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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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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79件,其中,27件要求制定法律或者作出法律问题的决定17项,49件要求修改法律18项,3件要求开展执法检查2项。

  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是内务司法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内务司法委员会专门制定议案办理工作方案,努力提高办理实效。一是积极建议将议案提出的一些项目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二是结合我委立法和监督工作,就议案提出的有关项目深入调查研究;三是函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13个单位提出议案办理意见,并专门召开座谈会进一步研究办理方案;四是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加座谈会、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加强与领衔代表沟通办理意见。2015922,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12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逐件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3件议案提出的3项立法,2件议案提出的1项监督工作,已经或者拟于年内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1件。

  2.关于授权“两高”在宪法和基本法律框架内统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议案1件。

  3.关于制定慈善事业法的议案1件。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就“两高”开展刑事案件速裁、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公益诉讼等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作出授权决定,我委将协助常委会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常委会立法规划,慈善事业法由我委牵头起草,经过二年抓紧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已于201596经我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慈善法草案,拟于今年10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4.关于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正在实施,执法检查报告拟于今年12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28件议案提出的9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5.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3件。

  6.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10件。

  上述2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由我委牵头起草。我委已经全面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将拟定修改框架和修改要点,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按期完成起草任务。

  7.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议案1件。

  8.关于修改法官法的议案3件。

  9.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议案3件。

  10.关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2件。

  11.关于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议案3件。

  上述5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由我委负责联系。我委将积极参与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关于制定社会救助法的议案2件。

  13.关于制定机构编制法的议案1件。

  上述2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三类项目。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抓紧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14件议案提出的7项立法,1件议案提出的1项监督工作,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或者监督工作计划

  14.关于制定法律援助法的议案2件。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目前,司法部正在抓紧起草法律援助法,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5.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2件。

  16.关于修改消防法的议案2件。

  17.关于修改律师法的议案2件。

  18.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议案1件。

  19.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4件。

  20.关于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议案1件。

  上述6部法律在实施中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抓紧研究修改,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21.关于开展消防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议将消防法执法检查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四、31件议案提出的16项立法,建议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制定或者修改法律

  22.关于制定志愿服务法的议案3件。

  23.关于制定见义勇为法的议案1件。

  24.关于制定儿童福利法的议案2件。

  25.关于制定社会组织法的议案3件。

  26.关于修改收养法的议案1件。

  上述5项立法,正在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配套规定。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待有关行政法规和配套规定颁布并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或者修改法律。

  27.关于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的议案1件。

  28.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议案3件。

  上述2项立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建议总结试点经验后再研究制定或者修改法律。

  29.关于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的议案2件。

  30.关于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的议案1件。

  31.关于作出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议案1件。

  上述3项立法,有关司法鉴定管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相应决定或者决议,有关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修改相关法律时已经作出补充规定。建议待相关法律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法律。

  32.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8件。

  33.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1件。

  34.关于设立“中华父母节”或者“中华母亲节”、“中华父亲节”的议案1件。

  上述3项立法,有关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意见,于2010年法律修改时已经慎重研究,其他意见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建议条件成熟时再研究修改或者制定法律。

  35.关于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1件。

  36.关于修改公务员法的议案1件。

  37.关于修改工会法的议案1件。

  上述3项立法,有关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意见,在现行法律及配套规定中已有体现,其他意见属于法律实施中具体工作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上述79件议案的主要内容及具体审议意见,详见附件。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20151030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

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79件,其中,27件要求制定法律或者作出法律问题的决定17项,49件要求修改法律18项,3件要求开展执法检查2项。

  2015922,我委召开第12次全体会议,逐件审议了代表议案,审议意见如下。

  一、3件议案提出的3项立法,2件议案提出的1项监督工作,已经或者拟于年内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孙菁等31名代表提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1件(第169号)。议案提出,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建议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基层设立法律援助室,建立家庭暴力登记制度;明确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对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害的加害人施以适度刑罚等。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代表提出的建议在草案中已有体现。

  2.杨克勤等30名代表提出授权“两高”在宪法和基本法律框架内统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议案1件(第463号)。议案提出,由中央主导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开始实施,包括司法体制、司法权力运行和司法管理机制等内容,涉及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公、检、法诉讼规则调整。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宪法和基本法律的框架内统筹推进司法改革。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十四次、十五次会议先后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我委将协助常委会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3.袁敬华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慈善事业法的议案1件(第34号)。议案提出,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慈善事业的发展不适应,建议制定慈善事业法。确定慈善的概念,规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创新措施,规范慈善机构的认定条件、程序和基本行为准则,明确慈善公益组织资产保值增值途径、信息披露、资金支出等。

  根据常委会立法规划,慈善事业法由我委牵头起草,经过二年抓紧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已于201596经我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慈善法草案,拟于今年10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4.袁敬华、姜健等60名代表提出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第37255号)。议案提出,老龄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优待政策落实力度不够,投入渠道单一,城乡、部门、行业间发展不平衡,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和照料以及精神慰藉等成为社会问题,养老服务设施供需矛盾集中,老龄机构设置不合理、机构不健全、工作队伍不稳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等。建议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正在实施,执法检查报告拟于今年12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28件议案提出的9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5.安徽代表团、宁夏代表团、陈旭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3件(第569100号)。议案提出,法院组织法的部分条款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新制度、新举措需要立法予以确认。建议修改法院组织法,明确法院的任务和职能、管辖范围和内设机构,明确主审法官选任制度,确立省以下法院法官、经费统一管理机制,加强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推进法院专业化、巡回法庭建设等。

  6.安徽代表团、陈云龙、陈旭、郑红、路志强、姜健、贾春梅、黄启江、蔡宁、徐明等284名代表提出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10件(第64271116222252313359416485号)。议案提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部分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检察院组织法关于组织体系、机构设置、职权行使和人员配置的规定与当前司法改革的整体部署与要求以及检察院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建议尽快修改。

  上述2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由我委牵头起草。我委已经全面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将拟定修改框架和修改要点,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按期完成起草任务。

  7.许文有等31名代表提出修改行政监察法的议案1件(第316号)。议案提出,从中纪委到省级以下监察机关进行了职能机构调整,专司腐败案件查处,执法监察职能已终止。建议修改行政监察法,删除有关执法监督的内容,明确监察机关双重管理体制和职能调整,执法监督职权授予政府法制机构;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执法责任过错追究等。

  8.蒙启良、余敏、李亚兰等90名代表提出修改法官法的议案3件(第125290518号)。议案提出,现行法官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等方面的需要,建议修改。

  9.蒙启良、薛江武、贾春梅等92名代表提出修改检察官法的议案3件(第126174312号)。议案提出,现行检察官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检察官员额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等方面的需要,建议修改。

  10.陈奕威、傅企平等75名代表提出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2件(第83364号)。议案提出,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0年颁布实施,2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城市的社会结构及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城市居民自治和社区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我国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建议尽快修订。

  11.宁夏代表团、贾春梅、王秉清等61名代表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议案3件(第95311355号)。议案提出,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建立健全监狱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相衔接的执行体系,建议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刑罚执行职能;确立以社区为基地,家庭、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的工作系统;组建以社区矫正人员为主,志愿者为辅的工作队伍;建立矫正对象监控、教育、评估、训诫警告、奖励等制度;加强财政保障和宣传等。

  修改行政监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3项立法和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社区矫正法2项立法,已经分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由我委负责联系。我委将积极参与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陈保华、高广生等60名代表提出制定社会救助法的议案2件(第200488号)。议案提出,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灾民临时救助等制度,但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建议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

  13.刘政奎等31名代表提出制定机构编制法的议案1件(第142号)。议案提出,政府机构设置不合理,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履职效能不高,相关法律对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过于原则。建议制定机构编制法,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内容、原则、审批程序、管理权限、违法责任等;明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程序,设立机构编制管理标准,规范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等。

  上述2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三类项目。国务院2014年制定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方面已经成立起草工作小组,着手机构编制法立法调研工作。建议有关部门在法律案起草中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抓紧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14件议案提出的7项立法,1件议案提出的1项监督工作,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或者监督工作计划

  14.许文有、刘玲等63名代表提出制定法律援助法的议案2件(第143161号)。议案提出,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作了体系化的规定,但其效力位阶较低,难以起到统领作用。建议制定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以及法律援助的申请、实施等程序问题作出规定,重点解决和规范法律援助保障问题。

  我委认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目前,司法部正在抓紧起草法律援助法,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5.贾春梅、高春艳等61名代表提出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2件(第310492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毒驾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对无牌车的处罚力度,规范低速电动汽车上路行驶,授予公安交管部门强制传唤权等。

  公安部表示,已经启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工作,将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16.章联生、王敏等62名代表提出修改消防法的议案2件(第47163号)。议案提出,消防法部分规定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建议修改。明确企业消防公益活动捐资作为管理费用税前予以扣除;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单位建立消防工程设计内部审查制度;明确专职消防队的主体地位和保障机制;增加古城、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专门条款,注意与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明确对古城内经营活动涉及消防安全的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等内容。

  公安部赞成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正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改革行政审批、简政放权等新要求,结合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研究修改消防法,代表提出的问题将在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

  17.莫小莎、李亚兰等62名代表提出修改律师法的议案2件(第353477号)。议案提出,律师法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理念下律师制度发展要求,建议修改。明确律师与警察、法官、检察官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关系;规范律师事务所开设经营条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明确司法部门对律师协会监督、指导范围等。

  司法部表示,有必要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律师工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在总结现行律师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修改完善律师法。

  18.寸茂鸿等39名代表提出修改人民警察法的议案1件(第444号)。议案提出,目前在警察执法过程中,侵害警察案件和不规范警务活动不断增多,建议修改人民警察法,进一步明确警察职责权力,从法律层面保障警察执勤执法活动及其他合法权益;明确侵害警察的法律责任;界定非警务活动概念、种类、范围,并从法律上加强对上述问题的防范。

  公安部表示,高度重视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和执法权威,不断规范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在研究修订人民警察法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给予了重点关注,并在修订草案中予以体现。

  19.朱列玉、李玉环、朱善萍、高阿莉等133名代表提出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4件(第88137273399号)。议案提出,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等方面均存在薄弱环节;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突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对留守儿童、事实孤儿的保护不够。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相关制度。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表示,应将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修法计划,尽快修改该法。共青团中央表示执法检查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反映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赞同代表关于适时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建议。

  20.秦希燕等31名代表提出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议案1件(第389号)。议案提出,监护人法律意识低,缺乏正确维权意识,对监护职责认识淡薄,委托监护形同虚设,法制教育宣传形式化等导致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效果不理想。建议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训诫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以训诫作为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断依据。

  共青团中央对代表关于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责任,更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意见表示赞同,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时通过适当方式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我委认为,上述6部法律在实施中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抓紧研究修改,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21.刘玲等30名代表提出开展消防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第270号)。议案提出,消防监管和宣传教育存在漏洞,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消防设施管理维护机制不健全;城乡建设存在消防漏项和补救措施难以落实等问题。建议开展消防法执法检查,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我委认为,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议将消防法执法检查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四、31件议案提出的16项立法,建议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制定或者修改法律

  22.王燕文、秦希燕、郑功成等93名代表提出制定志愿服务法的议案3件(第60388498号)。议案提出,近年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公民自愿服务社会的意识不断提升,志愿者组织已在社会活动中成为一支重要的服务力量。随着志愿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从事志愿服务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重要方式。但是,我国的志愿服务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比如:志愿服务的性质、地位、内容和方式,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志愿者的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等,这些都阻碍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尽快制定志愿服务法。

  志愿服务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目前民政部正抓紧起草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争取早日提请国务院审议。

  我委建议待志愿服务条例颁布并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法律。

  23.秦希燕等31名代表提出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384号)。议案提出,当前见义不为的事件、英雄流血再流泪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鼓励、提倡见义勇为,建议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法,明确对见义勇为者的表彰、奖励、救助、安置、抚恤等,规定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对国家和社会的救助请求权,确定国家、社会以及相关当事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责任。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就业扶持、伤残抚恤等问题作了规定。目前,公安部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正在起草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我委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待上述文件规定和行政法规制定并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法律。

  24.陈保华、高莉等61名代表提出制定儿童福利法的议案2件(第206447号)。议案提出,我国儿童发展面临诸多问题,儿童福利保障整体水平不高、地区城乡儿童生存发展条件差异显著、救助保护体系不完善,儿童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对困境儿童救助范围狭窄、救助投入不足、预防性服务提供不到位等。建议制定儿童福利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立财政资金支持机制,明确儿童救助专项经费;维护家庭核心地位,建立预防性服务机制;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科学规范家庭、社会和政府对儿童福利责任的衔接机制等。

  民政部表示,正在起草儿童福利条例草案,争取于2015年底形成草案送审稿。代表提出的不少建议在草案中已有体现。

  我委建议待儿童福利条例颁布并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法律。

  25.周洪宇、李永忠、郑功成等110名代表提出制定社会组织法的议案3件(第92119497号)。议案提出,社会组织的不断壮大发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和市场功能,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大多处于初级阶段,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国际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特别在法律环境方面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因此,制定社会组织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为了更好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健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建议制定社会组织法。

  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要求,正在研究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同时在起草慈善事业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规时也相应完善了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规定。

  我委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待有关行政法规和配套规定颁布并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法律。

  26.赖明勇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收养法的议案1件(第405号)。议案提出,收养法在具体实践中产生一些新问题。收养条件过于严苛,一些具有收养能力、收养意愿,愿意尽到社会责任的个人与家庭无法实现收养,很多需要被收养的儿童寻找不到合适的收养家庭。建议修改,适当放宽收养条件,规范收养程序,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等。

  民政部表示,已经启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修订工作,在修订中将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我委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待上述办法修订并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修改法律。

  27.宁夏代表团提出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的议案1件(第97号)。议案提出,我国关于陪审员制度的相关内容散见于各规定、决定中,没有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建议制定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与任免、职责定位、参审案件范围、考核与管理、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正在北京等十个省(区、市)开展有关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

  我委建议,有关单位在开展试点工作中,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待试点工作期满后,视情研究制定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

  28.路志强、严以新、蔡宁等95名代表提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议案3件(第220233446号)。议案提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不断扩大,程序逐步规范,效果充分显现,建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立法。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内容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就人民监督员的职责、选任方式、监督范围和程序、监督效力和保障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正对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管理方式、监督案件范围、监督程序等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我委建议,有关单位在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中,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待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后再研究制定法律。

  29.刘玲、丛斌等62名代表提出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的议案2件(第157466号)。议案提出,司法鉴定工作领域存在诸多问题。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标准化委员会等的权利义务;规范鉴定人职业资格取得、执业限制;确立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年检、执业保险制度;规范鉴定实施程序;明确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涉及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设定法律责任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先后制定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配套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委建议,有关方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中,统筹做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继续完善有关配套规定,待上述决定和配套规定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法律。

  30.宁夏代表团提出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98号)。议案提出,五年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应的决议,对全国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行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要求,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明确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地位,教育者和接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建立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规定保障措施、奖惩办法等。

  司法部表示,将认真总结30年来法治宣传工作经验和发展规律,进一步研究论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机制、各类普法对象特点和要求、宣传载体创新等问题,研究推动法治宣传教育立法工作。

  我委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中央批转的规划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对象、形式、保障和监管检查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依据和支持。考虑到法制宣传教育在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阶段性,目前采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五年就普法工作作出决议的做法有利于加强针对性,是适宜的。建议司法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健全普法责任制,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等要求,抓紧安排“七五”普法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制定法律。

  31.陈云龙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议案1件(第44号)。议案提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缺乏统一立法,有关规定散见于诉讼法且规定原则,制约和削弱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建议制定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明确法律监督基本范畴和范围,健全机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支持、指导检察机关规范有序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已经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加强法律监督涉及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多项重大问题,包括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需要通过改革试点总结经验、确定方案。

  我委建议,待相关法律及配套规定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法律。

  32.韩宝生、张文成、郑玉红、戴仲川、傅企平、张思夏、徐晓、孟兰芝等242名代表,提出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8件(第103144194344361411419517号)。议案提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基层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新情况、新任务不适应的地方,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主要是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村民委员会任期三年的规定,由于每届任期时间较短,极易引发村委会成员的短期行为,普遍存在“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情况,也增加了选举成本,加重了农民负担。建议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设立申请确认当选无效宣告制度,将贿选等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行为,列入刑法打击范围;进一步细化、明确参选人的条件,增加不得参选的禁止性条款等。

  民政部表示,代表提出的建议,有的于2010年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已经慎重研究,有的已经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

  我委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法律实施,继续完善相关规定,在工作中认真解决代表提出的问题。

  33.罗胜联等35名代表提出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1件(第358号)。议案提出,各地严重虐待动物事件频发,有些已演化成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恶性治安事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虐待动物行为,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虐待动物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不宜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委赞成公安部意见,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方面加强宣传,积极做好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34.蒋秋桃等35名代表提出设立“中华父母节”或者“中华母亲节”、“中华父亲节”的议案1件(第521号)。议案提出,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地区设立了母亲节,有80多个国家地区设立了父亲节。由于我国官方至今还没有正式设立母亲节、父亲节,为此许多年轻人为了感恩父母,只得按照西方的母亲节、父亲节为自己的父母庆祝节日,表达“孝亲”。为了传承中华文化,倡导、推进“孝亲”,建议将设立“中华父母节”或者“中华母亲节”、“中华父亲节”列入立法计划,开展调研、论证后,研究批准设立“中华父母节”或者“中华母亲节”、“中华父亲节”,让中华儿女为自己的父母过节时有自己的“中华父母节”或者“中华母亲节”、“中华父亲节”。

  民政部表示,设立“中华父母节”等专门节日有利于传承中华民族孝道文化,增强文化自信。

  我委认为,设立专门节日需要与我国现有年节假日统筹考虑,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调研论证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制定法律。

  35.袁敬华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1件(第35号)。议案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领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建议修改残疾人保障法。法律名称改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部分原则性内容明确为强制性表述,强化残疾人人身财产、婚姻家庭、教育和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建设等合法权益保护,完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则等。

  代表提出的建议,在修改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时已有较好体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残疾人保障法开展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对其实施效果给予肯定。我委建议,待相关法律法规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修改法律。

  36.廖庆轩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公务员法的议案1件(第387号)。议案提出,各级国资监管机构通过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力,已成为国企监管主要方式。国资委工作人员身份为公务员,到企业兼任职务与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的规定违背,建议修改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局表示,公务员法、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等配套规定对党政机关公务员到国有企业兼职、任职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代表提出的问题属于法律实施中具体工作问题。

  我委建议,有关部门严格实施相关法律及配套规定,并继续完善相关政策来解决代表提出的问题。待公务员法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修改法律。

  37.郭红梅等31名代表提出修改工会法的议案1件(第237号)。议案提出,工会法对工会维权保障力度有限,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事业单位起不到警戒效果,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建议修改。明确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概念涵盖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公务员;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和工会活动;明确职工享受国家给予的慰问经费等。

  全国总工会表示,代表提出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执行不到位造成的,建议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等措施推动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工会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推动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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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