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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字号:        日期: 2016-02-0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也是5年,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共175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2013年3月开始任期。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担任过委员长的有:刘少奇、朱德、叶剑英、彭真、万里、乔石、李鹏、吴邦国,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为张德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由委员长主持,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罢免它的组成人员。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立法权

中国的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

●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等。此外,还可以通过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等。

●中央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任免权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程序

(1)会议的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通常在双月的下旬召开;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2)会议的形式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决定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听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议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分6个组审议议案。联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以及由提案机关的负责人对议案作补充说明等。

(3)议案的提出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4)议案的审议和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一审是由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案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二审是由全体会议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三审是全体会议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在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2月1日
责任编辑: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