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7年8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按照这一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规定。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物权法施行后该条例要停止执行,城市房屋拆迁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经认真研究,建议依据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在该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