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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

浏览字号:     日期:2007.02.2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计划是国务院编制的。计划的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全面估量、正确判断、科学预测国内外经济环境和宏观经济形势及发展趋势,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主要任务、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要以党中央关于制定中长期规划的建议作为主要依据,年度计划要贯彻落实每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保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连续性,并根据中长期规划实施过程中和年度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适度灵活调控。

    ()计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1.遵循自然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要增强计划的科学性,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突出计划的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

    2.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把握好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

    3.保持经济总量基本平衡。特别是要使建设规模与国力、资源环境的支撑和承受能力相适应,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相适应,防止出现需求过热、通货膨胀或需求不足、通货紧缩。

    4.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要大力推动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全面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5.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质量,促使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6.计划目标既要体现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精神。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又要适当留有余地,应对难以预料的意外情况。

    ()计划编制的程序和步骤

    1.全国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和步骤。

    (1)提出计划建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总结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工作思路的建议,包括对下一年度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分析,下一年度经济工作总体要求、宏观调控的主要预期目标、实现这些预期目标和促进长远发展需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等。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汇报,最终成为中央确定下一年度经济工作思路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市、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发出编制年度计划的通知,提出编制计划的具体要求。

    (2)编制计划草案。根据中央确定的下一年度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在汇总分析各地和各部门报送的计划(草案)的基础上,对全国计划涉及的各个方面、各项指标,反复进行平衡衔接,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终拟订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3)计划修改完善。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拟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计划草案报告送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国务院审定。

    (4)审查批准计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每年第一季度的会议期间,听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向大会会议所作的关于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经大会审议通过作出决议,计划草案成为正式计划,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全国中长期规划的编制程序和步骤。全国中长期规划的编制程序和步骤与年度计划编制程序和步骤基本相同。首先要认真做好中长期规划的重大问题研究,包括对上一个中长期规划执行情况的总结和下一个中长期规划期间面临形势的分析研究、需要采取的重大战略措施等。党中央在充分听取方方面面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并经中央全会讨论通过关于制定中长期规划的建议。根据党中央建议的精神,国务院拟订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长期规划体系中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可由国务院审定。

    3.地方计划编制的程序和步骤。地方计划编制的程序和步骤与全国计划基本相同,其计划草案须经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季度向全国人大财经委汇报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于每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于每年初向全国人大在京代表和港澳代表汇报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全国人大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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