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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浏览字号:        日期: 2016-12-2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68件,其中立法方面的议案59件,监督方面的议案6件。59件立法方面的议案中,教育方面22件、科技方面6件、文化方面9件、卫生方面21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1件,共涉及38个立法项目;6件监督方面的议案涉及3个执法检查项目。

    我委认真贯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部署,以提高议案办理质量和实效为宗旨,深入细致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努力使办理过程成为密切联系代表、彰显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过程。一是在收到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后,立即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二是针对代表议案中的具体内容,听取16个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主动加强同议案领衔代表的联系,以邀请代表一同参加调研或召开领衔代表与国务院相关部委同志参加的座谈会等形式共商议案办理事宜。四是把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同推动教科文卫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我委承担的立法和监督等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代表的意见,并邀请部分代表参加相关立法调研、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工作,积极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五是就部分议案深入地方开展专题调研,掌握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认真进行研究论证,实事求是地提出审议意见。

    2016年11月8日,我委召开第35次委员会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5件议案提出的2项监督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

    1.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的议案3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张德江委员长所作的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关于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王晨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所作的关于检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2件议案提出的2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立法进程的议案1件;

    2.关于修改红十字会法的议案1件。

     三、17件议案提出的6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修改职业教育法的议案3件;

    2.关于制定学前教育法的议案5件;

    3.关于修改专利法的议案3件;

    4.关于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图书馆法)的议案2件;

    5.关于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的议案1件;

    6.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3件。

    四、16件议案提出的8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加快调研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修改教师法的议案3件;

    2.关于制定终身教育法(继续教育法、终身学习法)的议案3件;

    3.关于制定家庭教育法的议案3件;

    4.关于修改执业医师法的议案1件;

    5.关于制定执业药师法(药师法)的议案3件;

    6.关于制定国民健康法的议案1件;

    7.关于制定医疗法的议案1件;

    8.关于修改献血法的议案1件。

    五、24件议案提出的22个立法项目,有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有的可通过加强执法监督、制定相关政策或规章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还有的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纳入立法工作计划

    (一)11件议案提出的10个立法项目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可通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或制定政策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1.关于在义务教育法中增加法治教育法条的议案1件

    我委认为,代表议案提出的要点可以通过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教育法中关于法治教育的有关规定,以切实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提升中小学生的法治观念和素养。

    2.关于制定科技创新促进法的议案1件

    我委建议有关部门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以推动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关于制定古都保护法的议案1件,关于尽快制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法的议案1件

    我委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古都保护工作,并将继续督促有关部门在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过程中,认真吸纳代表意见,积极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

    4.关于尽快制定国家传统村落保护法的议案1件

    我委曾与议案领衔代表面对面进行过交流沟通,并将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多与议案领衔代表对接,听取代表们的意见。

    5.关于加快出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传统年画艺术保护法的议案1件

    我委认为,代表们的意见非常重要,将督促有关部委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执法工作,依法切实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以及传统年画的保护工作。

     6.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决失独家庭有关问题的议案1件

    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不断完善扶助关怀政策并督促落实,确保失独家庭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难有所帮、心有所慰。

    7.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部分条款的议案2件

    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纳,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及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

     8.关于制定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法的议案1件

    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委在研究制定互联网商品流通、电子商务等方面立法项目时,应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意见、建议,统筹衔接食品、药品等特殊商品互联网交易的监管措施。

    (二)6件议案提出的6个立法项目,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制定学校法的议案1件

    我委将督促有关部门在制定学校法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建议。

    2.关于制定高等院校招生与考试法的议案1件

    我委认为,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很有针对性,我们将在相关立法过程中积极借鉴吸收,并督促有关部门在制定考试法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3.关于制定特殊教育法的议案1件

    我委建议有关方面在起草相关条例时,要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关于制定国家创新人才开发促进法的议案1件

    我委建议,有关部门在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时,应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创新人才开发促进作为国家人才开发促进法立法的内容统筹考虑。

    5.关于尽快制定古籍保护法的议案1件

    目前文化部委托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组织专家研究起草了古籍保护条例(初稿)。我委将密切关注并积极推动此项工作。

    6.关于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的议案1件

    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过程中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7件议案提出的6个立法项目,建议有关部门认真调研论证

    1.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阶段的议案1件

    根据我国国情发展及学前教育发展现状,我委将继续关注有关行政部门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二是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学前教育立法进程;三是继续研究将学前教育阶段纳入义务教育范畴的可行性。

    2.关于修改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议案1件

    我委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加强科普法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我委也将适时会同有关单位对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实施情况开展调研。

    3.关于制定营养改善法(国民营养法)的议案2件

    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对营养改善与国民健康教育之间关系的研究及其立法可行性的探讨,适时纳入国务院立法议事日程。

    4.关于制定肿瘤防治法的议案1件

    我委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制定肿瘤(癌症)防治中长期规划,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努力降低肿瘤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5.关于制定遗体捐献法的议案1件

    我委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逐步完善相关的配套规章,积累有关遗体捐献的管理经验,适时完善有关遗体捐献的法规。

    6.关于制定罕见病防治法的议案1件

    我委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取应对罕见病的具体措施,适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六、一件议案提出的监督项目尚未组织实施

    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有关教育的“三法”执法检查,切实推动教育改革的议案1件

    议案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对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的实施情况开展一次集中式的执法检查,加大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力度。将几部法律纳入一次执法检查之中,我委将进一步从操作层面上积极开展研究。

    上述65件议案的具体审议意见,详见附件。

    此外,有3件议案不再办理。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附件二: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有关数据统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2016年12月21日

    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

议案的审议意见

    一、5件议案提出的2项监督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

    1.袁敬华、姜健、高广生等9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的议案3件(第72号、第204号、第387号)。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2016年3月至5月,根据张德江委员长提出的执法检查要求,将代表议案提出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运行情况”、“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情况”等意见和建议纳入到执法检查内容之中。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作了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姜健、高广生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第205号、第394号)。议案建议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2016年7月至8月,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张德江委员长作出了重要批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检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2件议案提出的2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白红战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立法进程的议案1件(第179号)。议案提出,加快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文化法制体系的内在需要,是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迫切需求。当前制定该法的条件成熟,社会各界呼声很高,请求加快立法步伐。

    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第一类项目。我委作为法律草案起草单位,于2014年4月牵头成立了起草工作机构,经过两年艰苦工作,在认真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于2016年4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经讨论修改后于2016年10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正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抓紧修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大部分已经在草案中得到体现。我委将继续与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密切联系,力争尽快修改完善,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

    2.袁敬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红十字会法的议案1件(第73号)。代表议案提出,红十字会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中国红十字事业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明确并提高了的中国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为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不断发展,一些法律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因此,亟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红十字会法(修改)作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立法项目,由我委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根据工作安排,2014年2月,我委专门成立了红十字会法(修改)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组,正式启动了红十字会法的修改工作。两年来,红十字会法(修改)工作小组通过组织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委托研究和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针对红十字会法(修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红十字会法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

    2015年12月2日,我委召开第29次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讨论,并针对修改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2016年1月29日,我委召开第3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这部修订草案。2月2日,我委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在今年6月下旬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进行了一审。会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较大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高等院校以及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目前,该修订草案已经常委会两次审议。

    三、17件议案提出的6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宋文新、姜健、马传先等91名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职业教育法的议案3件(第206号、第208号、第388号)。议案肯定了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20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同时指出制定法律的背景因素、社会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法律已经不能推动当前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不能适应建设“制造强国”战略,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法,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目前,职业教育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属于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一类项目。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2014年,我委赴黑龙江、贵州、吉林等省开展修订职业教育法立法调研,积极推动法律修订进程。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开展了全覆盖的执法检查,张德江委员长亲自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队赴地方检查,并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作执法检查报告。通过执法检查,一方面推动了全社会认真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另一方面收集了对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快推动了法律修订工作。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推动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陈瑞爱、沈健、郝萍、孙兆奇、庞丽娟等166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制定学前教育法的议案5件(第7号、第19号、第320号、第326号、第442号)。议案肯定了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的重大进展,同时指出,当前仍存在着发展不均衡、资源总体短缺、合格师资严重缺乏、管理体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建议加快学前教育立法进程,对政府责任、经费投入、管理体制、办园体制、教师队伍建设等核心问题做出明确法律规定。第7号、第19号议案还提出了法律草案建议稿。

    我委认为,学前教育立法对于促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十分必要,任务紧迫,应当加快工作进程。在2015年12月十二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教育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第十八条,明确了国家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任务和职责,指出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修正案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本届以来,我委多次开展学前教育专题调研,在今年9月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基础教育专题调研中,将代表议案关注的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问题作为调研重点。

    我委将进一步与有关部门沟通,并积极推动法律起草工作。

    3.姜健、何志敏、韦飞燕等93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专利法的议案3件(第212号、第264号、第346号)。议案提出,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亟需根据现实需要加快专利法修改进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7月上报国务院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体现了议案中提出的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加强行政执法机制和能力建设、增加对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等内容。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送审稿主要问题和相关意见进行研究论证。我委将继续督促有关部门抓紧法律草案修改完善工作,尽早将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陈瑞爱等42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制定公共图书馆法的议案1件(第52号),买世蕊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图书馆法的议案1件(第120号)。代表议案提出,加快推进公共图书馆法(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是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图书馆法),要明确资金保障体系,确定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规范读者的权利义务等。

    制定公共图书馆法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第一类项目,并已连续多年列入国务院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11年12月,文化部已向国务院报送了法律草案送审稿,目前,公共图书馆法(工作稿)已由国务院法制办书面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召开部门协调会,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我委十分关注和支持这项立法工作,近年来赴广东、湖北、北京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并同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等单位多次就有关问题进行研讨。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大部分已经在草案中得以体现,对于代表们提出的其他意见,我们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予以考虑。

    5.卢凌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的议案1件(第246号)。代表议案提出,随着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逐步建立,卫生事业发展中许多根本性、原则性的问题,需要有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予以规范,同时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具体制度,也需要及时上升为法律。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卫生法治建设,用法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建议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

    基本医疗卫生法是一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公民健康权益、需要抓紧制定的重要法律,由我委负责牵头起草工作。目前,这部法律正在按照预定的工作计划有序推进,争取在本届人大任期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们将在认真研究和听取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6.韦飞燕、谢子龙、周有财等91名代表提出修改或加快修订药品管理法的议案3件(第349号、第358号、第390号)。代表议案建议,将完善药品安全监管体制、药品安全风险治理、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药品安全全过程监管、加大处罚力度、药品及假劣药品的概念定义、研制使用环节管理、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以及建立药品追溯体系等内容纳入药品管理法,以适应当前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药品管理法(修改)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牵头组织修订,2016年6月形成了修订草案第一稿。我委十分重视药品管理法修改工作,及时追踪了解修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希望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加快法律修改步伐,在起草修订草案过程中,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修改和完善修订草案,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16件议案提出的8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加快调研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吴明兰、胡季强、张淑琴等9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教师法的议案3件(第49号、第70号、第288号)。议案肯定了教师法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针对教师法中有关规定与当前社会现状不相适应的部分提出了意见和具体修改建议。议案建议将“特岗计划”纳入教师法,补充和规范教师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条款,对教师资格认定和学历标准提出新要求,加强和规范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教师管理等。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修订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我委在相关调研过程中,十分关注目前各阶段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所面临的问题,认为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积极关注教师法修订工作的进展。

    2.沈健、买世蕊、邵峰晶等95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终身教育法(继续教育法、终身学习法)的议案3件(第24号、第178号、第392号)。议案指出,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继续教育、终身学习,不断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并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但依然存在着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规少;相关内容的法律多,直接涉事的法律少;地方立法先行,国家立法滞后等问题,顶层设计缺位。议案建议尽快制定终身教育法(继续教育法、终身学习法),对终身教育立法的主要内容作了分析,提出了立法建议及立法方案。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加快继续教育法制建设”、“制定有关终身学习等法律”。我委认为,终身教育立法(继续教育法、终身学习法)十分必要,需要加快推进。2013年,教育部报送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建议中,已将终身学习法列入其中。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教育法修正案,其中增加了关于终身教育的专门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终身教育立法奠定了基础。目前,地方立法已经先行,教育部也在积极推进终身教育体制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为终身教育立法(继续教育法、终身学习法)工作做好准备。我委将密切关注法律起草工作进展,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3.胡季强、高阿莉、郭新志等97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家庭教育法的议案3件(第74号、第318号、第384号)。议案指出,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儿童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基石,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的重要途径。议案强调了家庭教育立法的紧迫性、必要性,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性质、原则,界定家庭教育有关主体的职责范围,有效解决儿童学习负担重、家长对孩子教育能力欠缺、家庭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等现实问题。郭新志等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山西省家庭教育现状调查数据为依据,论证了通过法律规范家庭教育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立法建议稿。

    我委认为,家庭教育立法涉及对家庭教育行为、父母监护义务、政府支持措施等方面的规范,需要立法部门、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我们将对代表们提出的立法可行性、必要性及立法建议认真研究,积极参与前期的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适时推动家庭教育立法进程。

    4.胡季强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执业医师法的议案1件(第71号)。代表议案提出,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实施已经16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其中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社会的实际需要,包括在医师考试、医师资格、医师执业、行业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建议尽快修改执业医师法。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医师多点执业环境;努力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并于今年开始以问题为导向,重点面向基层,对医师考试进行改革和调整。我委认为,修改执业医师法是必要的,将进一步加强调研,待时机成熟时,启动执业医师法修改的立法工作。此外,代表议案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是法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改进工作。

    5.谢子龙、卢凌、李甦雁等91名代表提出制定执业药师法(或药师法)的议案3件(第217号、第250号、第359号)。代表议案提出,药品安全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和公共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建立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既是保障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安全需求,同时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但由于执业药师立法滞后,相关法规和政策之间缺乏协调,从而导致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无所适从,执业药师执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影响了我国药学服务水平的提高和公众获得良好药学服务的期望,也影响了我国药学教育的定位。为促进我国执业药师更好地履行职责,加强依法管理和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在对医护人员立法实行执业资格的同时,应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药师法)。

    我委于2016年8月1日至4日,专门就执业药师工作和相关立法问题赴黑龙江省进行了调研。调研组人员包括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议案领衔代表以及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全国人大办公厅联络局的有关同志。

    通过调研,我委认为,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在生产、销售、使用等许多环节,需要执业药师的严格把关。2013年,国务院已将药师法列入了国务院立法计划的第三档,目前正在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牵头起草。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快药师法(或执业药师法)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6.张伯礼等30名代表提出加快制定国民健康法,维护全民健康权益的议案1件(第270号)。代表议案提出,健康问题关乎个人和家庭的切实利益,也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关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问题。医疗卫生负担的加剧和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健康需求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因此,建议加快制定国民健康法,构建健康维护体系,改善健康环境,保障公民健康权益。

    基本医疗卫生法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国民健康相关问题将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法的调整范围。目前,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正在加紧进行,按照立法工作计划,争取于201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委认为,该法将强调政府保障公民健康的责任,明确社会、公民义务,达到发展卫生事业、增进人民健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吸纳。

    7.郝萍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医疗法的议案1件(第335号)。代表在议案中提出,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多发,医患关系日益恶化,杀医、伤医犯罪现象有所抬头,因医患关系引发的矛盾日益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提升法治理念,整合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把成熟有效的医患纠纷管理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款。

    我委高度关注医疗纠纷处理及暴力伤医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修订起草,准备把法规名称修改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希望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抓紧研究论证,加快推进法规修订进程,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在条例修订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目前,我委正在牵头起草基本医疗卫生法,也将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8.张维福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献血法的议案1件(第350号)。代表议案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保障水平的全面普及和医疗服务能力的拓展与提升,临床用血量快速增长。我国自1998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终结了靠血液买卖提供临床用血的历史,对推动无偿献血事业,保证临床用血需求与安全,保障献血受血者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影响了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目前,献血法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有关部门正在开展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紧修法步法,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尽早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24件议案提出的22个立法项目,有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有的可通过加强执法监督、制定相关政策或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还有的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纳入立法工作计划

    (一)11件议案提出的10个立法项目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可通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或制定政策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1.高阿莉等30名提出关于在义务教育法中增加法治教育法条的议案1件(第316号)。议案建议在义务教育法中增加法治教育法条,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教育法修正案,第六条明确要求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法治教育。2016年6月,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据了解,教育部已经启动了中小学课程改革,自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将中小学阶段的《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等课程统一改为《道德与法治》课,使法治教育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委认为,代表议案提出的要点可以通过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教育法中关于法治教育的有关规定,以切实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提升中小学生的法治观念和素养。

    2.郝萍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科技创新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325号)。议案提出整合全社会科技创新资源,应当制定科技创新促进法。

    我委认为,现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专利法等法律及其配套的法规、政策,内容基本覆盖了科技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出了全面部署。7至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建议有关部门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以推动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吉炳伟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古都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21号),杜国玲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96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仍处于快速城镇化阶段,古都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存在诸多问题,面临巨大挑战。建议尽快制定古都保护法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法,促进可持续发展。

    目前,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对比较健全,国家层面有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各地根据实际也相继制定了40多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古都保护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纳入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委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古都保护工作,并将继续督促有关部门在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过程中,认真吸纳代表意见,积极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

    4.杜国玲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国家传统村落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95号)。议案提出,目前传统村落衰落、消亡的现象日益加剧,许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势严峻。建议制定国家传统村落保护法,确立传统村落申报、认定和保护原则,落实保护资金,加强传统村落风貌整治和保护工作,统筹新旧村落建设。

    从2012年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等部门,专门组织开展了传统村落调查,颁布了多项政策文件,对传统村落的认定、保护、利用、传承、发展等提出了一系列原则和对策措施,并支持实施了多个保护项目。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准备修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我委高度重视城镇建设与中华优秀文化传承保护,曾与此议案领衔代表面对面地进行过交流。我们将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加强与相关议案的领衔代表的沟通,广泛吸取代表议案中的意见和建议。

    5.王燕文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出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39号),买世蕊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传统年画艺术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83号)。议案提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建议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传统年画是具有重大价值的民俗文化遗产,濒临失传亟需抢救,建议制定中国传统年画保护法。

    国家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法律颁布五年多以来,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统年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委认为代表们的意见非常重要,将督促有关部委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执法工作,依法切实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以及传统年画的保护工作。

    6.张元贵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决失独家庭有关问题的议案1件(第146号)。代表议案提出,目前国家对失独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偏低,失独老人权益缺乏法律保障,建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将失独家庭的问题纳入法律范围予以保障。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响应号召,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2008年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6年将城乡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340元,并实行动态调整。2016年1月实施的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代表议案中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不断完善扶助关怀政策并督促落实,确保失独家庭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难有所帮、心有所慰。我委将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情况的调研。

    7.何彬生、秦希燕等62名代表提出修改食品安全法部分条款的议案2件(第210号、第220号)。代表议案提出,我国食品源头污染严重,标准体系不完善,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薄弱,转基因食品违规生产销售事件频发,给公众健康带来隐患。建议修改食品安全法,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于2015年4月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理念、制度、机制、方式等方面做了很多充实和完善,并于2016年上半年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张德江委员长亲自参加执法检查并担任组长。

    我委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法律责任,防控食品安全大规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我国的食品安全基础还比较薄弱,影响和制约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部分领域和地区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代表议案中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纳,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及标准体系,及时总结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修改食品安全法。

    8.谢子龙等31名代表提出制定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法的议案1件(第386号)。代表议案提出,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方式,电子商务带来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对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带来了十分深刻的影响。现有法规体系缺乏对食品药品交易管理的专门性文件,现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仅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令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对食品药品互联网交易管理的针对性不强。需要考虑食品药品的特殊性,先要加快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立法,进而逐步完善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的法律规范以及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指南,进而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保障公众食品药品安全。

    2015年4月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为做好网络食品经营的依法监管奠定了基础。近期,有关部门制定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并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在药品管理方面,现行药品管理法对互联网药品销售、第三方物流、零售连锁经营等新业态、新情况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难以适应监管和发展的需要。修改药品管理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组织推进修订工作。希望有关方面在研究制定互联网商品流通、电子商务等方面综合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意见、建议,统筹衔接食品、药品等特殊商品的监管措施,做好食品、药品网络经销监管制度的具体落实。

    (二)6件议案提出的6个立法项目,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1.孙兆奇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学校法的议案1件(第331号)。议案提出,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存在着明显的“空白地带”———作为教育体系中办学主体的学校,至今没有一部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建议单独立法来规范学校自主实施教育活动,保护学校、教师、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

    据了解,教育部从2004年就开始启动学校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并委托有关单位提出了专家建议稿。

    我委将督促有关部门在制定学校法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建议。

    2.买世蕊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高等院校招生与考试法的议案1件(第181号)。议案认为,大学招生和考试制度对人才培养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并保障各地考生的平等权利,建议国家制定高等院校招生与考试法。

    2014年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对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2015年修订的教育法中专门增加了对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考试作弊行为入刑。

    我委认为,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很有针对性,我们将在相关立法过程中积极借鉴吸收,并督促有关部门在制定考试法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3.冷继英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特殊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287号)。议案分析了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两个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我委认为,完善特殊教育立法十分必要。教育部已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

    我委建议在总结该条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再着手制定特殊教育法。

    4.陈晶莹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国家创新人才开发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262号)。议案提出,为提高科技生产力,应当制定国家创新人才开发促进法。

    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组织开展了人才开发促进法立法有关问题的研究工作。

    鉴于创新人才是国家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委建议有关部门在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时,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创新人才开发促进作为国家人才立法的内容统筹考虑。

    5.卢云辉等73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古籍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289号)。议案提出,古籍是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建议制定古籍保护法,加强对古籍的普查登记、保管修复、整理出版、研究利用和数字化建设等。

    加强古籍保护立法是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根本保障。有关方面已对制定古籍保护条例作出了安排部署。

    我委将密切关注并积极推动此项工作。

    6.刘丽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的议案1件(第249号)。代表议案提出,中国政府已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八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现有国家管辖范围内采取和实行,并在其他司法管辖权限内积极促进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中国政府签署公约,是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需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公共场所禁烟法》应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公共场所禁烟已是世界发展的潮流,多个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建议我国也能从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尽快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为社会创造一个无烟环境,保护人民的健康权益。

    2014年10月,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并上报国务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已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我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在听取有关部门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立法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多次组织调研和座谈。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明确禁烟场所、禁止烟草广告促销、禁止影视剧及其各种音像制品中出现吸烟镜头、香烟盒上要印刷“吸烟有害健康”字样图片等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过程中认真研究吸纳。同时,切实加强相关公约、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持续开展公共场所禁烟的宣传教育,普及吸烟危害健康的知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的控烟禁烟意识。我委也将在研究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等健康相关法律过程中,重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相关要求,推进全国性控烟工作进程。

    (三)7件议案提出的6个立法项目,建议有关部门认真调研论证

    1.李光宇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阶段的议案1件(第116号)。议案指出,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目前我国学前教育尚未全面普及,财政性经费投入总体较低,普惠程度不高,“入园难”“入园贵”现象突出,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建议修改义务教育法,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十二年义务教育,推行学前教育三年免费教育。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教育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一条关于学前教育的专门规定。

    根据我国国情发展及学前教育发展现状,我委将继续关注有关行政部门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二是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学前教育立法进程;三是继续研究将学前教育阶段纳入义务教育范畴的可行性。

    2.霍金花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议案1件(第180号)。议案提出,面对科普工作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任务,推动科普事业取得新发展,亟需对科学技术普及法进行修改完善。针对科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社会责任、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议案还提出了具体立法建议。我委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加强科普法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同时也将适时对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实施情况开展调研。

    3.沈进进、郑奎城等64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营养改善法(或国民营养法)的议案2件(第26号、第410号)。代表议案提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将“健康中国”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我国已处于制定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转型,人口老龄化加快,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影响我国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究其原因,有多重因素,但我国居民营养不均衡、生活方式不够健康特别是与缺乏营养知识、膳食不平衡有关。为解决我国居民存在的营养为题,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迫切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养改善法》(国民营养法)来规范统领我国的营养相关工作。

    我委认为,营养改善问题属于国民健康教育范畴。当前我国慢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相对滞后,健康教育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不成比例。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国健康教育工作的实际,充分借鉴国际社会相关的工作经验和立法经验,积极开展对营养改善与国民健康教育之间关系的研究及其立法可行性的探讨,适时纳入国务院立法议事日程。

    4.周琦等30位代表提出制定肿瘤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251号)。代表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进入老龄化阶段,癌症成为威胁人类健康的头号杀手。肿瘤已经是一个危害人民健康的重要疾病,通过法律制定与约束,建立防控体系,降低肿瘤发病已经势在必行。

    我委认为,恶性肿瘤的防治一直是我国慢性疾病防治的重点和难点。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制定肿瘤(癌症)防治中长期规划,加强国家肿瘤防治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加强全民肿瘤防治知识的普及,加大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切实提高肿瘤诊疗水平,努力降低肿瘤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我委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肿瘤防治立法的可行性研究。

    5.瞿佳等31名代表提出制定遗体捐献法的议案1件(第292号)。代表议案提出,遗体捐献不仅有利于医学教育、医学研究、医学临床事业,同时有利于推动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有利于弘扬无私奉献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利国利民的高尚之举。目前,在医学教育过程中,尸源紧缺的问题已成为人体医学研究的难题,影响并制约着医学和卫生医疗事业的发展。200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主要规范了人体器官移植工作而不是针对遗体捐献。加强和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对遗体捐献进行立法,有利于推动医学科研、教育和临床工作,也有利于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我委认为,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问题,涉及伦理、法律、文化、宗教等诸多领域,一个符合伦理学原则等诸多方面要求的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体系,是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向安全、高质、高效方向发展的基本前提。制定遗体捐献法和人体器官移植法,对于促进我国医学进步、规范遗体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的程序、推动解剖学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于代表在议案中反映的问题,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逐步完善相关的配套规章,积累有关遗体捐献的管理经验,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体捐献管理制度,适时完善有关遗体捐献的法律法规。

    6.胡季强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罕见病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77号)。代表议案提出,目前世界上已确认的罕见病有6930多种,我国已确认的罕见病有5781种,总人数约为1700万。常见的罕见病有血友病、苯丙酮尿症、白化病等,其中八成左右由遗传引起。由于每种罕见病患病人数相对较少,使得这些疾病容易被国家与社会忽视,在预防和治疗中获得的资源和保障都非常有限,直接造成罕见病患者在诊断防治、医疗保障、药物获得、社会救助、人文关怀等方面面临很多难题,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受到威胁,甚至公平享受医疗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患者大多丧失劳动能力,其就医、就养、就学、就业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已成为我国不容回避的严峻的社会问题,事关国民健康和社会和谐。

    我委认为,罕见病虽然发病率较低、但后果却非常严重。目前,我国的防治资源和保障措施还十分有限,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在现行的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有一定体现,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罕见病防治工作也非常重视,并采取了一些具体救助措施。关于制定罕见疾病的临床诊断标准和诊疗规范、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增加罕见疾病的治疗药物等问题,属于工作层面的问题,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取应对罕见病的具体措施,适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六、一件议案提出的监督项目尚未组织实施

    金硕仁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有关教育的“三法”执法检查,切实推动教育改革的议案1件(第455号)。议案指出,加强对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是确保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依法务实推进的重要举措。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教育法律的实施情况。2013年9月至11月,对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2015年上半年,对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201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情况的专项报告。将几部法律纳入一次执法检查,我委将从操作角度积极开展研究。(为加大对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实施情况的监督,促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建议研究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