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浏览字号:        日期: 2016-02-0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9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和监督等工作。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2月1日
责任编辑: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