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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淑英代表:增设袭警罪 保障警察执法权威

浏览字号:        日期: 2018-03-0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王芳)“警察执法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袭警行为不仅是对警察生命健康的威胁损害,也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社会危害性巨大。因此,我建议应该单独增设袭警罪。”全国人大代表周淑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做上述表述。

    通过媒体报道我们看到,近年来,袭警事件时有发生。仅今年1月份,全国就发生多起阻碍执法、暴力袭警事件。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警察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遭受暴力袭击负伤8880人,连续5年总体上升,其中2014年2417人,比2013年上升24.1%。当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仍处高位状态,暴力袭警、暴力抗法问题突出。

    因此,法律应该保障警察在行使执法权力时的基本安全。2015年9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该法条第一款的内容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身为警嫂的周淑英代表认为,广大公安民警和辅警常年奋战在执法执勤一线,每天面对大量矛盾问题和各种违法犯罪,压力大、任务重、风险高。保护一线执法执勤民警、辅警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维护正常执法秩序和警察执法权威,既事关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尊严。

    对袭警行为从重处罚,是社会形势需要,符合警察职业特点,有利于树立警察执法权威、维护社会公正,应该全面理解并严格依法适用。周淑英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的第五款忽略了警察执法与其他政府部门执法之间的区别,袭警行为应从重处罚,并从法理角度来说明该条款存在的保护性缺失。

    首先,是主体保护缺失。妨害公务罪仅仅保护执法者本人,对于警辅、执法主体的家庭成员和近亲属的保护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次,是时间性保护缺失。现行法条只保护正在履行职务的人,倘若职务履行完毕,该条法律即可视为失效。在现实生活中,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受到不法分子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报复性行为将不受法律的约束。

    再次,是物权保护缺失。警用装备、警用车辆等物品,属于人民警察执法的必要条件,其物权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破坏警务装备的行为具备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而现实中抢夺执法记录仪、砸毁警车等行为屡屡发生,现行法条对破坏警用装备没有明确规定。

    基于以上三点考虑,为切实保障长期在一线执法的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尽快落地实施,周淑英代表表示,要加快袭警罪立法步伐。让立法真正走进基层,推进袭警罪以单独罪名入刑法。同时,在袭警罪以单独罪名入刑法前,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妨碍公务罪作出立法解释,将袭警行为明确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二是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袭警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规定袭击依法执法的人民警察应当受到严厉惩罚的事实、情节、证据、定性及处罚自由裁量。

    “和平时期,警察是牺牲人数最多的群体。他们为维护社会安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常挺身而出,甚至献出宝贵生命。只有人民警察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受到法律保护,他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其他遵纪守法的群众,才能更有力度地打击违法违规的行为,营造更加正气、正义的执法环境!”周淑英代表感慨道。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8年3月8日
责任编辑: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