)取消或合并一些现有界别;
(iii)把目前在功能界别选举无投票权的选民纳入功能界别,让每名选民一票选地区直选议员,另一票选功能界别议员;
(iv)议席除了由分区直选产生外,部分议席可由功能界别提名候选人,再经市民一人一票选举产生;
(v)分阶段取消功能界别议席;及
(vi)增加地区议席相对功能界别议席数目的比例。
②虽然范徐丽泰议员未有在《绿皮书》咨询期间提出书面建议,但她在2004年向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就普选的议题提供了书面意见。就立法会普选模式,她提出功能界别的议员,分三批改为由该功能界别的选民提名,经由普选产生。由功能界别提名,参加普选的候选人要获得其界别内三分之一的选民提名,才可出选;详情见附录一(LC18)。
③详情见附录一(LC10)。
④详情见附录一(LC30-31)。
⑤详情见附录一(LC29)。让港人能以一人一票选出所有立法会议员①;
(v)街工认为全部立法会议席须由普选产生,当中一半议席,可考虑由地区选举直接产生,其余一半议席,则可根据政团在该次选举中的全港总得票,按得票比例,分配予有关政团的立法会候选人②;
(vi)泛联盟的议员表达了以下意见:
(a)陈智思议员代表的保险业界表示应保留保险界功能界别,但应扩大选民基础③;
(b)石礼谦议员认为不应一刀切地全面取消功能界别议席,而是考虑保留代表商界的功能界别议席,并且维持现有公司/团体选举投票制度不变④;
(c)吕明华议员认为功能界别的处理需时间酝酿以达到共识。待普选行政长官顺利举行后,再分阶段达至立法会议员普选⑤;
(d)何钟泰议员认为功能界别亦可符合国际上普选的原则。他建议于2016年保留功能界别议席及进行检讨⑥;
(e)刘秀成议员建议保留功能界别议席,但改变选举制度以达至普选⑦;
(vii)工联会认为,如在未来若干届立法会选举中未能有理想方式替代,都应适当地保留功能组别的议席,但选民基础可以研究适当扩大⑧;
(viii)社民连认为,立法会的议席数目应由60席增加至70席,所有议席必须由普选产生,现有的功能界别必须取消⑨;
(ix)劳联(由李凤英议员代表)认为立法会的选举制度要有均衡参与,循序渐进地改变选举模式,逐步令每一功能界别议席的票值与地区直选议席相约,最终更应取消以团体为单位,一律采取以个人作为单位的方式,亦应每一选民只能有一票的机会,不能同时享有地区直选和功能界别选举的权利;
(x)乡议局(包括刘皇发议员、林伟强议员及张学明议员)建议保留功能界别议席,候选人由界别提名,再由登记选民选出;及
(xi)中华总商会(由黄宜弘议员代表)认为立法会必须保留功能界别议席。
民意调查
不同的民意调查显示,受访市民就立法会最终普选的模式、应否保留功能界别议席,以及应否及如何作过渡安排分阶段达至普选,意见纷纭。不同方案都各有不同程度的支持。
410关于在实行立法会普选时,应否保留功能界别,在公众咨询期内进行的相关民意调查显示不同意见:
(i)香港研究协会的民意调查显示,较多受访市民认为立法会普选应该保留功能界别议席;
①详情见附录一(LC21)。
②详情见附录一(LC41)。
③详情见附录一(LC1)。
④详情见附录一(LC5)。
⑤详情见附录一(LC4)。
⑥详情见附录一(LC2)。
⑦详情见附录一(LC3)。
⑧详情见附录一(LC40)。
⑨详情见附录一(LC23)。
详情见附录一(LC19)。
详情见附录一(LC32)。
详情见附录一(LC8)。
根据香港研究协会于10月4-7日进行的民意调查,51%市民认为立法会普选应该保留功能界别议席,认为不应该的则占31%(见附录二第209-212页)。(ii)不过,另一项由岭南大学公共管治研究部进行的民意调查则显示,较多受访市民支持立法会的功能界别议席,全部由地区普选议席取代。①
411至于普选立法会的具体模式,不同的相关民意调查显示不同意见:
(i)南华早报/TNS及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分别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上文第405段所述的三类方案都有不同程度的支持②:
民调机构〖〗支持由地区直选取代功能界别议席〖〗支持保留功能界别议席,但改变选举模式〖〗支持增加区议会在立法会的议席数目南华早报/TNS〖〗23%〖〗30%〖〗23%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23%〖〗34%〖〗28%(ii)另一项由岭南大学公共管治研究部进行的民意调查则显示,在三类方案中,较多受访市民支持先由功能界别提名候选人,然后让全港选民投票选出;其次是全部功能界别议席由地区普选议席取代;最少受访市民支持的是功能界别议席由区议员来选举产生③;
(iii)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的民意调查显示,约半数受访市民支持采用混合选举模式,一半议席由单议席单票以简单多数制产生,另一半议席则由全港单一选区按比例代表制产生,每名市民可以投两票④;
(iv)不过,另一项由南华早报/TNS进行的民意调查则显示,有关混合选举模式的建议只有约三成受访市民支持⑤。
412此外,南华早报/TNS的民意调查询问市民是否支持从2012年起分三个阶段取消所有功能界别议席,结果显示较多受访市民支持有关建议⑥。
立法会普选模式:书面意见⑦
413我们分析了所收到社会上个别团体及人士的书面意见。
414在咨询期收到的约18200份书面意见当中,约14000份就立法会普选模式提出了建议,
①根据岭南大学公共管治研究部于8月13-15日进行的民意调查,约51%受访市民支持立法会的功能界别议席,全部由地区普选议席取代,约23%表示不支持(见附录二第213-222页)。
②根据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于7月23-26日进行的民意调查,分别有约23%受访市民支持由地区直选议席取代功能界别议席、约34%支持保留功能界别议席,但改变选举模式,及约28%支持增加区议会在立法会的议席数目(见附录二第66-71及79-82页)。
此外,明报于7月12-15日进行的民意调查(348名受访者)亦显示三类方案都有不同程度支持:33%支持由地区直选取代功能界别;39%支持保留功能界别,但改变选举模式;28%支持增加区议会在立法会的议席数目(见附录二第223页)。
③根据岭南大学公共管治研究部于8月13-15日进行的民意调查,约61%受访市民支持先由功能界别提名候选人,然后让全港选民投票选出、约51%支持全部功能界别议席由地区普选议席取代,及约40%支持功能界别议席由区议员来选举产生(见附录二第213-222页)。
④根据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于10月2-5日进行的民意调查,47%受访市民支持由22名立法会议员提出的立法会普选方案,即一半议席由单议席单票以简单多数制产生,另一半议席则由全港单一选区按比例代表制产生,每名市民可以投两票。表示一半半及反对的则分别占18%及17%(见附录二第147-152及160-164页)。
⑤根据南华早报/TNS于8月15-30日进行的民意调查,32%受访市民支持有关建议,而表示反对的则占22%(见附录二第224页)。
⑥根据南华早报/TNS于8月15-30日进行的民意调查,44%受访市民支持有关建议,而表示反对的则占23%(见附录二第224页)。
⑦我们亦参考了深水土步区议会就立法会普选模式通过了的动议。其中约12600份是由23名立法会议员发起的标准回应。这些标准回应都是建议立法会议席全面由地区直选产生,不保留任何形式的功能组别选举①。
415至于标准回应以外的书面意见,较多支持保留功能界别议席,当中不少认为可改变选举模式,特别是代表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及立法会功能界别的团体,不少②建议在达至立法会普选后,应继续保留功能界别③。
416在认为应保留功能界别议席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及立法会功能界别的团体中,有意见认为应改变选举模式,以符合普及与平等的选举原则④。亦有意见提出扩大功能界别的选民基础,例如把公司/团体票改为董事/个人票⑤。
总结
417普选立法会的模式、路线图及时间表,立法会、社会各界和市民对此意见纷纭,未能形成主流意见。
418立法会内不同党派及独立议员就立法会普选模式并没形成主流意见:民建联认为需要进一步探讨,而自由党及泛联盟的吕明华议员认为应分阶段取消功能界别。
419工联会、泛联盟的陈智思议员、石礼谦议员、何钟泰议员和刘秀成议员、劳联(由李凤英议员代表)⑥、乡议局及中华总商会(由黄宜弘议员代表)则认为应考虑保留功能界别议席。
420至于23名立法会议员及社民连则认为应一次过取消功能界别议席,但具体模式却有不同意见。
421不同的民意调查显示,受访市民就立法会最终普选的模式、应否保留功能界别议席,以及应否及如何作过渡安排分阶段达至普选,意见纷纭。不同方案都各有不同程度的支持。
422在递交书面意见的团体中,代表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及立法会功能界别的团体,不少建议在达至立法会普选后,应继续保留功能界别。
423由此可见,无论是一次过或分阶段取消,以至有关的具体模式,现时都没有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支持。
第五章:普选行政长官及普选
立法会路线图及时间表501关于普选行政长官及普选立法会的路线图及时间表,必须顾及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
①相关理据包括:
(i)只有由地区直选取代功能组别才符合国际标准普及而平等的选举及被选权的准则;
(ii)功能组别代表性狭窄,所反映的意见与主流民意有落差,或向工商界及所代表的个别行业倾斜;
(iii)取消功能组别可加强立法会代表市民监察政府的能力。
②例如,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建造商会、香港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纺织业联会、香港饮食业联合总会、香港中华出入口商会、香港中国企业协会、香港雇主联合会,及香港工业总会提出了有关建议,详情见附录一(LC8)及附录三(A2684、A0948、A1571、A2499、A0362、A1838、A0268、A2333及A1932)。
③相关理据包括:
(i)功能界别议员对自己所属界别或专业有深入认识,可提供专门意见以提升立法会的工作效能;
(ii)立法会有不同界别的均衡参与,能够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及
(iii)社会各界均有代表在立法会内为其业界反映意见,有助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④例如,香港建造商会、香港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提出了有关建议;详情见附录三(A2684、A0948及A1571)。
⑤例如,香港纺织业联会、香港中华出入口商会、香港中国企业协会、香港雇主联合会及香港工业总会提出了有关建议;详情见附录三(A2499、A1838、A0268、A2333及A1932)。
⑥劳联建议全港市民均只可投一票,可在分区直选或所属功能界别中二择其一。详情见附录一(LC19)。原则。其中重要的考虑是应否一步到位达至普选。
502在考虑行政长官普选路线图及时间表时,《绿皮书》提出最重要的议题在于是否从现时的选举模式(即800人选举委员会):
(i)直接成立提名委员会,一步达至最终普选的目标;或
(ii)先经过一个过渡期才逐步落实普选。
503就此,《绿皮书》把过去收到的意见归纳为三类方案:
(i)在2012年直接成立提名委员会达至普选;
(ii)先经过一个过渡期,在2017年达至普选;及
(iii)先经过一个过渡期,在2017年以后达至普选。
504至于立法会普选路线图及时间表,《绿皮书》提出在考虑时,最重要的考虑是应否:
(i)一步达至立法会普选;或
(ii)分阶段逐步达至立法会普选。
505就此,《绿皮书》把过去收到的意见归纳为三类方案:
(i)在2012年一步达至普选;
(ii)分阶段在2016年达至普选;及
(iii)分阶段在2016年以后达至普选。
506关于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路线图及时间表,我们在咨询期内收到立法会内不同党派,及社会上个别团体和人士的意见。我们是根据上文第117段所述的客观标准来评估社会能否就相关议题形成共识。
507下文第508-526段归纳了立法会议员的书面建议、18区区议会通过的动议及相关意见、相关的民意调查结果,以及不同团体和人士的书面意见。我们所收集到的全数书面意见、18区区议会会议记录摘录及民意调查,分别夹附于本报告的附录一至三。
立法会
在立法会内,不足半数议员支持2012年双普选。有半数议员支持在不迟于2017年或在2017年及2017年之后普选行政长官,并支持按“先易后难”的原则,先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普选随后。
508立法会内不同党派及独立议员就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路线图及时间表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①:
(i)民建联认为按“先易后难”及“循序渐进”的原则,以及符合《基本法》的基础上,2017年是合适的时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而2012年则是过渡安排。民建联亦认为应先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然后才根据实际情况,分两个或三个阶段改革现有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最后落实立法会普选②;
(ii)自由党支持循序渐进,以“先易后难”原则,稳步发展香港政制,并在条件成熟下,可不迟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至于立法会普选,自由党认为最快可在普选行政长官后一届起,分段逐步向立法会全面普选目标进发③;
(iii)23名立法会议员认为应该于2012年普选行政长官及立法会④;
(iv)泛联盟的议员表达了以下意见:
①虽然范徐丽泰议员未有在《绿皮书》咨询期间提出书面建议,但她在2004年向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就普选的议题提供了书面意见。就行政长官普选时间表,她提出在成熟的政党政治的实际情况下,行政长官可最早在2012年经提名委员会提名,由普选产生。至于立法会普选时间表,她提出自2012年起,分三批改为由功能团体的选民提名,经普选产生立法会议席,即2020年所有功能界别的立法会议员全部由普选产生;详情见附录一(LC18)。
②详情见附录一(LC10-11)。
③详情见附录一(LC30-31)。
④详情见附录一(LC28-29)。(a)陈智思议员代表的保险业界,当中较多人表示支持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及2016年普选立法会①;
(b)石礼谦议员认为,应以“先易后难”的方法,在条件成熟时先行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推动立法会选举的改革。他认为行政长官普选不应早于2017年②;
(c)吕明华议员认为宜取“先易后难”的方式,先行落实普选行政长官。他认为普选行政长官不宜迟于2017年。至于普选立法会的方案,应待普选行政长官顺利举行后,再分阶段达至立法会议员普选③;
(d)何钟泰议员建议不迟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至于普选立法会,则认为在2016年应保留功能界别议席,并进行检讨④;
(e)刘秀成议员建议尽早实行普选行政长官,即2012年或不迟于2017年。至于立法会普选,他亦是建议尽早落实,即2012年或不迟于2016年⑤;
(v)工联会建议按“先易后难”方式推动普选。行政长官的普选时间可于2017年,令各项有关准备工作有较为充分的酝酿。鉴于立法会普选所应具备的条件较为复杂,工联会建议于2016年以后推行。至于后到什么时候,届时可视乎香港实际情况而定⑥;
(vi)社民连认为应该于2012年普选行政长官,以及于2008年实行立法会普选,取消所有功能界别议席⑦;
(vii)劳联(由李凤英议员代表)建议2012年普选行政长官,及2016年普选立法会⑧;
(viii)乡议局(包括刘皇发议员、林伟强议员及张学明议员)认为应采纳“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办好普选行政长官的事宜,才处理立法会普选的问题。乡议局认为应在2012年实行过渡方案,并在检讨其实际效果后,可考虑在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至于立法会普选,需待成功普选行政长官一段时间后才推行。乡议局建议可考虑在2024年或以后进行首次立法会普选⑨;
(ix)中华总商会(由黄宜弘议员代表)认为行政长官普选时间安排在2017年以后比较合适。至于立法会普选,商会则认为现时提出普选时间表的时机并未成熟,并建议按照循序渐进和“先易后难”的原则,在成功进行行政长官普选后再考虑立法会普选的模式和年期较为实际;及
(x)霍震霆议员建议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和“先易后难”、“行政长官先行”的原则,不迟于2017年实现普选行政长官。至于立法会普选,建议于行政长官普选之后再考虑。
区议会
509在18个区议会中,超过三分之二支持循“先易后难”的方向,先实行行政长官普选,立
①详情见附录一(LC1)。
②详情见附录一(LC5)。
③详情见附录一(LC4)。
④详情见附录一(LC2)。
⑤详情见附录一(LC3)。
⑥详情见附录一(LC40)。
⑦详情见附录一(LC23-26)。不过,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4月26日所作的《决定》,规定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⑧详情见附录一(LC19)。
⑨详情见附录一(LC32)。
详情见附录一(LC8)。
详情见附录一(LC20)。
在18个区议会中,除了荃湾、油尖旺及黄大仙区议会外,其余15个区议会都就普选的议题通过了动议。法会普选随后①。
510关于具体的普选时间表,就行政长官普选而言,超过三分之二的区议会支持在不迟于2017年或2017年实行普选②,而立法会普选的时间,则应在行政长官普选之后。
民意调查
有不同的民意调查显示,过半数的受访市民认为应该在2012年普选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但与此同时,若2012年不能实行普选,有约六成受访市民接受在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及过半数受访市民接受在2016年或以后普选立法会。
亦有不同民意调查显示,过半数受访市民支持先实行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普选随后的建议。
511在公众咨询期内就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路线图及时间表进行的不同民意调查显示以下重点:
(i)根据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岭南大学公共管治研究部、南华早报/TNS、香港研究协会及中大香港亚太研究所分别进行的民意调查,较多受访市民认为在2012年普选行政长官较适合,其次是2017年,而最少受访市民支持2017年以后③;
(ii)根据中大香港亚太研究所的民意调查,在认为2012年普选行政长官较为适合的受访市民中,超过六成接受若在2012年不能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在2017年实行普选。若加上支持2017年或之后普选的市民,总的来说,多于七成受访市
①在18个区议会中,有15个通过了有关普选的动议,当中13个支持循“先易后难”的方向,先实行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普选随后,1个支持2012普选行政长官及立法会,1个支持希望最早可于2012年进行双普选,但不迟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及2020年普选立法会;详情见附录一(DC1-18)。
②在18个区议会中,有15个通过了有关普选的动议,当中13个支持不迟于2017年或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1个支持2012普选行政长官,1个没有指明具体时间表;详情见附录一(DC1-18)。
③我们参考了以下的相关民意调查:
(i)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于7月23-26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66-71及79-82页):
(a)约37%受访市民支持在2012年直接成立提名委员会达至普选;
(b)约32%支持先经过一个过渡期,在2017年达至普选;
(c)约20%支持先经过一个过渡期,在2017年以后达至普选。
(ii)岭南大学公共管治研究部于8月13-15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213-222页):
(a)约45%受访市民认为在2012年普选行政长官较为合适;
(b)约21%认为在2017年较为合适;及
(c)约15%认为在2017年之后较为合适。
(iii)南华早报/TNS于8月15-30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224页):
(a)60%受访市民认为应该于2012年普选行政长官;
(b)20%认为应该于2017年;及
(c)11%认为应该于2017年以后。
(iv)中大香港亚太研究所于9月20-24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11-15页):
(a)约51%受访市民认为2012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较适合;
(b)约21%认为2017年较适合;及
(c)约18%认为2017年以后较适合。
(v)香港研究协会于10月4-7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209-212页):
(a)42%受访市民认为行政长官普选的步伐应该是在2012年直接成立提名委员会达至普选;
(b)30%认为应先经过一个过渡期,在2017年达至普选;及
(c)24%认为应先经过一个过渡期,在2017年以后达至普选。
此外,明报于7月12-15日进行的民意调查(348名受访者)显示,58%受访市民支持2012普选行政长官;19%支持2017年;23%支持2017年以后(见附录二第223页)。而根据中产动力于8月28日至9月14日向647名受访中产人士进行的民意调查,58%赞成2012普选行政长官(见附录三A2653)。民接受在2017年或之后普选行政长官①;
(iii)另一项由香港研究协会进行的民意调查亦显示,如果2012年不能普选行政长官,近六成的受访市民接受2017年才进行普选②;
(iv)根据中大香港亚太研究所、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及香港研究协会分别进行的民意调查,较多受访市民认为应该在2012年一步达至立法会普选,其次是分阶段在2016年达至,最少受访市民支持分阶段在2016年以后达至;
(v)但整体而言,根据中大香港亚太研究所、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和香港研究协会的民意调查,约有一半的受访市民认为应该于2016年或以后分阶段达至立法会普选,较认为应于2012年一步达至的为多③;
(vi)不过,另一项由南华早报/TNS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认为应于2012年一步达至立法会普选的受访市民较认为于2016或以后分阶段达至的为多④;
(vii)根据香港研究协会的民意调查,过半数受访市民接受若2012年不能普选立法会可于2016年或以后普选⑤;
(viii)根据岭南大学公共管治研究部及中大
①中大香港亚太研究所于9月20-24日进行的民意调查,在认为2012年普选行政长官较为适合的受访市民中,如果北京中央认为2017年较为适合普选行政长官,约64%接受在2017年才普选行政长官(见附录二第11-15页)。
②香港研究协会于10月4-7日进行的民意调查,56%受访市民认为2012年普选行政长官不能够得到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通过,并且如果2012年不能普选行政长官,59%受访市民接受2017年进行普选(见附录二第209-212页)。
③我们参考了以下的民意调查:
(i)根据中大香港亚太研究所于9月20-24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11-15页):
(a)约40%受访市民认为在2012年一步达至立法会普选较为适合;
(b)36%认为分阶段在2016年达至较为适合;
(c)约18%认为分阶段在2016年以后达至较为适合。
不过,认为分阶段在2016年或以后达至立法会普选较为适合的受访市民总数占约54%,较认为在2012年一步达至立法会普选较为适合(约40%)为多。
(ii)根据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于7月23-26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66-71及79-82页):
(a)约42%受访市民支持在2012年达至立法会普选;
(b)约31%支持分阶段在2016年达至立法会普选;
(c)19%支持分阶段在2016年以后达至立法会普选。
不过,支持分阶段在2016年或以后达至立法会普选的受访市民总数占约50%,较支持在2012年达至普选(42%)的为多。
(iii)根据香港研究协会于10月4-7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209-212页):
(a)36%受访市民认为立法会普选的步伐应该是在2012年一步达至;
(b)30%认为应该分阶段在2016年达至;及
(c)28%认为应该分阶段在2016年以后达至。
不过,认为应该在2016年或以后分阶段达至立法会普选的受访市民总数占58%,较认为应该在2012年一步达至的(36%)为多。
④根据南华早报/TNS于8月15-30日进行的民意调查(见附录二第224页):
(i)59%受访市民认为应该于2012年普选全体立法会议员;
(ii)18%认为应该于2016年普选;及
(iii)15%认为应该于2016年以后普选。
此外,明报于7月12-15日进行的民意调查(348名受访者)显示,56%受访市民支持2012普选立法会;19%支持2016年;25%支持2016年以后(见附录二第223页)。而根据中产动力于8月28日至9月14日向647名受访中产人士进行的民意调查,63%赞成2012普选立法会(见附录三A2653)。
⑤根据香港研究协会于10月4-7日进行的民意调查,如果2012年不能普选立法会,57%受访市民接受2016年或以后进行普选,29%不接受(见附录二第209-212页)。香港亚太研究所分别进行的民意调查,过半数受访市民同意应先实行行政长官普选,然后才实行立法会普选①;
(ix)不过,另一项由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有超过半数受访市民支持2012年普选行政长官及立法会②。
普选路线图及时间表:书面意见
512我们分析了所收到社会上个别团体及人士的书面意见,以及递交的签名。
513在咨询期收到的约18200份书面意见当中,约18000份就普选路线图及时间表提出了建议,其中约12600份是由23名立法会议员发起的标准回应。这些标准回应都是支持2012年实行双普选。
514此外,我们亦收到约2000份由共约5300人签名的意见书,支持特首先行,并且在不迟于2017年或2017年及以后普选行政长官。
515至于标准回应以外的书面意见,当中较多建议“特首先行、立法会普选随后”。就行政长官普选时间表而言,较多建议在2017年及2017年以后。至于立法会普选时间表,则较多建议在2016年以后。
516我们亦收到超过15万个签名就普选时间表表达意见,其中包括:
(i)超过13万个市民签名支持先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普选随后;
(ii)超过5万6千个签名是支持不迟于2017年或在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及
(iii)超过9万4千个签名支持在2017年以后普选行政长官。
517我们收到的签名当中亦有约2400个签名支持2012年双普选。
总结
518社会整体上希望能早日就落实普选取得进展。在普选立法会未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有不同的民意调查显示,过半数的受访市民希望“特首先行、立法会普选随后”。
519目前在立法会内支持2012年普选行政长官及普选立法会的议员不足一半③,难以在立法会内取得三分之二多数支持。
520有半数立法会议员支持在不迟于2017年或在2017年及2017年之后④,先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普选随后⑤。但就立法会普选时间表,不少立法会内的党派及独立议员并未提
①我们参考了以下的民意调查:
(i)根据岭南大学公共管治研究部于8月13-15日进行的民意调查,49%受访市民同意在香港首先实行普选行政长官,然后才普选全部立法会议员,不同意的占30%(见附录二第213-222页);
(ii)根据中大香港亚太研究所于9月20-24日进行的民意调查,约60%受访市民同意香港在普选时间上应先实行普选行政长官,然后才到立法会实行所有议席由普选产生,不同意的占约31%(见附录二第11-15页)。
②根据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进行的民意调查于10月2-5日进行的民意调查,分别有58%及67%受访市民支持2012年普选行政长官及立法会(见147-152及160-164页)。
③只有23名立法会议员及社民连支持2012年双普选。民建联、自由党、泛联盟的陈智思议员、石礼谦议员、吕明华议员及何钟泰议员、工联会、劳联(由李凤英议员代表)、中华总商会(由黄宜弘议员代表)、乡议局(包括刘皇发议员、林伟强议员及张学明议员)及霍震霆议员,已表明不支持该建议。
④自由党、泛联盟的吕明华议员和何钟泰议员,及霍震霆议员,均支持不迟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泛联盟的刘秀成议员建议于2012年或不迟于2017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此外,民建联、泛联盟的陈智思议员、工联会及乡议局(包括刘皇发议员、林伟强议员及张学明议员)议员支持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而泛联盟的石礼谦议员和中华总商会(由黄宜弘议员代表),则认为不应早于2017年,或可在2017年以后普选行政长官。
⑤虽然23名立法会议员及社民连认为应尽快实行双普选,但民建联、自由党、泛联盟的石礼谦议员、吕明华议员及何钟泰议员、工联会、劳联(由李凤英议员代表)、乡议局(包括刘皇发议员、林伟强议员及张学明议员)、中华总商会(由黄宜弘议员代表)及霍震霆议员,都支持按“先易后难”的原则,先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普选随后。出具体建议①。
521亦有超过三分之二区议会通过动议,支持在不迟于2017年或在2017年先普选行政长官,立法会普选随后。
522民意调查显示,有过半数的受访市民支持2012年实行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在约18200份书面意见中,约12600份标准回应支持2012年达至普选。
523与此同时,约六成受访市民接受若在2012年不能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可于2017年实行普选。
524而有关立法会普选时间表,有不同的民意调查显示,有过半数受访市民接受若在2012年不能实行立法会普选,可于2016年或之后实行普选。
525虽然根据不同民意调查,较多受访市民认为应该在2012年实行立法会普选,但有关民意调查同时显示,较多受访市民认为应该分阶段达至普选,而非一步达至普选。这可见市民对何时及应否分阶段达至立法会普选未形成主流意见。
526有超过15万个市民签名支持在不迟于2017年及在2017年或以后普选行政长官,其中有超过13万个市民签名支持先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普选随后。
第六章:结论及建议
意见归纳
601对于普选行政长官及普选立法会的模式、路线图及时间表,就《绿皮书》公众咨询期间所收集到的意见有以下的归纳:
(i)市民对按照《基本法》达至普选的目标,是殷切期待的。市民、政党、立法会议员、区议会、不同界别均认同应早日订出落实普选的方案,特别是普选时间表,这有助于减少社会内耗,亦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稳定和长远发展。
行政长官普选模式
(ii)就行政长官普选模式而言,较多意见认为,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委员会可参考现行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组成。
(iii)立法会内不同党派及独立议员支持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由800人或多于800人组成(例如,增加至1200人及1600人);而民意调查显示,较多受访市民认为提名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应多于800人。
(iv)较多意见认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以两至四名为宜。
(v)社会整体认同,在行政长官候选人经民主程序提名产生后,应由登记选民一人一票普选产生行政长官。至于是进行一轮或多轮投票,及在只有一名候选人的情况下,是否仍须进行投票,则均须进一步讨论。
立法会普选模式
(vi)至于普选立法会的模式、路线图及时间表,立法会、社会各界和市民对此意见纷纭,未能形成主流意见。
普选路线图及时间表
(vii)社会整体上希望能早日就落实普选取得进展。在普选立法会未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有不同的民意调查显示,过半数的受访市民希望“特首先行、立法会普选随后”。
(viii)目前在立法会内支持2012年普选行政长官及普选立法会的议员不足一半。有半数立
①23名立法会议员及社民连认为应该于2012年或之前普选立法会。泛联盟的刘秀成议员建议于2012年或不迟于2016年实行立法会普选。泛联盟的陈智思议员及劳联(由李凤英议员代表)支持2016年普选立法会。乡议局(包括刘皇发议员、林伟强议员及张学明议员)则建议可考虑在2024年或以后普选立法会。其它立法会内的党派及独立议员则并未建议具体普选时间表。法会议员支持在不迟于2017年或在2017年及2017年之后,先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普选随后。
(ix)亦有超过三分之二区议会通过动议,支持在不迟于2017年或在2017年先普选行政长官,立法会普选随后。
(x)民意调查显示,有过半数的受访市民支持2012年实行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在约18200份书面意见中,约12600份内容相同的意见书(标准回应)支持2012年达至普选。
(xi)与此同时,约六成受访市民接受若在2012年不能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可于2017年实行普选①。
(xii)而有关立法会普选时间表,有不同的民意调查显示,有过半数受访市民接受若在2012年不能实行立法会普选,可于2016年或之后实行普选②。
(xiii)有超过15万个市民签名支持在不迟于2017年及在2017年或以后普选行政长官,其中有超过13万个市民签名支持先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普选随后。
结论及建议
602特区政府2004年专门成立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带领社会就香港政制的发展作出积极讨论,并于2005年提出了一套扩大2007/08年两个选举民主成分的建议方案。2005年11月,特区政府透过策略发展委员会继续推动社会开展普选讨论之后,特区政府首次以《绿皮书》的方式,再一次就香港政制发展进行公众咨询,香港社会就普选议题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特区政府采取多种方法多方推动,其目的是希望凝聚社会共识,尽早实现《基本法》确立的普选目标。
603这次公众咨询结果显示,香港市民在普选议题上表现出务实态度。香港社会普遍期望特区的选举制度能进一步民主化,并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尽快达至普选的最终目标。综观立法会、区议会、不同界别的团体和人士,以及市民的意见,在作出全面考虑后,行政长官认为香港社会普遍希望能早日订出普选时间表,为香港的政制发展定出方向。在2012年先行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是民意调查中反映出过半数市民的期望,应受到重视和予以考虑。与此同时,在不迟于2017年先行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将有较大机会在香港社会获得大多数人接纳。
604虽然,香港社会就行政长官普选模式仍有不同方案,但对于循“特首先行、立法会普选随后”的方向推动普选,已开始凝聚共识。至于立法会普选模式及如何处理功能界别议席,仍是意见纷纭。不过,订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的时间表,有助推动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
605基于上述结论,行政长官认为,为实现《基本法》的普选目标,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有需要进行修改。
606行政长官现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附件一、附件二和2004年4月6日的《解释》,提请人大常委会予以确定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可进行修改。
①不过,由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于10月2-5日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有超过半数受访市民支持2012年普选行政长官。
②不过,由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于10月2-5日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有超过半数受访市民支持2012年普选立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