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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浏览字号:        日期: 2016-12-2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将宁夏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出台清真食品管理法的议案”(第132号)交付民族委员会审议。议案提出,清真食品问题事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目前清真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存在加工标准不统一、随意使用清真食品标识、假冒清真、虚假广告等现象,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清真食品管理法》,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加强管理,制定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统一标准,维护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民族委员会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对议案涉及的情况和问题到有关省(区、市)进行调研,并派人赴宁夏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负责同志就议案办理工作交换了意见。民族委员会于2016年11月3日举行第十八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民族委员会认为,我国有10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涉及2300万人,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对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我国宪法确定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都作了规定。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7个市、自治州、自治县制定了关于清真食品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单行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管理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有效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情况,目前需要的是切实贯彻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考虑到全国性的清真食品管理的立法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可不制定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单行条例。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对于跨地区流动人员的清真饮食问题,按照相关法规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加以解决。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2016年12月21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