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3日下午对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是必要的,赞成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5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外事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经同列席会议的外事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研究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并据此提出了关于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外事委员会提出,2005年8月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缔约国最迟在条例对该缔约国生效后12个月内,即2008年6月15日以前,完成修改国内法。2007年5月,中国政府曾发表声明,明确表示我国政府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适用需要,正在对国境卫生检疫法进行修订。建议将全面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计划。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及时妥善处理。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