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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程序

浏览字号:     日期:2007.02.2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既是民主决策的过程,也是科学决策的过程。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程序更加规范,方法更加科学。计划的审查批准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要开展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共同讨论论证,使计划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通过代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认真审查,可以广泛吸纳民意,听取代表真知灼见,提高计划效率,减少计划失误。下面根据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按照审查批准计划的时间顺序对有关程序作简要介绍。

    ()计划初步审查

    1.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前期调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有关的会议,参加国务院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召开的年度会议,了解当年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和安排,并将有关情况通过简报等形式及时向财经委全体组成人员通报。财经委根据需要组织委员进行专题调研。

    全国人大财经委还要召开若干座谈会,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参加,分析研究全年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整理会议简报和其他分析报告,为财经委组成人员研究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提供参考。

    2.计划编制情况汇报。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3l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向财经委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问题,财经委邀请国务院其他部门一并参加会议,进行专题汇报。如有必要,会后财经委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汇报时向财经委提交以下初步审查材料:(1)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草案)(4)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参加会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派人听取会议讨论情况,解答会议提出的问题。

    3.计划初步审查。全国人大财经委对计划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初步审查情况,整理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经财经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并送国务院有关部门。财经委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初步审查会议上的发言,整理印发会议纪要。

    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财经委初步审查意见的反馈意见及时向财经委组成人员通报,必要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

    财经委计划小组根据初步审查情况,起草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初稿,提请财经委全体会议讨论。有关专门委员会派人参加财经委全体会议。根据财经委全体会议的讨论情况,对审查结果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审查结果报告初稿经财经委主任委员审定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副委员长和秘书长审阅,并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财经委根据常委会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审查结果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二)计划审查批准

    1.提出计划报告。根据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会议时,国务院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经委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各代表团进行审查时,财经委组成人员听取所在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财经委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到若干代表团听会,并向财经委反映代表们在审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计划报告审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根据大会秘书处的安排,财经委召开若干次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财经委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大会主席团)代拟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应当包括是否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和报告的内容。决议代拟稿(草案)在财经委全体会议上一并审议。

    财经委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对上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价,对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和报告的评价以及是否批准的建议,对完成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反映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代表的审议意见。

    财经委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和为大会主席团代拟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对财经委代拟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进行讨论修改。然后报请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讨论修改。

    3.审查批准计划。财经委主任委员代表财经委向大会主席团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经大会主席团表决后,交各代表团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

    关于计划调整。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国务院应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中长期计划。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的审查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规定,国务院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月前,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审查批准的程序,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参照年度计划的有关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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