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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的基本程序

浏览字号:     日期:2007.02.2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程序,是法律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和决定问题的方式和步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一般包括工作报告、法律案、任免案等议案,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了常委会的议事程序。

    ()工作报告和议案的审议

    1.全体会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报告单位的负责人要在全体会议上宣读报告稿;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对议案的说明。

    2.分组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和议案说明以后,就开始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五届、六届、七届和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会议分成四个小组审议;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会议分成六个小组审议。

    3.联组会议。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就议案中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和辩论。六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曾经举行过联组会议,对破产法、婚姻法等法律草案进行辩论。

    4.专门委员会审议。在常委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审议的同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长会议的交付,也对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报告或者审议意见。

    5.发言的时间限制。为了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都有机会发表意见,提高议事效率,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时间作了规定: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分组会议人数较少,没有限定时间,目的是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

    ()工作报告和议案的表决

    1.表决的方式。工作报告和议案经过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充分讨论和审议,需要作出决定时,必须进行表决。常委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可以赞成,反对,也可以弃权。从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常委会会议通常采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法表决。采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法表决,是无记名投票。常委会会议使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按赞成键、反对键或弃权键。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可改用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表决。决定的作出采取绝对多数原则,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2.表决的程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对工作报告决定的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修正案,先表决修正案。但议事规则对修正案表决后如何处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如果修正案是对原议案进行全面修正,也就是以修正案代替原议案的,如修正案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则原议案不再交付表决;如修正案没有获得通过,则将原议案交付表决。如果修正案只就原议案中的部分内容提出修正,如修正案获得通过,原议案应当按获得通过的修正案进行修正,再交付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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