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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议法律草案

浏览字号:     日期:2007.02.2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案,首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对法律草案的说明,然后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统一进行审议,将代表的审议意见研究吸收到法律条文中。代表审议法律草案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审议法律草案的准备

    我国的人大代表从事代表工作不脱离原单位的生产和工作,而立法本身的专业性、技术性又很强,并且全国人大会议的议程多、时间紧,审议法律草案的时间有限。因此,审议好法律草案需要做好精心的准备。

    按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法律草案要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发给全国人大代表。为了做好法律草案的审议工作,代表接到法律草案后,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为大会审议做好准备。调查研究的形式和方法可以有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查了解立法事项的现实情况和问题;二是征求与法律草案有关的机关、团体、单位和公民的意见;三是走访与法律草案有关的专家、学者,听取意见。通过调查研究,初步形成对法律草案的总的看法和具体修改意见。

    认真阅读了解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法律草案文本和与法律草案有关的各种参阅文件和资料,是审议法律草案的基础。法律草案的说明对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对主要问题的处理方案都有比较明确的说明和解释。认真阅读研究说明可以获得对草案的总体认识,有利于深化对草案文本的进一步研究。按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要求,对于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提案机关、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要提供有关的资料。这些资料通常包括现实情况、国外的相关资料、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等内容,为代表审议法律草案提供了一定的素材。通过对这些文件和资料的阅读研究,可以比较便捷地掌握了解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从而为审议奠定基础。

    (二)审议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从历年来代表审议法律草案的意见来看,代表对法律草案的审议,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的必要性即是否有必要立法,法律草案所涉及的事项是否有必要用法律来规范。判断立法的必要性,一是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是否需要用法律来规范调整;二是立法事项在现实中的矛盾和问题是否需要用法律来加以规范解决。立法的可行性是立法的条件是否具备,能否用法律来规范,立法能否在实践中行得通。判断立法的可行性,一是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处在急骤变化中的社会关系用法律调整是不适宜的,因为法律的特点是相对稳定,用法律来固定急速变化的社会关系,容易造成法律与现实的冲突。二是立法所要确立的制度和规范,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在实践中是否行得通,是否统筹考虑了各方面的要求等。三是与立法事项有关的理论准备是否充分,对立法的认识和意见是否统一等。

    2.与宪法是否相抵触,与其他相关法律是否协调。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立法统一是保持法制统一的源头。代表审议法律草案,要严把法制统一关,要看法律草案是否与宪法相抵触,是否与宪法相一致。不仅条文草案的具体规定要与宪法保持一致,而且在立法的精神和原则上也要与宪法相一致。同时,还要看与有关的法律是否衔接一致。虽然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都是十分重要的基本法律,法律位阶最高,但也要考虑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特别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互衔接,如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3.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否明确、内容是否准确。这些内容通常体现在总则中,决定法律草案的结构、具体条文的设计、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等,因此是审议法律草案的重要内容。

    4.对重要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否科学合理。每一部法律草案都有几个比较核心的问题,与这些核心问题相关的条款是法律草案的重点,要仔细审查这些条款设计的方案是否可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修改方案,并给予充分的论证。

    5.立法技术运用是否得当,法律语言表述是否准确、科学和规范。法律一般包括总则、分则、罚则和附则等部分。总则一般规定立法宗旨、依据、调整范围、原则和管理体制等。分则一般按章节规定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罚则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通常根据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一种或几种法律责任。附则一般是对附带性内容进行规定,包括实施时问,与过去相关规定的关系,相关专业术语解释等。立法实践中,内容比较多的法律草案,包括有篇章节,上述内容分别安排在相应章节中;内容比较少的法律草案,则不设篇章节,上述内容体现在有关条文中。

    法律语言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载体。法律语言要求简洁明确,一般较少使用形容词和副词。在立法中,权利一般用“可以”、“有权”来表示,义务一般用“应当”、“必须”来表示。立法技术的运用也是代表审议法律草案时要了解掌握的重要方面。

    代表审议法律草案时,可以从以上一个或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审议。代表在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遇有不了解的情况和问题,可以提出询问,请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回答。需要查询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法律术语的含义,可以请大会工作人员提供协助。

    ()审议法律草案应把握的几个关系

    立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这“一刀”实际上是确立处理矛盾的规贝lJ。在立法实践中,对同一个法律条文草案,常常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有的甚至是有激烈的争论。这实际是从矛盾的不同方面看待法律草案引发的问题。为了使立法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作出正确的立法决策,立法中需要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代表在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几种关系主要有:

    1.正义与利益的关系。法律要体现正义,体现公正性、合理性,同时法律又是对具体利益的确认和保护,两者具有一定的冲突性。立法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要维护社会公平,体现社会正义。立法体现社会正义,就需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正确处理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

    2.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自由和秩序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两者也是有冲突的。自由超过限度就会影响秩序,而秩序的确立又要对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立法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既要赋予公共权力机关以必要的权力和手段,以确保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又要赋予每个人以充分的权利和自由,以保持社会内在的活力。只有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都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但社会的资源是有限的,而资源的不足就会导致公平和效率之间的矛盾。立法作为一种制度上的安排,要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既要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

    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方式。但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性质、功能不同。法律规范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道德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个人良知来实施。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既要区分社会关系的性质,正确使用法律手段;同时又要把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使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5.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立法的特点是把成熟的社会关系固定下来,使之保持相对稳定;而改革的特点是要突破原有的体制和规则。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冲突性。我国正处在改革转轨的重要时期,必须正确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一方面,立法要体现中央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把实践中证明是成功的改革成果、经验肯定下来;另一方面,改革经验尚不充分或正在进行改革的,立法主要是确定改革的原则,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同时对于现行法律中不适应改革需要的,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6.惩罚与教育的关系。惩罚是国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所给予的不同制裁,体现法律强制性的特点。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是保障法律实施的有效形式,但绝不是唯一的形式。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特点,教育也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形式。对于模范遵守法律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给予鼓励,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即使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眼于教育,着眼于让行为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此警示本人或其他人不再违反,从而达到法律实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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