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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选举制度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浏览字号:        日期: 2016-02-0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在中国,从中央到地方共有五级人民代表大会,它们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推荐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在直接选举中选民10人以上联名,在间接选举中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间接选举时,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有:

●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依法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

●依法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依法开展以下活动:

●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可以应邀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

●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为使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会议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法律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对阻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2月1日
责任编辑: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