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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查批准国家预算的程序

浏览字号:     日期:2007.02.2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我国人大审查批准国家预算的程序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预算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中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的内容还不够完备。近些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作了一些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法律规定和我国近几年的实际工作情况,中央预算的审查批准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预先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半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听取财政部关于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通报,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和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向财政部提出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意见和建议。财政部对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稿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意见反馈预算工作委员会。

    ()初步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财政部关于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汇报,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出对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的分析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财经委的审查意见和建议编成简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并书面送财政部,财政部对预算草案再一次修改后报国务院批准。

    ()大会会议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上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当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上年全国预算执行情况及当年全国预算草案。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对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家预算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国务院将根据会上的审议意见,对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当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由于我国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短,会议的议题较多,用于审查预算方面的时间相对比较紧张。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人大常委会有关预算审查工作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安排的审查服务工作至为重要。在每年的预算审查工作中,预算工作委员会首先听取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预算及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各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安排工作,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提供分析意见,搜集整理各种数据、资料,代拟各种文件等,以弥补大会会期短、时间紧的不足,提高预算审查监督的质量。

    与预算审查直接相关的是对决算的审查。国家决算是对年度国家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最终反映。国家决算由中央财政决算和地方财政决算组成。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中央决算草案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一个月前,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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