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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浏览字号:        日期: 2017-12-27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64件,其中建议制定法律的议案43件、修改法律的议案19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实施监督检查的议案2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工作。环资委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高度重视代表提出的各项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议案。根据张德江委员长关于“完善代表议案审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的指示精神,在陈昌智、沈跃跃副委员长的指导下,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每一件议案,成立了议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议案办理工作方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议案办理工作。根据代表关于“要走出去、到实际中了解情况,办理代表议案”的要求。对部分议案进行重点办理,到地方、基层调研,并邀请代表参加有关调研和会议,进一步听取代表、地方、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建议。按照立法条件和工作进展,对各项议案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办理意见,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议案,抓紧起草工作,力争如期提请审议;对未列入立法规划的议案,有的积极建议将相关议案提出的项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开展前期立法研究论证。经环资委全体组成人员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3件代表议案提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3件

    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已于2017年6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审,并于2017年12月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

  二、37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2个立法项目,建议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关于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议案3件

    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经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环资委经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已经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量为重点着手对现行法进行修改完善,力争尽早提请审议。

    3.关于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的议案3件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建议将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4.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8件

  5.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1件

    修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已经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完成法律起草工作,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建议继续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6.关于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的议案4件

  7.关于制定自然地保护法的议案1件

  8.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3件

  9.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长江法或长江水环境保护法的议案4件

  10.关于制定外来入侵生物防治法或生物安全法的议案3件

  11.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3件

  12.关于制定核损害赔偿法的议案2件

  13.关于制定环境教育法的议案2件

  以上立法项目建议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三、22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6个立法项目,建议抓紧进行立法前调研,待条件成熟时列入今后的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

  14.关于制定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法的议案1件

  15.关于制定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特别应对法的议案1件

  16.关于制定京津冀区域规划法、空间资源管理法的议案2件

  17.关于制定渤海保护法的议案2件

    上述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有关部门在开展试点或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开展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18.关于制定京津冀区域生态补偿法的议案1件

  19.关于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法或地下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的议案4件

  20.关于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法的议案2件

  21.关于制定城市再生水利用法的议案1件

  上述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耕地质量保护条例、再生水利用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或规章,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相关立法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所提建议。

  22.关于制定生活饮用水保护法的议案1件

  23.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24.关于修改水法的议案1件

  25.关于修改防洪法的议案1件

  26.关于修改防震减灾法的议案1件

  27.关于制定城市绿化法的议案1件

  上述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有的已经在相关法律修改中有所体现;有的属于法律实施中的具体工作,建议加强现行相关法律实施力度,严格落实法律法规中已经确立的制度措施,完善现有的法规、规章。

    28.关于制定环境法典的议案1件

  29.关于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的议案1件

  上述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进一步加强研究,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纳入立法计划或规划中。

    四、2件代表议案提出的2个监督项目,一个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一个建议法律修改后再实施

  30.关于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按照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已经完成。张德江委员长亲任检查组组长,陈昌智、沈跃跃、张平、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员长和陆浩主任委员担任副组长,在多个地区进行了检查。张德江委员长在执法检查前主持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汇报,提出明确要求;执法检查结束后,专门召开会议研究修改执法检查报告;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代表执法检查组作了报告,并亲自主持了专题询问联组会议。

    31.关于开展循环经济促进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由于第二款中已经建议将该法修改纳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完成并实施后再开展执法检查,以更好地促进该法的有效贯彻执行。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要求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与此相适应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立法研究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战略部署,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017年12月24日

附 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

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64件,其中建议制定法律的议案43件、修改法律的议案19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实施监督检查的议案2件。经环资委全体组成人员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如下:

    一、3件代表议案提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3件

    贾春梅、姜健、高广生等9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3件(第327、331、401号)。议案提出,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主要资源之一。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状况极其严重,而在治理大气、水、土壤污染的三大战役中,唯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空位。建议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保护和预防为主要原则,设置基金强化污染整治经费来源,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污染土壤的综合整治与修复。

    土壤污染防治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当前我国土壤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污染事件呈多发态势,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国家生态安全构成威胁。环资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努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由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环资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各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要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建立起草工作班子,优化立法资源配备,确定时间进度,拟订工作计划,在保证法律草案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如期提请审议”的要求,成立了以罗清泉副主任委员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成的部门联席会议和工作组,成立了专家咨询组,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草案的起草和论证过程。在陈昌智、沈跃跃副委员长的关心、指导、支持下,先后赴山东、辽宁、湖南、河南、福建、江苏、吉林、四川、重庆、湖北、江西、广东等12省、市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讨论,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草案书面征求了120余个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经环资委第二十五次、二十八次全委会审议通过,于2017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于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

    “草案”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公众土壤污染防治的义务;设立了标准、调查、监测和规划制度;规定了预防和保护措施;规范了污染土壤的风险管控和修复;设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以从制度上、财政上保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代表议案中提出的立法目的、目标责任与考核、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保险制度等建议,已经基本在草案中采纳,接下来环资委将配合法律委、法工委,进一步做好法律的审议工作。

  二、37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2个立法项目,建议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关于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议案3件

    张天任、刘桂凤、安进等94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议案3件(第107、161、491号)。议案提出,现行循环经济促进法偏重于理念,忽视了以资源为中心的循环再利用,缺乏可执行性。建议修改法律名称,明确立法目的核心在于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一次资源利用、二次资源利用、废品处理、废物处置等内容,明确生产者、消费者、政府等各方责任及奖惩等。

    环资委认为,代表议案对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必要性以及我国资源紧缺和浪费严重的严峻形势分析深入全面,相关立法建议对于法律修改工作具有重要借鉴价值。2015年6月,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已补充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环资委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环资委已经成立了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法律修改意见建议并赴有关地方进行调研。环资委经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正在抓紧开展起草工作,已经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量为重点着手对现行法进行修改完善,起草中将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争取尽早形成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我国的资源高效合理利用和循环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建议将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继续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3.关于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的议案3件

    郝萍、张华明、仰协等9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或餐厨垃圾管理法的议案3件(第58、121、195号)。议案提出,我国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混合收集,回收利用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造成资源浪费,占用大量土地资源,产生多方面污染。建议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确立以法律约束为主、教育引导为辅的联动机制,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的基本制度,强化政府职责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等。

    环资委就议案所提建议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一致认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有利于减少末端垃圾处置量,推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当前我国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立法比较分散,一些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已不适应当前生活垃圾分类综合利用工作的需要。

    环资委认为,加强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各类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立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十分必要。涉及资源回收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环资委建议将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在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时一并考虑,并建议将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4.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8件

    海南代表团及吴青、蔡继明、黄志明、马文芳、秦希燕、蒋婉求、吴明兰等219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8件(第3、31、50、59、60、134、172、193号)。议案提出,近几年,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土地制度改革政策,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等土地用地管制的要求,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土地执法等方面工作也有了新要求和新情况,因此,土地管理法应当尽快进行相应修改。建议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完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更加严格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同城乡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标准统一,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权利救济途径。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充分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权能,扩大农民的财产性权利。

    环资委对议案所提意见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国土资源部认为,现行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以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耕地、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总体上还是有效的,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宅基地用益物权难以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就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央还于2015年专项部署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和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目前,国土资源部在广泛征求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后,已经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并报送国务院审议。修正案草案基本思路是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作为修改的重点,同时配套修改与三项改革相关的内容,并将十多年来土地管理改革实践中的成熟做法适当吸收上升到法律中。

    土地管理法修改已经列入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环资委高度重视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成立了土地管理法修改审议领导小组。代表议案对土地管理法修订原则的分析深入全面,提出的有关立法建议对做好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全面分析总结试点经验、积极吸收近年来土地管理改革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代表议案建议,抓紧完成法律起草工作,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继续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5.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1件

    李连成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1件(第333号)。议案认为,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很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科学发展的步伐加快,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与科学发展表现出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建议进行修改,增加“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以及“治理修复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近些年来,针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地质环境问题,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了一些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修复提出了具体要求;半数以上的省、区、市制定了本行政区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修复的法规或者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已经普遍开展。然而由于立法层级的关系,有关制度设计、管理手段、处罚措施都受到限制,无法满足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有效管理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完善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法律保护。考虑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是矿产资源开发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最重要的内容,环资委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在修改矿产资源法过程中,增加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要求、管理制度和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矿产资源法修改已经多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按照规划要求,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抓紧起草修改草案,尽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建议将矿产资源法修改继续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6.关于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的议案4件

    张天任、吕彩霞、马兰、金华等12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或南极法的议案4件(第100、105、119、458号)。议案指出,南极洲是目前唯一没有明确主权归属的大陆,具有独特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制度。1959年12月签订的《南极条约》规定,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鼓励开展科学考察和科研合作,并“冻结”了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继《南极条约》之后,南极条约协商国又先后通过了4个公约及具有法律效力的200余项建议措施,这些统称为南极条约体系。在冻结南极主权要求之后,南极的环境保护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1991年通过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其6个附件即主要是对南极的资源管理和环境管理,是保护南极环境的最主要的法律文件。现在,《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其附件已成为各国在南极从事各项活动的基本规范,也是最为详尽的规范。为履行南极条约体系规定的相关义务,维护我国极地权益,保护南极环境,加强对我国南极活动的管理,促进南极的和平利用,迫切需要制定我国关于南极活动管理的专门法律。

    环资委对议案所提建议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国家海洋局认为南极立法十分必要,建议通过南极立法,建立我国南极活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框架,使我国在维护国家南极权益、管理南极活动、参与国际南极治理中有法可依。国家海洋局高度重视南极立法工作,已对南极立法开展了长期的研究工作。南极考察活动管理也已经有了多年实践基础。国家海洋局先后颁布了《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为南极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环资委认为,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极地事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新指示,我国民间南极活动迅猛增长,法治管理需求不断增加。极地是战略新疆域,关系未来国家安全和发展。南极立法是极地安全活动实施的重要法制保障,是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和拓展国家南极权益的重要途径,南极立法十分必要。目前,国家海洋局积极推进南极有关活动的建章立制工作,南极立法也已经具备强有力的实践基础。环资委高度重视南极立法工作,2017年赴辽宁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将推动国务院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准备工作,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南极立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7.关于制定自然地保护法的议案1件

    张瀛岑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自然地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452号)。议案认为,经过6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起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十多类保护地在内的多层级、多类型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但由于体系分类标准混乱、不同保护地的功能定位不清,因而保护工作中存在着部门职责重叠交叉、不同层级政府保护事权不明、保护机构和保护经费难以落实、“过度保护”和“过度利用”并存等现象。建议制定自然地保护法,科学分类,统一规划,健全管理体制,建立有效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长期以来,环资委针对我国自然保护地问题开展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立法实践。研究表明,由于现行自然保护地体系主要是按照资源要素设立的,因此对自然生态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保护不力,加之各类保护地依据各自的法规建立、运行,缺乏国家法律统一协调,我国的自然保护地不可避免地出现分类不科学、区域重叠、保护标准不清晰、公益属性不明确、多头交叉管理、权责不落实、保护与开发矛盾难以协调等问题。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目前,国家公园体制的试点工作正在进行,环资委建议国务院对多年来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评估,结合国家公园体制改革实践,统筹研究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在内的自然保护体制机制,对我国自然保护体系的设立、运行、管理、利用等方面的内容提出立法建议或者法律草案。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自然地保护立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8.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3件

    于中赤、周洪宇、周建元等96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3件(第13、95、432号)。议案认为,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所具有的重大环境功能与生态效益认识不足、保护不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没有湿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湿地被分解成水、土地、植物、动物由各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资源类型进行管理,不能适应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综合性、系统性保护要求;现行有关法律中,也没有保护湿地的专门规定,在实际管理中常与沙地、裸地、空闲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划为一类,破坏和征占用湿地的行为屡见不鲜。为此,建议尽快制定并出台湿地保护法,将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纳入法治轨道。

    环资委长期关注湿地的保护问题,近年来曾多次专门就我国湿地保护立法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尽管目前已有二十五个省、区、市制定了保护湿地的地方性法规,但是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地方立法在诸如保护责任划分、保护机构设置、保护经费落实以及生态补偿、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的要求都受到限制,实际保护力度和保护效果都无法达到期望的要求。面对我国湿地快速减少的严峻现实和地方保护法规面临的困难,环资委认为,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明确需要保护的湿地范围、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对湿地进行整体性、综合性地保护是非常必要的。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研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整体考虑各类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问题,建立科学有效的自然保护体系和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统筹研究包括湿地在内的生态区域保护立法问题,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湿地立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9.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长江法或长江水环境保护法的议案4件

    周洪宇、姚海同、吕忠梅、张艳等199名代表提出制定长江保护法、长江法或长江水环境保护法的议案4件(第83、120、402、504号)。议案提出,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是我国水资源配置重要的战略水源地。但是长江流域水资源环境管理和保护的形势日趋严峻,而且随着长江经济带建设国家战略的实施,流域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多元利益冲突更为激烈。长江流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迫切需要立法规范。长江保护立法应当确立“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的原则;对长江功能进行法律定位,以饮用取水、生态用水为先,合理确定生态修复、生产用水、灌溉、行洪、航运、旅游等功能位次;划分严格的保护区,全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建立全流域省际间联防联治协调机构,实行干流上下游水质交接责任制和双向补偿制度;制定长江水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建立长江水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对污染和破坏长江的行为强化处罚力度。

    环资委对议案所提建议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水利部认为,长江立法十分必要。水利部历来重视长江立法,已经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组织开展了长江法立法前期研究工作并取得专题性成果,已经形成了长江保护法基本框架论证报告和长江保护法建议稿初稿。长江保护法是针对长江流域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状况而制定的法律,仅适用于长江流域,需要全面反映长江流域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解决长江流域的具体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规范和约束各类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使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有更严格的法律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工信部认为,制定长江环境保护法意义重大,以法律形式确立长江流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十分必要,在法律上从体制、机制等方面对流域的环境管理做出系统性规定,有利于解决跨界污染纠纷,遏制流域水污染环境问题,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赞同议案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建议,认为通过立法,针对流域层面设立针对性的制度措施,并建立调解和平衡沿江多个省市之间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的重要机制,有利于流域水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但鉴于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关于水体保护的相关内容,建议在立法时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1月5日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2016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对长江经济带发展做出明确部署,提出要把长江经济带建成环境更优美、交通更顺畅、经济更协调、市场更统一、机制更科学的黄金经济带。

    环资委认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连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纽带,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目前,长江流域部分区域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加剧、水生态受损、水土流失严重、岸线利用粗放等问题依然突出,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协调,成为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目前,各方面对制定长江保护法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

    环资委高度重视长江保护立法工作,陆浩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会议,专门听取水利部介绍长江保护法前期研究进展情况。环资委将继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合作,积极开展对长江流域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长江流域立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针对性较强,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长江流域立法中认真研究,并予以充分考虑。

    10.关于制定外来入侵生物防治法或生物安全法的议案3件

    周建元、金华、蔡素玉等93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制定外来入侵生物防治法或生物安全法的议案3件(第194、454、466号)。议案指出,近年来,随着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外来物种入侵、转基因污染等问题也日益显现,由此产生生态破坏和生物多样性丧失,这些问题对我国乃至全球生态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已引起全世界关注,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是人类所面临的共同的环境问题。当前,制定一部生物安全法对于维护我国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环资委对议案所提建议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认为,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安全是生态安全的基石。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形势紧迫、意义重大。生态安全立法,可以保护国民身体健康、保护生态安全、确保生物技术健康发展、全面履行生物安全国际法义务、解决我国现在生物安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环资委认为,我国历来重视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环境保护法、畜牧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外来生物和转基因生物管理都有相应规定。但是这些法律和条例多是从不同管理角度制定的,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缺乏统一指导与有效监督等问题。因此,亟需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律来规范和指导我国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生物安全立法将有助于解决我国生物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环资委高度重视生物安全立法,专门召开部门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将推动国务院相关部门开展生物安全立法的前期论证工作,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生物安全立法列入立法规划。

  11.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3件

    何文波、刘桂凤、蔡素玉等96名代表提出建议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3件(第72、164和467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迅猛发展,可再生能源法部分规范和制度及配套规定已不再适应当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阶段,电网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脱节、全额保障性收购和上网电价保障制度落实困难、职能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长期存在,弃风、弃光、弃水问题突出,补贴严重不到位,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不利于大气污染防治。议案建议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阶段以及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制定适应规模化发展的政策机制和具体办法,包括修改完善有关总量目标、强制上网和优先上网、电价和补贴分摊等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规划的落实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统计、考核体系以及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和报告制度,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决策透明度,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强化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的措施和扶持政策,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分布式利用和生物质能源利用;加大对弃风、弃光、弃水问题的法律规范,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和队伍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环资委同意议案对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所作的分析评价。从目前国内外能源革命的新形势来看,可再生能源法配套政策不完善,部分条款不能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已日益显现。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全可再生能源电力开发建设运营监管体系、改进电力运行调节、制定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配套规定等,但弃风、弃光、弃水等问题仍未得到缓解。建议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本着积极推动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继续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规定,特别是有关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标、强制性收购配额指标和上网电价补贴等方面的规定,强化法律实施力度,并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出的各项建议,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研究提出有关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方案。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2.关于制定核损害赔偿法的议案2件

    朱志远、金华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核损害赔偿法的议案2件(第77、455号)。议案提出,预计到2020年,我国将拥有包括美国的AP1000技术、法国的EPR技术、国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HTGR技术、华龙一号技术、浮动堆技术、多用途小型堆技术等各种类型的核电站,成为核电大国和核电强国。制定核损害赔偿法是国家管理核风险责任、防范群体性事件、开展国际合作的现实需要。在这方面,国际社会已有成熟的立法原则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建议尽快制定我国的核损害赔偿法,对赔偿责任人、责任限额、免责情形、强制财务保险、司法管辖、争议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环资委对议案所提建议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国家国防科工局认为,我国高度重视核损害赔偿立法工作,上世纪80年代核电发展伊始,我国即开展核损害赔偿立法相关工作。1986年和2007年,国务院两次发文,对处理第三方核责任、核事故损害责任等问题做出批复,明确核损害赔偿责任有关问题。目前,国防科工局正在积极推进核损害赔偿法研究起草工作,成立了专门的立法工作小组,起草了核损害赔偿法(草案),正根据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国家能源局认为,制定核损害赔偿法对于确保社会公众权益得到保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核事业规范、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环资委经研究认为,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美国举行的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上指出,“确保核安全是各国应尽之责,我们要结合国情,从国家层面部署实施核安全战略,制定中长期核安全发展规划,完善核安全立法和监督机制,并确保相关工作得到足够投入和支持。”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届全国人大环资委完成了核安全法草案的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核安全法已经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核安全法中对核损害赔偿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审议过程中,不少委员提出核损害赔偿不同于普通的损害赔偿,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对核损害赔偿作进一步完善。法律委员会在说明中指出:“考虑到核损害赔偿问题较为复杂,本法可只对核损害赔偿制度作原则规定,有的问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的问题可在今后通过专门立法做出规定。”制定一部核损害赔偿法是必要的。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立法前期研究,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核损害赔偿立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3.关于制定环境教育法的议案2件

    范冬萍、胡季强等7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环境教育法的议案2件(第30、103号)。议案提出,环境教育立法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各级政府、企业和公众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责任。2015年1月起开始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九条对环境科学教育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仍未形成科学完备的体系。目前的环境教育工作主要通过政府文件布置、依靠领导重视推动,存在认识不到位,定位不准确,目标不清晰,责任不明确,渠道不畅通,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亟待通过推动环境教育立法,明确政府职责、确立合作机制、建立监督考核制度,明确专项财政和其他经费投入规定等,以法律保障环境教育取得实效。

    环资委对议案所提建议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环境保护部认为,加强环境教育立法,促进环境教育制度化和规范化,对于引导公民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维护公众环境健康权益、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环境保护部联合有关部门通过加强指导性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断强化环境教育工作。下一步将继续支持地方立法实践,总结经验,深化理论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教育部认为,加强环境保护,培养全民环保意识具有重要意义。环境教育专门立法,具有必要性,参考国防教育法和国外的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教育部将配合做好有关立法工作。

    环资委认为,环境教育立法工作具有良好的基础。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宁夏、天津等省、区分别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还有些省份也在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这些有益探索对制定环境教育法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环境教育立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三、22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6个立法项目,建议抓紧进行立法前调研,待条件成熟时列入今后的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

    14.关于制定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法的议案1件

    于中赤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法的议案1件(第12号)。议案认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6年12月5日审议通过了《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提出在吉林、黑龙江两省的东北虎豹主要栖息地设立国家公园;试点区域涉及两省的5个县、市,内有7个国有林业局和3个地方林业局,还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3处省级自然保护区、2个国家森林公园和1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地交叉重叠,跨行政区、跨部门多头管理问题突出。为了实现对该公园的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建议按照一区一法的模式,针对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建立中的具体问题,制定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法,实现对公园的依法管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先后在青海、四川、陕西、甘肃、吉林、黑龙江等地开展了国家公园试点。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提出要完善法律法规,在明确国家公园与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关系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有关国家公园的法律法规。通过调研,环资委了解到,国家公园试点过程中普遍遇到法律约束问题,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仅靠地方的立法和管理实践无法解决现行管理体制中保护区域重叠、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等问题,也难以有效协调保护与利用的矛盾。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试点遇到的法律问题并非个例,立法规范和保障国家公园的建设、运行,势在必行。

    目前,根据中央的部署,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国家公园体制的试点工作的同时,也正围绕与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相关的保护地体系、保护制度、保护机构、保护事权分工等重大问题开展研究。环资委建议国务院在试点和相关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园的功能定位、设立、运行、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的内容提出立法建议或者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将积极参与国家公园体制的研究和设计,及时启动立法进程,确保国家公园体制依法建立。

  15.关于制定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特别应对法的议案1件

    包景岭等31名代表提出建议制定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特别应对法的议案1件(第48号)。议案提出京津冀地区是我国大气环境污染最严重的地区,为了贯彻党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快治理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有必要针对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特殊情况,采取比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加严格、更加有效的应对措施,制定“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特别应对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特别应对法”,并提出了包括总则、应对组织、应对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法律框架。

    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环资委同意议案对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和相关法律实施情况所作的分析评价。近年来,根据京津冀等区域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增补了有关重点区域环境污染联合防治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增设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一章,明确规定了重点区域划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要求、环评会商、监测信息共享、用煤项目等量或减量替代、联合执法等制度措施,可直接规范和指导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从当前情况来看,现行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适应当前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的要求。从长远来看,随着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进程,需要进一步提升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采取防治措施的四统一水平,有可能需要突破现行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制定相应的特别应对法。为此,建议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早开展有关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特别应对法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为今后制定有关法律奠定扎实的基础。

  16.关于制定京津冀区域规划法、空间资源管理法的议案2件

    霍兵、侯淅珉等69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京津冀区域规划法、空间资源管理法的议案2件(第51、489号)。议案指出,空间资源是国家重要的公共资源,无论是城乡建设空间还是自然生态空间,均具有公共属性,是各类社会活动的空间载体,由于其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被浪费、占用或破坏将很难恢复。当前,空间资源利用上存在资源使用不合理、资源管理政策不协调、资源管控不严格等诸多问题。建议制定统一的空间资源管理法,组建国家空间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空间资源分级管控,并对空间资源管理不力的实行责任追究。同时,为了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统筹协调京津冀区域规划,推进区域规划协同,建议制定京津冀区域规划法,将京津冀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等内容法制化,明确京津冀区域规划编制实施的法定职责、原则要求和程序机制,为制定实施京津冀区域规划提供遵循。

  正如代表指出的,目前已颁布的涉及空间规划的各项法律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确立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的空间规划体系列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目标。按照中央部署,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多规合一”作为空间规划体制改革的实质性内容大力推进。同时,四部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推动市县“多规合一”试点方案》并开展试点。到2015年底,已有28个市、县完成试点。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根据试点情况形成了《市县“多规合一”改革试点总结和建议》,总结了成效,探索了路径和机制体制,提炼形成了具体规程规范。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目标、方向、思路和重点,同时制定了分工方案。

    环资委认为,空间资源的管理涉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涉及社会公平、公共安全,事关国家繁荣昌盛和人民幸福。理顺空间资源体制,加强对空间资源的管理,提高政府培植空间资源的能力,促进国家空间治理能力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但到目前为止,此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刚刚开展试点,正在制定方案、摸索途径、总结经验,立法时机尚未成熟。环资委将在国务院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尽快启动立法的前期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17.关于制定渤海保护法的议案2件

    吕彩霞、金华等62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渤海保护法、加快推进渤海保护立法的议案2件(第104、483号)。议案指出,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半封闭型内海,具有独特的地缘优势和资源优势,环渤海地区正在成为中国三大经济圈之一。近年来,随着环渤海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日益密集,渤海处于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的高峰期,渤海生态环境正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保持渤海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刻不容缓。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渤海环境及环境污染的特殊性不相适应,主要体现在管理分割、以单个要素为调整对象,缺乏对整个渤海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的考虑,难以从法律上做到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综合管理,难以形成地方之间、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有效对接与合力。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区域特征明显、综合性强的渤海保护法,增强渤海管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环资委对议案所提建议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国家海洋局高度重视渤海保护立法工作,出台了专门针对渤海区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目前,国家海洋局已将渤海保护法列入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并启动了渤海保护立法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环资委高度重视渤海环境资源保护问题。环资委在连续多年调研的基础上,将渤海环境资源面临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过程中予以解决。环资委将在积极推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在出台相关文件并加大研究力度的基础上,做好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渤海环境保护法纳入立法规划。

  18.关于制定京津冀区域生态补偿法的议案1件

    包景岭等31名代表提出制定京津冀区域生态补偿法的议案1件(第49号)。议案提出,京津冀的生态补偿措施存在缺乏长期、系统的补偿制度、缺乏利益协调机制、缺乏明确的生态价值判断标准和生态补偿计算标准、补偿形式单一和补偿资金使用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关于京津冀区域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率先取得突破的要求,有必要尽快制定京津冀区域生态补偿法,加强顶层设计,制定补偿标准,完善生态补偿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国家立法在京津冀区域建立系统、长期、稳定的生态补偿制度。

    环资委对议案所提建议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围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流域、耕地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探索,推动建立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深入推进其他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已经初步形成了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总体框架。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为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森林、草原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意见》和《“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成立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已经研究形成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专家意见稿。目前京津冀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立法基础还比较薄弱,而且国家尚未出台综合性的生态补偿法规,制定京津冀生态补偿法还缺乏必要的实践基础和依据,建议京津冀三省市可进一步总结区域生态保护合作的成功经验,分别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协议的主要内容确定下来。

    环资委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认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开展试点经验,不断总结推广经验,研究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稳步推进立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建议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生态补偿条例制定工作,指导条件成熟的地区制定生态补偿地方性法规。代表议案中所提出的主管机构和协调机制、补偿方式、使用与监督、补偿效果评估、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对制定生态补偿法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吸收合理建议,进一步做好生态补偿工作。

  19.关于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法或地下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的议案4件

    史贵禄、杜国玲、董新光、高广生等125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法或地下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的议案4件(第96、174、196、400号)。议案提出,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但是目前仍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强的专门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效力不足。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预防和治理地下水污染,建议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或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经济政策,遵循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并优先使用地表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规范地下水有关的各种行为,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开采利用的管理规范、治理地下水的科学标准,并加大地下水污染惩戒力度。

    环资委对议案所提建议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水利部、环境保护部提出,自2008起水利部就启动了《地下水管理条例》的有关研究工作,目前已经形成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地下水调查评价与规划、保护与开采控制、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与监测、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与单独立法相比,制定综合性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统筹解决地下水超采、污染防治、监督监测等问题更为妥当和必要。国土资源部表示将继续做好地下水监测、调查、评价等相关工作,推进地下水调查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部委加大地下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研究,研究地下水开采调控技术和管理办法。

    环资委认为,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和生态功能,在保障我国城乡居民生活和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针对性和可行性较强,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有关法规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广泛开展调研,并结合地区差异予以充分考虑、借鉴和吸收。

  20.关于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法的议案2件

    秦光蔚、杨杰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法的议案2件(第173、500号)。议案指出,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随着我国人口增长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耕地数量逐步减少的趋势不可逆转。由于农业耕作制度的不断变化和耕地质量监管的缺失,一些区域耕地耕层变浅,土壤板结,土壤中营养元素不平衡,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业生态环境、耕地的产出率、农产品质量均受到严重的影响。建议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法对耕地质量实施监测,强化耕地质量的科技支撑,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改善生态环境。

    环资委对议案所提建议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近年来针对耕地质量问题,各部门都做了很多工作。国土资源部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分解下达保护任务15.4785亿亩。目前正在进行划定上图入库工作,以及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同时,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中要求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提高耕地质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土地整治,“十二五”期间,共建成高标准农田4.03亿亩,补充耕地2767万亩,耕地质量平均提高了一个等级,亩产平均提高10%—20%。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启动了20余项有关耕地质量监测、提升的科研项目,共拨经费1.6亿余元。

    环资委认为,许多现行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土地管理法在控制耕地建设占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耕地质量保护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要求。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关于防治土壤污染、科学使用处置农业投入品等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门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等。环资委在2017年6月的常委会上提请审议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设专章规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问题,其中就包括对耕地质量的保护要求。土地管理法已列入第十二届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修订中。此外,农业部正在组织起草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环资委将督促有关部门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中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吸收合理建议,进一步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21.关于制定城市再生水利用法的议案1件

    李桂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城市再生水利用法的议案1件(第442号)。议案建议通过再生水利用的立法,解决当前面临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的综合矛盾。立法应当明确由水资源总量决定城市人口与经济容量的基本原则,促进国家水政策的统一,发挥政策综合效应,推动治水与用水标准的相互衔接和统一,打通城市水工程间的最后一公里,发挥最大水效益,着力促进城市再生水利用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环资委对议案所提建议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环境保护部认为,城市再生水利用有利于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缓解缺水地区水环境承载力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强化生态环境用水保障,推动发展与保护相协调。加强城市再生水利用需要系统、详细的制度安排,加强供给侧管理,强化需求侧支撑。当前仅有个别法律法规的少数条款对城市再生水利用作了原则性规定,不能适应城市再生水利用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法律,全面、深入规范城市再生水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目前在立法层面,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中都对鼓励使用再生水等作出了规定,正在起草的《节约用水条例》也正在研究再生水利用问题,建议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再生水的利用。对于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建议充分考虑立法的有关实践性标准和技术要求,深入论证该项立法的时机、重点和内容等问题,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水利部认为,水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再生水利用做出明确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水利部高度重视再生水利用立法工作,组织起草了《再生水利用条例(草案)》,正在编制《城镇再生水利用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等,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单项立法的起草工作。

    环资委认为,城市再生水利用有利于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缓解缺水地区水环境承载力不足,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城市再生水的规划和引导,对提升城市再生水利用能力,缓解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优化水资源配置有积极的作用。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相关立法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所提建议,积极总结工作经验,做好立法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

  22.关于制定生活饮用水保护法的议案1件

    费聿玲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生活饮用水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399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也越发突出,包括预防性卫生监督制度难以落实,供水企业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水源地保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经费没有保障等。因此,为明确供水企业的法律责任,保证对水源地保护、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实施卫生许可具有长期有效的法律依据,强化对水源地、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水质监测工作开展,有必要制定生活饮用水保护法,建立预防性卫生监督制度、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重点规定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对水源地加强保护。

    环资委对议案所提建议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环境保护部认为,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目前法律法规中主要关注水源保护、水量保障、卫生要求等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某个阶段,认为迫切需要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专项法规。建设部认为,国家已经出台水污染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并先后进行多次修订,分别对水源水质保护、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做出明确规定。1994年,国务院公布《城市供水条例》,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经营、设施维护等方面进行规范。对于法律法规实施及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建议研究建立约束考核机制,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相关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为主体,相关标准和办法为依托的饮用水安全监管体系,建议对专门制定生活饮用水保护法的必要性进一步研究并做出充分论证。水利部提出,水利部已经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农村供水条例》等列入《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组织开展了相应的立法前期研究,将在相关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有关建议。

    环资委认为,生活饮用水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重要的生活条件,保障饮用水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加强饮用水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都能喝到放心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生活饮用水包括水源地、供水设施安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等各个环节,涵盖水质保护、水量保障、水源涵养及生态保护、工程运行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也涉及多个部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税法、水土保持法、城市供水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抗旱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做出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将水质控制指标由35项提高到106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也对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2016年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时,也将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作为修改重点之一。建议进一步强化现行法律法规的实施,严格落实法律法规中已经确立的制度措施,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相关立法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所提意见,积极总结工作经验,做好立法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

  23.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韦秋利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358号)。议案提出,建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增加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情形,并建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中,明确地规定对各种环境违法具体行为刑事处罚的种类和程度。

    环资委就议案所提建议征求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环境保护部认为,关于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情形,2014年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对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做出具体规定。2015年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细化和增加了大气污染方面采取按日连续处罚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或者超总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建筑施工未防治扬尘污染等行为采取按日连续处罚。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修订工作,相关修正案已征求各省、区、市环保部门意见,将根据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关于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刑事处罚相关内容,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修订完善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效涵盖了大气污染行为,例如:第一条第一项“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第二项“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第八项“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均属于刑法第338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解释》第六条针对单位犯罪做出明确规定:“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因此,对于企业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认为,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5年,开始实施至今仅一年半时间,代表所提建议已通过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基本解决。

    环资委同意环境保护部的意见,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文件,并加大法律宣传与实施力度。

  24.关于修改水法的议案1件

    吴青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水法的议案1件(第33号)。议案提出,水法实施距今已有十多年时间,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需要,应当对水法进行修改。建议增加环境影响评价、水权交易制度、河长制等有关制度,细化用水定额制定及增加超过用水定额的法律责任,增加对接近或超过用水总量指标的地区,限制或暂停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的规定。

    环资委对议案所提建议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水利部认为,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在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不宜作出重复规定,可以在具体工作中做好衔接;关于水权交易制度,水利部已经于2016年制定出台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深入开展相关实践探索,不断总结经验,适时将实践证明比较成熟且符合实际需要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关于河长制,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增加了一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关于细化用水定额制定及增加超过用水定额的法律责任等规定,水利部认为主要应采取强化用水计划管理、累进征收有关税费等方式处理,不宜再进行罚款或吊销取水许可证;关于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以及《关于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都做出了规定,水利部将继续完善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体系,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从严核定许可水量。

    环资委认为,水法是调整规范水事活动的重要法律,在引领推动规范水利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水法已经颁布实施多年,对议案中提出的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开展修订的调研论证工作,对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律实施的内容,建议进一步做好法律的实施工作。

  25.关于修改防洪法的议案1件

    纪冰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防洪法的议案1件(第398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防洪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防汛民工征集难;防汛民工补助没有规章可循;没有体现“部队是应急,民工是基本”的原则。议案建议修订防洪法,进一步树立公众正确的公共危机意识,提高公众依法承担防汛抗洪责任的自觉性,激励与保障群众更好地依法履行防汛抗洪义务。建议各县、市、区政府依法将防汛民工的征集任务逐级落实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征集符合条件的防汛民工;进一步明确防汛民工补助政策,给予参与防汛抗洪的民工适当的生活与误工补助;对于拒绝、逃避防汛民工登记或者征调的,征调后消极怠工、玩忽职守或拒绝、逃避执行防汛抢险任务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等。

    环资委就议案所提建议征求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关于防洪民工征集问题,水利部认为,鉴于防洪法第六条已原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防洪法实施办法时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做出详细规定更为合适。关于进一步明确防汛民工补助政策问题,对于民工补助的测算及标准,因各地防洪任务和地方财力相差较大,水利部认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防洪法实施办法时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做出详细规定更为合适。关于依法追究责任问题,水利部认为对公民履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主要应以鼓励、引导或者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等方式加以推动,对此类行为设定处罚条款可能涉及增加农民负担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

    环资委认为,防洪法自颁布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国防洪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防洪工作中,广大农村群众是抗洪抢险中的重要力量,解决防汛民工征集难;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抗洪抢险的积极性;明确防汛民工补助政策,给予参与防汛抗洪的民工适当的生活与误工补助非常重要。鉴于实践中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防洪任务情况不同,有关问题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配套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予以解决,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调整完善相关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并加大法律宣传与实施力度,总结法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法律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

  26.关于修改防震减灾法的议案1件

    黄志明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防震减灾法,在第二章中新增第十条的议案1件(第431号)。议案提出,在防震减灾法中增加对城市住宅特别是人群密集型和弱势群体住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建立农村抗震设防标准,并加强标准和地方立法配套的内容。

    环资委就议案中的有关问题征求了中国地震局的意见。地震局认为,对于“人群密集型建筑”、“弱势群体建筑”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问题,中国地震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号)。对于超限高层建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专门规定了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超限高层建筑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对于关于农村建立抗震设防标准的问题,《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306—2015)已于2016年6月1日施行,在全国范围取消了不设防区域,为全国范围内城市和农村提供了抗震设防标准。防震减灾法第四十条为各地加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农村抗震设防也作了相关规定。

    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中已经确立的制度措施,完善现有的法规和规章,在相关立法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所提建议。

    27.关于制定城市绿化法的议案1件

    刘卫星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城市绿化法的议案1件(第334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城市绿地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城市绿化的管理部门不清晰;人均绿地率低;绿化建设缺乏合理的规划和设计;绿地结构单一,功能残缺;各类建筑活动与绿地争地,蚕食现象严重;城市绿化的管理监察力度不严;现存条例立法层级较低,难以满足城市绿化保护的立法需要等。议案建议制定城市绿化法,明确城市绿地保障的主管部门,确定城市绿地覆盖率等指标,鼓励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吸引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城市绿地建设和发展,科学、合理建设绿地,加强监督检查。

    环资委就议案所提建议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推进国土绿化、统筹城乡绿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的《城市绿化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绿化的管理体制,即全国绿化委员会是城乡绿化的领导机构,国家林业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近年来,在全国绿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林业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密切配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着力开展森林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多措并举,共同推进国土绿化事业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将城市绿地作为重要建设内容,积极扩大城市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绿地质量;针对突出问题,严格管理大树移植,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为促进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环资委认为,城市绿地是城市重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具有重要的环境功能和生态功能,对调节城市气候、美化居住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等具有重要意义。环资委建议加大城市绿化的保护、监察力度,严格落实法律法规中已经确立的制度措施,梳理和完善现有的法规、规章。

    28.关于制定环境法典的议案1件

    吕忠梅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环境法典的议案1件(第513号)。议案指出,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环境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环境保护主要领域已经基本实现有法可依。然而,与环境立法数量快速增长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近年来环境质量总体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环境纠纷也在不断增加。上述反差的出现,与我国现行环境立法所采取的分散式立法模式密切相关。分散式立法模式难以解决行政部门主导环境立法的问题,难以解决环境法律间的重叠与冲突问题,难以解决法律修改滞后问题。消解上述弊端的有效路径就是编撰环境法典。一方面环境法典能够较好的满足环境保护工作对法律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需求;另一方面通过环境法典的编撰可以系统解决现行环境立法存在的重复、冲突、遗漏、滞后等问题,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主导立法的方式,扭转环境立法部门化的趋势。为此,建议制定环境法典。

    环资委对议案所提建议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环境保护部认为,制定环境法典有利于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构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着力解决污染防治能力弱、监管职能交叉、权责不一致、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调整到一个部门,逐步实行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体制。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研究制定环境法典,是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构建监管统一的环境治理体系、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的途径之一。同时,环境保护部认为,研究制定环境法典,有利于完善环境立法体系。目前,我国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多,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等法律11部、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行政法规31部。正如代表议案中提出的,由于立法时间有先后、立法模式分散、修订不及时等原因,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统一协调,结构体例不尽合理,部分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叠,甚至部分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矛盾和冲突。针对上述问题,近年来国家在完善环境法律体系方面作了一些工作。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定位清晰,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定了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与环境保护法作了合理衔接,突出针对性,着重规定大气、水污染防治专项法律制度和措施,避免与环境保护法相重复的一般性规定。正在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将与环境保护法保持合理衔接作为立法工作基本原则之一。上述这些环境立法经验,为环境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在环境保护法和有关专项环保法律基础上,研究制定环境法典,着力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法律体系,有利于进一步科学整合环保法律制度,完善环境立法体系,推进立法的科学性。

    环资委赞同环境保护部的意见,制定环境法典有助于解决环境法领域,尤其是单项污染防治法领域的不协调等问题。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研究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将制定环境法典列入立法规划。

    29.关于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的议案1件

    胡季强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108号)。议案提出,在全球携手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道路势在必行。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升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接轨国际与世界各国携手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以及坚定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大道的迫切需要。议案建议,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建立健全低碳绿色经济的政策保障体系;推行低碳财政、税收、融资等优惠政策;制定鼓励、扶持低碳领域科技创新的政策和体制;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新兴产业提出明确要求;对加快推进低碳城市建设,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出明确要求;对于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的低碳和节能提出明确要求;规划和设立低碳示范区和示范城市;开展国内低碳领域的技术交流和合作,培养建设高水平的低碳研发队伍和技术体系,探索建立低碳技术交流机制和技术交流市场机制。

    环资委就议案所提建议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认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均有涉及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牵头起草应对气候变化法,该法律草案也将涵盖低碳经济发展内容。代表们所建议的内容,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中已有充分体现。

    环资委认为,我国现行多部法律法规均有涉及促进低碳绿色发展的内容。其中,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已补充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环资委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环资委建议进一步加强研究,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纳入立法规划中。

  四、2件代表议案提出的2个监督项目,一个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一个建议法律修改后再实施

    30.关于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高广生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第32号)。议案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已经过多次修订。近年来,我国采取多项举措对于固体废物及垃圾污染问题进行治理,取得了成效。但固体垃圾污染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仍然十分严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亟需配套措施和制度在实践中加以落实。建议全国人大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将防治固体垃圾污染问题进一步落到实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执法检查已经列入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了“固废法”执法检查组,张德江委员长亲自担任组长,陈昌智、沈跃跃、张平、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员长和环资委陆浩主任委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相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共48人组成。环资委先后赴北京、河南等7个省市开展了前期调研工作,并详细制订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这次执法检查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检查内容包括城乡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情况,危险废物监管和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情况,垃圾分类等配套法规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和监察执法情况,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修改完善“固废法”的意见和建议等。张德江委员长在执法检查前主持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汇报,提出明确要求。2017年6月至8月,执法检查组分为5个小组,由张德江委员长和四位副委员长带队,分别赴陕西、湖南、山西、天津、浙江、广西、江苏、福建、上海、吉林等10个省、区、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组深入到33个地、市、区,共召开22次座谈会,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实地查看了112个单位和项目。委托自查的其他2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固废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检查报告。

    “固废法”执法检查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环境保护领域监督工作的持续发力,也是今年监督工作的重点。整个工作规程都是按照执法检查“六个环节”工作机制来设计和安排的,具体来说有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执法检查力度大、覆盖面广。委员长、副委员长亲自带队赴地方检查,多位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参加,检查地域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二是突出问题导向、边查边改。检查内容紧扣生活垃圾分类、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危险废物监管和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等党中央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研究、“对症下药”,推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和法律实施。三是检查方式多样、扎实深入。执法检查组采取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到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转运、处理处置和监督管理一线,全面了解法律实施情况。还通过新闻媒体开展网上问卷调查,征求社会各界对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四是监督与立法相结合、标本兼治。检查组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各级人大代表和基层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深入研究“固废法”本身存在的与实际工作不适应、与其他法律不协调的问题,为法律修改完善打下良好基础。

    2017年10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代表执法检查组亲自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总结了法律实施的初步成效。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坚持从全局出发,协同推进固体废物治理,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绿色行动体系,着力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深入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治理,强化资源综合利用,完善固体废物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张德江委员长主持,审议并专题询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实施情况。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具体建议已在执法检查报告中采纳。

    31.关于开展循环经济促进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朱志远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开展循环经济促进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第122号)。议案提出,我国电子垃圾生产量多,增长迅速,但回收体系不健全,处理水平较低,环境污染严重,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都较为原则,实际操作性不强,建议加强循环经济促进法执法检查,着重检查电子垃圾监管、执法和政策体系的建设、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大型专业电子垃圾处理企业建设和技术改造情况等内容。

    环资委认为,代表议案对当前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处置、再利用等方面问题的分析深入全面,反映出现行循环经济促进法还存在不少问题,不能满足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内的各类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和综合利用的需求,相关建议对于法律修改工作具有重要借鉴价值。2015年6月,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已补充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环资委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环资委已经成立了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法律修改意见建议并赴有关地方进行调研,正在抓紧开展起草工作,起草中环资委将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争取尽早形成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我国的资源高效合理利用和循环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环资委建议将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立法规划,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完成并实施后再开展执法检查,以更好地促进该法的有效贯彻执行。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要求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与此相适应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立法研究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战略部署,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 陶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