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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和措施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就业和社会协调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世界各国政府都纷纷为中小企业创造条件,努力促进其更迅速地发展。

  一、财政资金方面

  美国国会向小企业管理局提供资本金,并授权小企业管理局向小企业提供贷款资助;国家还设立中小企业基金,包括赈灾贷款基金、商业贷款基金和投资基金。意大利在工业、商业和手工业部设立技术创新特别滚动基金,用于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央中期信贷银行内设立中央担保基金,为中小工业企业(包括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还设立工业改组和转产基金,用于手工业、中小企业及其联合体、合作社、联营公司的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德国规定联邦财政预算承担由各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缺口资金的50%,总金额不超过12亿马克,其中包括应由各州负担的贷款利息和附加费用。日本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了中小企业科目,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支援中心建设、技术开发、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和信用担保等。韩国设置中小企业振兴基金、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和中小企业创业支援基金,三项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和地方财政,重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和鼓励创业。

  二、金融支持方面

  美国设立小企业管理局,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贷款、采购合同及技术管理方面的支持;小企业管理局可向企业发放直接贷款,并为商业银行及其他私营金融机构发放的小企业贷款给予担保。意大利规定融资信用机构和创新发展金融机构可为小企业实现创新发展计划提供期限不少于4年的参与式贷款,利息不超过同期分期贷款的官方贴现率,参与式贷款可由个人或集体担保。还设立技术创新特别滚动基金,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特许贷款,年利率为基准利率的60%,贷款期限不低于15年,前5年不计息,5年后开始还贷。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中小企业计划向所有形式的投资提供长期、低固定利率的贷款,其中对中型企业最多可提供投资额75%的贷款。日本中小企业经营者或创业的个人制定的关于开展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实现事业化计划,经都道府县知事批准后,可从政策性金融机构获得低息贷款和设备投资减税等支援。《中小企业基本法》还规定,国家采取巩固政府金融机构的功能、充实信用保证、指导民间金融机关对中小企业适当融资及其他措施,保证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供应。韩国政府设置中小企业周转金,每年向中小企业专职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增加财政及金融资金供给,以改善中小企业的贷款条件,解决融资难问题。

  三、税收优惠方面

  美国《经济复苏税法》规定,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降低25%,资本收益税下调到20%;每年税款小于20万美元的纳税人不再通过联邦税收电子支付系统预缴税金,预缴税款的最低值从500美元提高到1000美元。意大利规定由小型工业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和联营公司,或由上述企业与商业、服务业小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和联营公司,可享受技术创新特别滚动基金提供的资本项目补贴。补贴额为:1年内不得超过3亿里拉,3年内不得超过8亿里拉,最高限额为完成项目所需开支的30%。同时规定,对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风险投资公司,可享受免税优惠,优惠额相当于风险投资新增部分的5%,但免税总额不得超过2亿里拉。日本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指制造业、印刷业、软件业、信息处理服务业),实施设备投资减税。韩国对集约型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减免法人税、所得税、取得税、财产税及注册税;对投资机构的持股份额和转让损失,免除法人税;对投资机构符合规定的投资损失准备金,可计入年度经营亏损;投资机构投资收益和各股东的股权收益可按规定设置所得税特例。

  四、信用担保方面

  美国《小企业法》规定,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意大利在中央中期信贷银行内设立“中央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贷款进行综合性担保。德国联邦经济技术部为中小企业提供最高额度为4.5亿马克的担保、保证或者其它种类的保障服务,所需费用从欧洲复兴计划专用资产中提取。日本由全国52家信用保证协会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由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政府全额出资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特殊事业法人)与信用保证协会间缔结保险契约关系,当信用保证协会担保的贷款无法偿还出现坏账时,由事业团向保证协会支付70%-80%的保险金。

  五、技术创新方面

  美国《小企业创新法》规定,研究开发额达1亿美元以上的联邦机构必须参与小企业的研究创新,向小企业安排占预算额1.25%的研究开发合同。政府还设有小企业技术支持处,制定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技术转换计划、研究和发展目标计划。法国规定,中小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技术工艺等提出首次咨询要求时,政府资助80%的咨询费用。土耳其规定,中小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所需的费用,每半年可凭发票向技术发展基金会和科技研究理事会核销一次,企业获得该项资助的金额最高可达该企业研究开发总费用的50%。意大利规定小企业的创新投资,可享受相当于投资额25%的税收优惠(增值税除外),每个企业享受的优惠总额不得超过4.5亿里拉;将部分利润用于研究的企业,可享受免税优惠,免税额相当于转为研究利润的30%,每个企业享受的优惠总额不超过5亿里拉。德国规定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可获得政府补贴,补贴额可为项目总额的25%。提供资金额根据技术创新阶段而定:在研发阶段,最多可提供投资额100%的资助,最高金额为500万欧元;在产品上市阶段,向原联邦德国地区企业提供的资金额最多为50%,最高金额为100万欧元,向原民主德国和柏林市企业提供的资金额最多为80%,最高金额为250万欧元。日本中央政府每年制定向中小企业经营者支付研究开发委托费和补助金的预算,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并对研究开发成果的产业化给予特定拨款补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等,经都道府县知事批准,可获得低息贷款和领取补助金。

  六、市场开拓方面

  美国国家进出口银行向小型企业提供贷款,并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风险担保,同时向购买美国产品的外商提供贷款。意大利在中央中期信贷银行设立滚动基金,对向非欧盟国家出口产品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德国规定中小企业参加博览会,每平方米展台面积可获得最多250马克或相当欧元的资助。其中跨地区博览会,每个企业最多可获得10000马克或相当欧元的资助;国际博览会,每个企业最多可获得270000马克或者相当欧元的资助。土耳其政府对中小企业所进行的海外市场调研活动,每个项目最多可给予7500美元的资助,一个企业每年可获资助1.5万美元,获得该项资助的累计金额最多可达7.5万美元。中小企业在境外设立商店和分销中心,第一年租金的50%和第二年租金的30%可由政府资助;政府对中小企业在产品质量和环保标准等的国际认证、专利申请以及参加国际博览会等方面也提供一定的资助。韩国在全国各道、市设立支援中小企业出口中心,负责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获得ISO等国际认证。政府有关部门收集了一万家中小企业的五万多种产品,在因特网上建立“中小企业馆”主页,向国内外宣传,并牵头组织中小企业与贸易代理商洽谈,以扩大企业的贸易机会。

  七、创业扶持方面

  美国《小企业投资法》规定,组建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并成立债券信用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发放债券提供信用担保。德国规定,超过特定的最低投资额的投资[即超过以往三年平均折旧额的150%],或者增加一个最低限额就业岗位的投资,企业均可获得政府财政支持;并以欧洲复兴计划资金帮助创业者以低利息获得最多50万欧元的无抵押贷款,企业可将该贷款以资本金注册,10年后开始偿还本金。其中原民主德国和东柏林地区的创业者,最高贷款额为100万欧元。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国家采取提供信息、培训、资金支持及其他必要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韩国《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规定,政府可以为创业者提供投资、融资或其他形式的支持。商工部应为创业者提供专业性辅导,为创业者使用或购买贵重设备提供支持。

  来源: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 2003年09月01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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