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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 圆了我们农民多年的心愿

郭凤莲

浏览字号:     日期:2007.02.2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我是来自农村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这次常委会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列入了审议议程,农民呼吁了多少年的心愿终于得到了落实,我很激动,可以说是感慨万千。

  记得在200538日下午,温家宝总理参加山西代表团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作为一名农民代表,我发言讲到了农民成立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当时总理对这个问题非常关注,用笔记本记了下来,还让我提提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发挥的作用。我当时讲了自己的体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广大农民代表听取了各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反映和要求,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我也是提案代表之一。

  我们深深感到,随着政府对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倾斜,农民的积极性也调动起来了,但是由于农村经济组织制度不太健全,导致农民的生产基本上各自为政,产品小而无组、规模小而不活,无法组合成为品牌阵营,很难占领一定份额的市场平台,所以广大农民要求建立经济合作组织,为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不同于过去社区性的集体组织,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是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农户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共同约定的章程规定组成的进行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及经营服务的新型合作性的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会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认为,近几年来各级农业部门在农业专业化经济组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在政策咨询、教育培训、科技下乡、产品研制和品牌组合、扶持立项和审核备案等等这些方面,确实起了很大的主导作用,不仅如此,而且能发挥各地区的优势资源,积极为农民提供各项服务性的支持,并通过各种形式积极推进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把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鉴于以上情况,我认为这部法律不仅要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提供法律依据,也要对政府落实农村政策进行指导服务提供依据,所以法律依据如何到位,指导服务如何进行,关系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何发展,要明确政府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农民不在乎有几个“婆婆”,但是最关心的是要有一个“娘家”,知道我们的事找谁解决比较好,不要让农民在政府的大院里乱“拜佛”。实际上,有一个直接负责的部门并不会影响到其他部门依法行政。我作为农民代表,建议国务院把农业部确定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

  来源:中国人大 20067月 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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