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8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5日上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依照即将施行的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等财产的权限和程序,应由法律规定。在有关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制定具体办法,有利于规范征收行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依法有序进行;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赞成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律委员会于8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符合物权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委员会根据修正案草案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此外,有的常委委员还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提出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考虑到这次修改,主要是为解决物权法施行后,城市建设中急需解决的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依据问题;对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抓紧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进一步修改,按照立法程序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