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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

浏览字号:        日期: 2016-02-0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中国的立法体制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为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又适应各地区的特点和差异,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自治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在中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是不同的。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而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或者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

截至2014年底,中国已制定包括宪法在内的现行有效法律243件,行政法规740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共9542件。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在宪法相关法方面,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选举制度和国家机构的法律;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制定了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法律;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等。

●在民法商法方面,制定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公民与法人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定了公司法、合法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海商法、信托法等有关社会平等主体间商事关系的法律等。

●在行政法方面,制定了居民身份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教育法、科技进步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制定了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估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等。

●在经济法方面,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有关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有关税收的法律;制定了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有关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定了农业法、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电力法等有关促进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的法律;还制定了计量法、统计法等有关经济活动规范化的法律等。

●在社会法方面,制定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的法律;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特殊社会群体保障的法律;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法律;制定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等。

●在刑法方面,制定了刑法,并陆续通过10多个对刑法的补充决定、修正案和法律解释,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等作出规范。

●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方面,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对诉讼和非诉讼程序作出规范。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2月1日
责任编辑: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