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斯喜委员提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0-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陈斯喜委员]:保障房建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民心工程,同时也是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项固基工程,要把这项利民、利国的好事做好,收到好的效果,第一是建设,第二是分配,第三是管理。这三个环节,哪个环节做不好,都会使这项得民心工程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所以我的问题是,如何保证保障房,主要是廉租房、公租房将来能够得到良好的管理,避免廉租房、公租房成为脏乱差的贫民窟。虽然刚才姜部长讲到了,现在鼓励跟商品房配建,但实际上,由于各种原因,很多地方还是单独建的不少,这样单独建了以后,就涉及到了管理,其中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资金来源问题,有没有一个比较稳定的渠道,来保证将来管理有稳定的经费。具体来说,我们现在在建设廉租房、公租房的时候,特别是单独建的时候,有没有配套建设一些小区必须的服务设施,这些服务设施将来能够交给管理机构来经营,取得一定的管理费用,而不是将来都靠政府来拨款。如果将来都靠政府拨款,政府的重视程度够不够,或者经费紧张不紧张,有钱就给一点,没钱就不给,廉租房、公租房的管理将来就有很大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对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的居民,跟他们同住的家庭成员,收入提高以后,如何让他们及时地退出廉租房、公租房,特别是一些家庭成员的收入提高以后,怎么能够使这一家退出,这种情况弄不好,将来也会出现住着廉租房、公租房,开着高级轿车的情况,这对社会的影响也是很负面的。

[齐骥]:我理解您刚才提到的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大批的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可持续运行的问题,是不是造成新的负面的影响。第二个是退出机制。关于头一个问题,这里面涉及到,一开始委员们提到的顶层设计问题。从目前的各地实践看,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廉租住房,因为供应对象是低收入或者是极困难的低保群体,政府除了要花钱建以外,也要花一定的钱来养护。从我们目前的制度层面上来考虑是这样,第一,刚才姜部长已经谈到,我们鼓励把保障性住房配建在商品住房当中,在有些地方,不是鼓励的问题,比如说山东的青岛市,还有一些其他城市,在所有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当中是刚性的规定,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这是硬性的。这个政策的实施,本身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您刚才担心的出现保障对象集中生活在一起产生的一些其他社会问题。但是,光是在商品住房当中配建一定比例,也不过是5%、10%,这个量不够,所以避免不了还有一些相对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居住区,这也是一个现实情况。对于这样集中建设的,我们认为比较好的做法,对于极其困难的家庭,低保的家庭,本来这个家庭的成员劳动能力、就业能力不强,从哪个角度里说,都需要政府的支持。所以这部分租金的减免问题,即便住在廉租住房当中,几块钱一平米可能都不要交,更谈不上他要缴纳一定的物业费了,这部分群体确实是政府管起来。但是各地在建设集中的廉租住房过程当中,确实是配建了一些商业设施,把商业设施这部分产权跟廉租住房的产权捆在一起,由一个机构来运作。这个商业设施的全部营业收入或者租金收入,用于补充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运行和维护。另一方面,一些地方还有一些做法,小区本身的包括环境卫生整理,包括治安的维护,通过政府购买一些服务岗位,使小区当中有劳动能力的人,通过不离开家门地提供一些就业机会,帮助他们提高收入,也使得这个小区的运行更良性一些。这是关于廉租住房运行的问题。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问题,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本身是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但是大部分是住房困难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本身一方面租金要低于市场租金,使得这部分群体可以消费得起,不至于使得他的收入三分之一,或者更高的比例用于住房的租金,这是一个考虑。第二个考虑是稳定的承租关系。现在有很多年轻人租了社会上的房子,日夜不得安宁,随时都有被业主提租金的压力,因此公共租赁住房免去了这部分群体的担心。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当中也提到,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它的承租期,三到五年是一个周期,如果三年以后你不具备这个条件了,就不再续签了,如果五年不具备,就不再续签了。如果你都不具备了,你还不退出的话,就可以通过提高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来收取,采取这样的方式。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行维护不像社会上比较担心的廉租房那样管理起来资金不足。因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本身,除了支付投资成本贷款利息以外,还能够节余出来一部分用于日常的维护。

第二个问题是退出机制。我刚才已经讲过,现在住房部门没有手段,如果哪个家庭突然支付能力强了,将来随着信息系统的联网以后比较容易掌握。但是如果有一些别的渠道,比如有人举报了,比如非常明确的证明这个家庭已经不具备保障条件了。现在地方是三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劝退,但这招不是特别灵,一般劝不出去,那么怎么办呢?就是提高租金,一般情况下能够做得到。第三种做法,社会上有这方面的关注,就是你买了算了,用成本价或者略高于成本价卖给你了,因为毕竟当时你曾经是低收入,是被保障对象。但是这种情况没有任何法律的支持,只不过是一些地方出于无奈,清不出去,租金收不上来,怎么办呢?就采取这样的方式。但是在实践当中,这种现象很少见。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10-27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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