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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

浏览字号:     日期:2007.02.2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5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做的工作很多,涉及方方面面。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当前要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支持、规范和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二是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的作用。

    ()关于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一是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发挥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作用,首先是围绕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来展开的,主要有三条:一是要提供资料、提供信息。要求“一府两院”在每年代表大会召开前夕,要向在京的全国人大代表报告一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改革发展稳定的基本情况、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在会后把材料印发给京外的全国人大代表。另外还要求,要为在京的代表、港澳代表举办各种报告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向全国人大代表寄送各种资料,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每次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要求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将每个季度的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寄送给全国人大代表。要求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寄送国务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发给省级人大代表的材料,也要同时发给本选举单位选出来的全国人大代表。

    二是要扩大全国人大代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包括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这个制度从六届全国人大就开始实行了,但那时邀请的人数比较少。从20054月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已经把邀请列席会议的代表人数从过去的12名扩大到24名。同时规定,今后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也应视情况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来列席。立法方面,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一些重要法律草案,要印送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请他们调查研究,提出意见。监督工作方面,规定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执法调研,要吸收当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总之,要让更多的全国人大代表来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

    三是要为全国人大代表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创造条件。包括: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要提前一个月发给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要在预备会议以后发给全国人大代表,让他们提前审阅。另外,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在各代表团审议报告和议案时,必须派负责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且要根据代表意见,对各自的报告作出修改。

    四是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处理质量。《若干意见》提出了可以作为议案提出的范围:一是制定法律、修改法律、解释法律的事项。二是涉及到宪法实施当中的重大问题,需要由全国人大来决定的。三是其他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同时又规定,涉及国务院的行政管理权、地方事务、审判权、检察权、社会团体的事务等,不宜作为议案提出。而关于建议,也要围绕国家工作的大局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如推介产品的、涉及解决本人及其亲属问题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检举、控告等,不要作为建议提出。

    议案和建议处理的质量也要提高。《若干意见》规定,在议案和建议处理过程中,第一,必须与提出议案和建议的代表沟通。第二,对能够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当建议列入议程;不能直接列入议程的,也要列到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或者相关的工作计划当中去。建议的处理也一样,除了要与代表沟通以外,《若干意见》还要求:要建立建议处理的责任制;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对建议的综合分析。并且作了两条与时俱进的规定:一是每年要从大量的代表建议当中,研究提出重点建议,并由有关机关、组织作为重点,认真处理。

    五是发挥代表闭会期间的作用。《若干意见》把现有法律关于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所有规定都综合起来,并根据代表工作的实际和需要,作了系统的规范。第一,明确了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组织。第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要遵循一些原则:一是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二是就地就近进行。当然,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也可以跨地区考察,但不是去视察。三是规定了每年年末组织一次集中视察,时间也是一个星期左右。集中视察后提出的意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整理,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同时要把视察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四是每年年中组织一次专题调研,时间也是一个星期左右。专题调研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题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订,或者由代表根据国家工作的大局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调研以后要形成调查报告,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研究处理。

    《若干意见》对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也作了规范。一是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这是法律规定的,代表应当遵守。二是代表可以通过由代表小组召开座谈会,或者通过代表电子信箱、人大网站等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方方面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三是规定了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要跟本人的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能借执行代表职务去做自己职业活动方面的事。执行代表职务的经费由财政开支,不接受社会团体、个人、企事业组织出资赞助。四是人民群众交给代表的申诉、控告、检举,可以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处理的情况要向全国人大代表反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负责督办。代表个人不能干预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五是规定代表的持证视察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时,可以对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此外,对代表活动要给予保障。最主要的,一是经费保障。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其办事机构内,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根据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人数,确定一至数名工作人员,负责为代表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代表联络处的业务工作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指导,经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补助。

    ()关于加强常委会的制度建设

    1.关于立法工作制度

    应当说,我们的立法工作制度现在是比较健全的,因为2000年制定了立法法,立法工作从实体到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当前的问题是落实立法法规定的这些立法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扩大立法的民主。为了扩大立法民主,《若干意见》强调了立法法规定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三会制度”。《若干意见》还规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尤其是需要设定普遍性的公民义务的特别重要的法律案,应当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公布法律草案。

    立法工作还有一个提高质量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如何防止利益的部门化和部门利益的法制化,特别是经济法类和行政法类的法律草案,基本上都是由政府部门起草的,往往容易有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痕迹,这是不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所以《若干意见》特别强调要防止利益的部门化和部门利益的法制化。

  2.关于监督制度

  关于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若干意见》强调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大监督工作要遵循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的原则。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向党委报告;监督项目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决议的形成,都要由委员长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集体作出决定,不是由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去监督;法律规定了“一府两院”的职权,人大不能包办代替。二是提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路——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围绕中心,就是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监督;突出重点,就是要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人大监督的重点;讲求实效,就是人大的监督工作不要做表面文章,不要搞形式主义,不要走过场,要真正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三是司法监督问题。《若干意见》对司法监督作了两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对人民群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的申诉、检举、控告,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转交给有关机关去研究处理;二是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将重新审判的结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条规定对保证司法公正、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有重要意义。

  3.关于信访工作制度

  人大联系人民群众、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很重要的一个渠道就是信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五句话二十个字”和“四个百分之百”的要求。“五句话二十个字”,就是:“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限期反馈、严格督办”。分别受理,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找到全国人大机关的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就要受理,不能推来推去。综合分析,就是要定期从来信来访中,综合分析所反映的倾向性问题是什么,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国家机关改进工作和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信访信息。统一交办,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统一向有关方面交办信访件。限期反馈,就是要求各有关方面按照规定期限,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馈信访件的办理结果和办理情况。严格督办,就是要求对不能按期反馈办理结果和办理情况的,要进行督办。“四个百分之百”,一是百分之百的信访件要登记录入,二是百分之百的信访件要认真地看,三是百分之百的信访件要交下去办,四是百分之百的信访件的办理结果和办理情况要反馈。

    4.关于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一是在立法工作中,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前介入。主要是对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的法律,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前了解起草的动态和进展。在有关机关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某项法律案时,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根据委员长会议的要求提前审议,并向委员长会议提出审议报告。二是在监督工作中,首先是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向常委会提出第二年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和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的具体项目的建议;其次是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的计划确定后,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在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的前一个月,与报告机构沟通,对其报告提出修改建议;最后,常委会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题工作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在3个月内,对有关机关改进工作的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督促他们在6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书面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5.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系统培训制度

    《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要建立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系统培训制度,这是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培训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建立人大代表系统培训制度,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密切配合,共同为人大代表系统培训制度的建设做出自己的努力。结合人大代表的特点和当前人大代表培训工作的实际,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系统培训制度:一是制定每届人大代表的培训纲要和年度的培训计划,对代表培训的内容、步骤和时间作出详细具体的安排;二是按照代表的知识结构和依法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材和有关的学习材料;三是逐步建立起由丰富人大工作经验的人大干部和理论水平较高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专家组成的,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四是建立完善的代表培训管理制度;五是采取举办培训班、开设卫星远程授课、开展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对代表进行全面的培训;六是完善培训设施,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促进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培训工作的指导和地方人大之间培训工作的交流。

    6.关于从制度上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

    《若干意见》关于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的规定,归纳起来就是:一是有思想保证,二是有组织保证,三是有制度保证。思想保证,就是在人大工作的中共党员,都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自觉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保证,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的组织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保证在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当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度保证,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会议、立法、监督、任免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都要先报经党中央决定或者批准以后,再进入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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