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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时代,有人在负重前行

浏览字号:        日期: 2017-03-0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今天是“三八”妇女节,全国两会正在热烈地进行中,女性权益保护显然是两会上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随着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十三五规划,中国进入了全面二孩时代。一年多过去了,预想中的生育高峰并没有如期到来,反而是应者寥寥,反响平平。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但育龄女性在生育与就业之间难以取舍,可能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直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更加突出。而根据智联招聘网在今年妇女节前夕做的调查显示,超过八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存在性别歧视,其中,超两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性别歧视严重。这个数字与不久前全国妇联研究机构在多所高校的调查结果基本相同。

    全面二孩政策意在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增加劳动力供给,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这是事关国家民族发展的大事。但现实的问题是,生育的压力主要由女性来承担,面对生育与就业的双重负担,她们必须负重前行。从这个角度讲,维护女性就业权也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依法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是我们常说的一句话,那我们就看一看现行法律中有哪些问题影响女性维权。

    首先是立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都对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是宣示性的,违反了相关法律却没有罚责。在缺少实施细则的情况下,这样的法律规定固然可以起到提醒或警示企业依法用人的作用,但如果企业置之不理,法律也就后续乏力了。所以,解决就业性别歧视,强化法律的实施是关键。

    当然,从另一方面讲,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企业也需要受到公平对待。女性生育增加了企业成本,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情况下,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难以负担不断加大的劳动力成本也是事实。为此,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对企业税收进行合理调整,让国家与企业共同分担女性生育压力。

    其次是司法。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给了受到就业歧视的女性以合法的救济渠道。但现实中,真正闹到法院去的就业性别歧视案件少之又少,主要原因是取证难。我国就业促进法实施以来,仅有几个因性别歧视而诉至法院的案例,而即使是这几个案子,其宣示意义也远大于实际意义。

    对于一种不良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现象,立法固然可以起到确立正确价值观的作用,而一个好的司法判例却可以起到从根本上扭转社会风气的作用。所以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方面,司法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施展。

    最后需要说的是,维护女性的权益最重要的是尊重女性的意愿,尊重她们婚与不婚的选择,尊重她们生与不生的选择,尊重她们就业与不就业的选择。唯有如此,女性的权益才是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秦 平)

  来源: 法制日报 2017年03月08日
责任编辑: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